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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材全套课件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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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商法概论,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商主体,第四节 商行为,第五节 商事登记,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分类,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典”形式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而国内商事法又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狭义商法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等主体的规定。商事行为法是规定商业交易行为规则的法律。,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商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等。,二、商法的特征,商法的具有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四个特征。,1,、商法兼容性是指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以及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2,、商法技术性是指商法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与民法等偏重伦理性规范特点不同;,3,、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商法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4,、商法的国际性是指本属国内法的商法需要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而且由于商法具有同源性和技术性,因而商法的内容易于统一。,返回,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实效主义,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二、商法各原则间的冲突和协调,1,、原因:由于商法原则具有多重性,,2,、解决方法:确立商法基本原则之间在效力上的层次性,3,、基本要求:交易效率优先兼顾交易安全。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效率原则是处理商事纠纷时主要原则,返回,第三节 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主体一般指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二)特征,1,、商主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2,、必须是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一)客观主义原则,(二)主观主义原则,(三)折衷主义原则,三、商主体的立法分类,(一)按照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事主体划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事合伙。,(二)依据商事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可以将商事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三)依商事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着眼于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四)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一)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1,、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时间:我国实务上从独资企业(含过去的“工商户”)和合伙企业被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2,、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消灭时间:我国为完成注销登记并由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之时。,(二)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1,、企业法人和依法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从工商行政机关核准设立登记,签发营业执照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到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注销设立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时消灭;,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凡授权前不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与国家授权的生效与消灭相同。凡授权前已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该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企业法人相同。,返回,第四节 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经营性行为;,3,、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防范风险、保密性和公开性结合、注重商事效率。,二、商事行为的立法规制原则,1,、主观主义原则,是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2,、客观主义原则,以行为的客观性为基础,并据此确定商事行为,3,、折衷主义原则,三、商行为的立法分类,(一)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商行为可分为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二)依据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三)依据行为的当事人是一方还是双方,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四)依据行为是否适用商法,将商行为分为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四、商事能力,(一)概念: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二)体现:各国民商法通常对未成年人、已婚妇女和外国人的商事能力进行限制。,五、商行为的特殊规则,1,、商事行为的代理采取非显名主义的原则,2,、商事留置权不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3,、商事债权的时效通常短于民事债权的时效,返回,第五节 商事登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概念: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二)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行为。,(三)意义:,1,、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2,、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相关经营情况,3,、有利于国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进行对商主体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规划,更好建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二、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一)登记对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二)管理机关: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三、商事登记的种类与程序,(一)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二)商事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核准发照,4,、公告,四、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五、商事登记的限制与监管,商事登记的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理论上说,商事登记的限制主要是主体限制和行为限制两方面。,商事登记监督管理分为社会公众监管和登记主管机关监管两种方式。我国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对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具有处罚权。,返回,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一、商业名称,(一)概念:商业名称又称“商号”,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商号广义上既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狭义上仅指字号。,(二)选定原则:商号真实原则,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三)组成:由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四)商号权,1,、概念: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2,、内容,(,1,)专有权: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2,)使用权: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3,、商号权的特征:,(,1,)具有区域性限制,(,2,)公开性,(,3,)可转让性,4,、商号权的保护方法:,(,1,)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2,)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二、商业账簿,(一)概念: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在我国,除因规模太小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建帐的商主体外,其他商主体都应制作商业账簿,(二)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三种,(三)法律效力:,1,、商业账簿是商事交易各方进行财务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2,、商业账簿是商事主管部门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3,、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效力。,返回,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一、商法的起源及形成,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即商人法,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商法,(一)概念: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现代大陆法系商法即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99,年的,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事法律制度,以及深受这两个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商事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1,、法国商事法,2,、德国商事法,3,、日本商法,返回,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一、英国法系,英国只有实质商法而不存在大陆法系那种形式意义的商法。由于实行判例法制度,故其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的概念是模糊的。,二、美国商法,从狭义上指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适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是,1952,年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从广义上理解,则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三、英国、美国商法之同与异,返回,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旧、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我国最早制定商事单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商律,。,1917,年开始,形成了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体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现行法制中存在大量旨在规制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后,我国相继颁布一批商事单行立法,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步形成。,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选择上,应以商事行为为核心的前提下,并使总体商行为和具体商行为相结合,相补充。由此决定了我国商法内容构成上,应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返回,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关系概说,二、民商分立制,三、民商合一制,四、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返回,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一、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诸说,二、商事法与经济法之法理上的互异,三、商法与经济法之立法上的互融,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与经济法的制度安排,返回,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二、商事法与企业法的关系,三、商法与消费者保护法,返回,第四章 公司法总论,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特征:,1,、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2,、公司是通常为社团法人,3,、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入组织,二、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一)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相同点,1,、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公司中的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盈利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通常与出资比例成正比。,2,、公司和合伙企业都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和合伙企业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事法规的调整。,(二)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6,、规模大小不同,7,、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同,三、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一,),公司组织的演进,(,二,),外国公司法的制定和发展,(,三,),我国的公司立法,返回,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一,),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二,),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三,),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无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四,),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五,),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六,),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2,、财产关系不同,3,、意志关系不同,4,、财产责任不同,二、公司的法律分类,(,一,),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二,),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可以将公司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2,、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3,、按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三,),我国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返回,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二、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一)自由主义,(二)特许主义,(三)核准主义,(四)准则主义,三、公司的章程,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公司章程既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推则,也是公司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经过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对所有的公司股东和所有的公司行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章程应以书面形式为之,制定人应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部分,四、公司的解散,(一)概念,所谓公司解散是指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务活动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二)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三,),公司解散的效力,1,、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2,、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返回,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概念:所谓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所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和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法律上的限制,(,1,)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2,)公司虽然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3,)除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公司外,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保证人,2,、经营上的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必须是公司的代表机关所为的行为。,必须是公司机关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必须是公司机关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返回,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一、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个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的特征:,1,、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2,、公司经过分立后并不导致公司的解散,也不导致公司清算的发生,而只是使公司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3,、公司分立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三)公司分立的形式,1,、新设分立,2,、派生分立,二、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合并的特征,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三)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三、公司分立和合并的程序,1,、召开股东会形成公司分立或合并决议,2,、签订分立协议和合并协议,3,、编制合并或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进行合并或分立登记,返回,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概念,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二)特点,1,、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系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所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制作机关是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份公司的制作机关是董事会,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时间内制作完成,3,、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是公司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公司的公开性文件,应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股东或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5,、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综合性的报表,由报表和材料组成,(,三,),公司财务、合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附表为主营业收入明细表、存货表、主要产品明细表等,(,四,),公司财务、合计报表的制作、送交、置备和公告,二、公司盈余的分配,(,一,),公司盈余分配的原则,1,、公司必须以当年发生的实际盈余作为分配依据;当年无盈余的,原则上不能派发股息。,2,、公司盈余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配。,3,、公司的盈余分配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二,),公司盈余的分配顺序,1,、弥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分配股东。,三、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概念,所谓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储备金,(二)公积金的特征,1,、公积金是依法提取或依照公司章程提取的专项资金。,2,、公积金提取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营业或弥补亏损。换言之,提取公积金是公司赖以正常运转和不断壮大的必然要求。,3,、公积金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优先提取的资金,其提取应当优先于股息的分派和公益金的提取。,4,、公积金属于股东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负债一项。,(三)公积金的种类,1,、法定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四)公积金的用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转增为公司资本。法定的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返回,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二)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也具有人合性,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3,、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其机构设置较为灵活,5,、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营业的管理,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功地汇集了他种公司之长而避其所短,因此而成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最为理想的投资与合作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蕴含着公司立法技术最为优秀的成分,从而使该种公司的立法技术保持着较为旺盛的活力,返回,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须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须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数额,3,、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须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资任公司的设立方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订立公司章程,3,、履行出资义务,4,、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返回,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1,、出资方式,2,、出资类别,3,、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4,、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出资,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返回,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2,、股东会的地位和职能,3,、股东会会议,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2,、董事会的组成与董事会会议,三、监事会与监事,1,、监事会的性质与组成,2,、监事会的职权,四、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及其所负义务,返回,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性,3,、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1,、单独发起新建设立,2,、国有企业改建设立,(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投资者符合法定条件,;,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限额并依法缴足;,3,、制订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权力机关,2,、董事会,3,、监事会,返回,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外商独资公司,(一)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外资企业。,(二)法律特征,(,1,)外商独资公司是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2),外商独资公司是我国特别法上的公司,,(,3,)外商独资公司的本质的特征在于其投资者是单一的外国人,但公司却具有法人资格,二、中外合资公司,(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和外国投资人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以及共负盈亏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形式,(二)法律特征,1,、法律对中外合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有特别要求,2,、中外合资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严格。,3,、立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出资类别等均有明确要求。,4,、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较为简化,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概念,是指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二)法律特征:,1,、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仅是该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该外国公司具有相间的国籍。,2,、须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或认可,并依法办理核淮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3,、须以营利为目的,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所实施的业务活动,须受东道国法律的规范。,四、一人公司,(一)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法律特征,1,、股东仅为一人,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三)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1,、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2,、对与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限制,3,、股东承担严格责任,返回,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系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2,、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4,、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算集具有公开性,(三)历史地位,返回,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的资本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4,、具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由发起人认足股份;,3,、缴纳股款;,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申请设立登记;,6,、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二,),募集设立的程序,1,、草拟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3,、办理公开募集申请及批准手续,4,、公告招募认股,5,、缴纳股款,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登记,返回,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一、股份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明确记载并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总额。,(二)法律特征:,1,、股份公司的资本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2,、根据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确定的资本总额,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足并缴足,3,、股份公司的资本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二、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三、股份公司的增资与减资,(一)增资,(二)减资,四、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返回,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与股权大小的基本计算单位,(二)特征,1,、股份具有不可分性和平等性,2,、股份具有证券性和可转让性,二、股份的发行,1,、设立发行,2,、新股发行,三、股份的转让,1,、股份转让的意义,2,、股份的转让方式,3,、股份转让的限制,返回,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与股东会,(,一,),股东,(,二,),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一,),董事,(,二,),董事会,三、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与性质,(,二,),监事,(,三,),监事会的职权,返回,第七章 公司证券,第一节 公司证券概述,第二节 股票,第三节 公司债券,第四节 证券上市,第一节 公司证券概述,一、公司证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证券的概念,公司证券又称资本证券或投资证券,是指公司为了筹措作为长期投资的资本而发行的证券,(二)公司证券的特征,1,、证券是作为投资手段而使用的证券。,2,、公司证券的对应形态是货币资本。,3,、公司证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4,、公司证券的购买主体具有广泛性,(三)公司证券的分类,1,、按公司证券是否可以进行流通,可以将其分为可流通的公司证券和不可流通的公司证券,2,、按证券的收益是否预先确定,可以将其分为收益确定的公司证券和收益不确定的公司证券,三、公司证券的作用,1,、公司证券有利于扩大公司投资资本的来源,2,、公司证券有利于加速社会资本的流转,3,、公司证券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4,、公司证券利于增加投资者的收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5,、公司证券有利于保障让会财富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返回,第二节 股票,一、股票概述,(,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具有划一性,2,、股票具有社会性,3,、股票具有不可逆向性,4,、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二,),股票的分类,1,、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2,、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3,、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4,、单数股票和复数股票。,5,、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6,、流通股票和库藏股票。,二、股票的发行,(,一,),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和程序,1,、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即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社会公众股和公司内部职上股持股比例的要求,(,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股票还应符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1,)募股准备,(,2,)募股申请,(,3,)募股批准,(,4,)公告招股说明书,(,5,)办理发售事宜,(,6,)设立公司、交付股票,(,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1,、新股发行的条件,2,、新股发行的程序,(,1,)作出新股发行决议,(,2,)新股发行申请,(,3,)公开有关新股发行资料,(,4,)办理发售与认股事宜,(,5,)登记和公告,(,三,),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发行条件,1,、设立发行,B,股的条件,2,、增资发行,B,股的条件,(,四,),股票发行的限制,1,、公司对前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所述资金使用项目支出,或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未改正之前,或未经认可之前,不得发行新股票,2,、不能按期支付已经发行的优先股约定股息的公司,不得再行公开发行优先股,3,、当股份公司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或者是连续,2,年亏损,并且在近期内不能有明显转机的,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形式的新股,(,五,),股票发行的价格,1,、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2,、股票发行价格的形式,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三、股票的收益,(,一,),股票收益的方式,(,二,),股票收益的决定,(,三,),收益分配的限制,(,四,),收益分配的日期,四、股票的回购与股票的抵押,(,一,),股票的回购,1,、股票回购的优缺点,2,、股票回购的实施原因,3,、股票回购的程序,(,二,),股票的质押,返回,第三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概述,(,一,),概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2,、公司债券的收益具有稳定性,3,、发债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疏远。,4,、公司债券要定期退还本金,(三)分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无担保公司债券和有担保公司债券,(四)股票与债券的区别,1,、主体地位不同,2,、利益的收取方式和顺序不同,3,、风险大小不同,4,、资本性质不同,5,、期限限制不同,6,、面额大小不同,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公司债券首次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的债券发行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即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公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非首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相应文件,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4,、登记备案,(,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1,、直接发行,2,、间接发行,(,四,),公司债券的利息,1,、公司债券利息的确定,2,、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五,),公司债券的发行期限,1,、债券期限的分类,2,、债券期限的选择,(,六,),公司债券的回赎,1,、期终回赎,2,、中期回赎,三、公司债券的转让,(,一,),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方式,1,、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2,、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返回,第四节 证券上市,一、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原因,(,二,),股票上市的条件,(,三,),股票上市的程序,(,四,),股票上市的拒绝,(,五,),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与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大致相同,即经过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信息披露等环节,只是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形下,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的时间缩短为,3,个月,3,、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返回,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一)传统的破产概念,“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二)现代的破产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现代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1,、破产法的综合性,(,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私法与公法,2,、破产法是特别法,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结合,4,、破产法的意义,(,1,)对债权人公平清偿,(,2,)对债务人企业可以淘汰落后,起死回生。对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返回,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返回,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概况,(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进程,返回,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返回,第九章 破产程序总论,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第四节 债务人的财产,第五节 债权申报,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则,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一般规定,(二)特别规定,1,、国有企业破产,2,、金融机构破产,二、破产原因,(一)概念,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二)类型,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单一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案件,(一)破产案件的概念,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二)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1,、破产清算,2,、和解,3,、整顿,(,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移送管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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