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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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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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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使用途径,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简称“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下同)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区)、村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简称试点财政补助资金)和用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试点村的财政扶贫资金(简称试点扶贫补助资金)。
第三条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省定试点单位,即2市12县(区)100个村的试点建设。
第四条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主要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补助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作用,重点用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于省财政预算安排及追加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试点扶贫补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试点市、县(区)补助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试点市、县(区)组织本市、县(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舆论宣传、培训考察、技术推广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试点村补助资金的使用除试点扶贫补助资金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其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试点村发展生产,改进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开展农民科技技能培训和推广实用技术,发展社会事业以及进行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及法制建设等方面。
1、发展生产方面:
(1)培育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2)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种植、养殖业先进实用技术;
(3)开展劳动力科技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4)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2、改进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方面:
(1)水、电、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农户沼气等清洁能源及“一池三改”建设;
(3)村容村貌整治,包括硬化、美化、绿化等;
(4)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包括垃圾、污水治理等。
3、支持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建设。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滞留、挪用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改变其用途,不能用于住宅建设补助、偿还集体债务等。
第四章 资金审核
第十一条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以《试点工作意见》和试点市、县(区)建设规划、试点村实施方案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试点扶贫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逐级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拨试点财政补助资金;试点扶贫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下拨试点扶贫补助资金。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以及省农牧厅共同管理与监督。试点扶贫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办法参照《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试行)》(甘财农〔 ) 152号)规定执行,各市(州)(试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设专帐单独核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审核报帐。
第十六条 对试点村试点实施方案、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等事项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有关情况反映,并及时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财政、扶贫以及省农牧厅等有关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试点单位要将审计结论按资金来源渠道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试点项目完成后,试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由市、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初验,试点扶贫资金项目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扶贫部门联合组织初验,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进行总结,并申报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进行正式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其它各部门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省扶贫办、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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