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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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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 信商 2016-JX16-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探究 系 (部) 专 业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中文摘要 我国票据法始于1995年,距今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4年,相对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国票据法制定不具有优势,并且,伴随近几年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贸易票据使用的增加,其流通性和认可度不断上升。票据的频繁使用方便了商业贸易,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以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和票据涂销最为突出。而我国票据法仅对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做了简单规定,且距今时间较远,已不足以适应票据流通中的瑕疵问题。本文从这三类瑕疵票据着手,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此类相关瑕疵票据立法,分别分析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认定,以及我国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和我国票据流通中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找出对我国现阶段瑕疵票据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立法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阐述瑕疵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对瑕疵票据进行概括性分析,以了解其性质。 第二部分分别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票据法对上述三类瑕疵票据的不同规定,纵观世界较完善以及较统一的票据法,对其做优势考察,方便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理论分析进行借鉴。 第三部分为本文最主要内容,对三类不同瑕疵票据进行分别论述,并在其下又进行详细分述,从概念,构成要件做详细分析,引用学者观点,最终对法律效力认定作出定性。 第四部分为我国票据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该部分对比分析我国票据立法中对三类瑕疵票据的规定,并综合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以实现票据立法对票据活动更加完善的规范。 关键词:瑕疵票据;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法律效力认定 目 录 引 言 1 一、瑕疵票据概述 2 (一)瑕疵票据概念 2 (二)瑕疵票据的特点 2 二、国外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立法 3 (一)大陆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3 (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4 三、我国瑕疵票据的表现形态及其法律效力认定 6 (一)票据伪造 6 (二)票据变造 8 (三)票据涂销 10 四、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10 (一)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0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1 (三)我国票据法增加票据涂销规定的建议 11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后 记 15 3 引 言 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票据及其相关立法,也诱发了商市主体伪造、变造票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欲望。而票据对于发展我国的商业信用,促进流通,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票据的瑕疵对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和行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其固有的一系列经济功能难以得到正常的发挥。 立法中对瑕疵票据的规定直接影响票据、票据权利的效力和相关瑕疵票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瑕疵票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法》中,其中以票据伪造、票据变造规定最为全面,票据更改等其他瑕疵也有涉及,但对票据涂销未作规定,立法中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中瑕疵票据的效力认定产生争议。本文将立足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比分析大陆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就我国票据立法中瑕疵票据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瑕疵票据概述 (一)瑕疵票据概念 瑕疵票据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瑕疵票据是指有影响票据权利效力的因素存在,致使持票人在实现票据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碍或影响”[1];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瑕疵票据是指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均属于票据瑕疵,票据瑕疵实质上是票据行为上的瑕疵”[2]。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仅仅从票据的行为方式认定瑕疵票据,当具体的票据行为方式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方式不一致时就是瑕疵票据,并未考虑票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不能完全揭示票据瑕疵的内涵。就更好的保护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目的来看,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且,第二种观点应该包含在第一种观点之中。 (二)瑕疵票据的特点 1.瑕疵票据的形成原因多样性 不同的瑕疵票据形成的原因不同,可能因为持票人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票据债务人的原因;可能在出票时产生瑕疵,也可能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产生瑕疵;可能因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瑕疵,也可能因为违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不同的形成原因带来不同的危害结果,充分认识瑕疵票据的不同形成原因,有利于票据当事人在进行票据出票以及流转等票据活动中尽可能正确的进行票据行为,行使票据权利。 2.瑕疵票据的种类多样性 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同的后果,该特点直接由瑕疵票据形成原因的多样性所决定,在我国立法中明确承认的有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更改等,在理论界学者们的研究著述中还有票据涂销、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等瑕疵票据类型。同时,从不同角度还可将票据瑕疵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类为:严重瑕疵和一般瑕疵;绝对瑕疵和相对瑕疵;特定瑕疵和非特定瑕疵。综合瑕疵票据形成原因来看,一般每一类瑕疵票据都对应一种或者几种形成原因,对瑕疵票据不同种类进行详细划分,有助于票据当事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有瑕疵时得到相应的救济。 3.瑕疵票据的结果危害性 瑕疵票据不同于一般的票据,不能以一般票据的法律效力认定方式来认定,票据一旦出现瑕疵必然会对票据整体的法律效力产生危害,对持票人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可能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不符合票据目的。 二、国外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立法 (一)大陆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1930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有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为主的2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签署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大陆法系票据法便是以此公约为依据的。 1.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主要将票据伪造规定在“发票”章和“付款”章中,当票据上有伪造的签名时,该伪造的签名无效,但并不对真实签名的效力产生影响。其主要内容如下:(1)对被伪造人的效力。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也没有对伪造人授权,使其可以代表或代理被伪造人在票据上签名,根据只有“在票据上签名者,依票上所载文义负责”的签名原则,被伪造人对该伪造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伪造票据或签名,依签名原则,伪造人也不负票据伪造的责任。(3)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票据上同时具有伪造的签名和真实的签名时,依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和票载文义负责原则,真实的签名有效,但真正的签名人仅对其记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4)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所持有发票为伪造发票时,该票据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不能主张实现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者请求赔偿。但是,若持票人是从真正签名人手中直接取得该伪造票据时,有权对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5)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应区分两种情形:a.对伪造出票的票据付款。发票人最初在与付款人建立票据委付关系时,为了付款人查验方便,发票人一般都会预留下自己的签名笔迹或印章样式。如果付款人由于自己的查验失误或者未查验对伪造票据付款的,属于付款人过失,由付款人自负其责。b.对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由于票据背书的连续对持票人付款的,认为是适当付款。因为付款人仅对票据的背书负形式上的审查之责,不对签名的真伪性负责,此时付款人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票据变造及其法律效力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采用概括性规则对票据变造及其效力作了专章规定:票据文义经变造时,签名在变造后者,依变造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 3.票据涂销及其法律效力 依涂销行为的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票据涂销规定为以下几类:(1)票据背书的涂销。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法第16条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9条规定:“票据的持有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时,即使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涂销的背书对背书的连续,视为无记载。”也就是说,涂销为有效涂销,被涂销的票据背书人不需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关于汇票承兑的涂销。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付款人虽已在汇票上承兑,但是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以前,又涂销其承兑的为有效涂销,视为拒绝承兑;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该涂销视为在票据交还持票人前作出;但付款人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持票人或其他在汇票签名的人承兑的,付款人仍应依其通知进行承兑。(3)关于履行追究义务后票据背书涂销的效力。根据日内瓦统一法:任何受到追索的追索义务人或对其有追索权的票据债务人,履行追索义务并清偿后,可以涂销自己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因为此时追索义务人本人及其后手背书人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义务已经解除,该涂销为有效涂销。(4)关于划线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涂销,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划线或划线内的银行名称和“转账付款”字样被涂销的,视为未涂销。因此,该涂销为无效涂销,没有法律效力。 (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1882年英国颁布施行英国《票据法》,美国及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都是以该票据法为蓝本的,另外,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中对票据法的规定对英美法系票据法也具有一定影响。 1.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 在票据背书伪造方面,英美法系票据法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存在着不同规定。依英国票据法,只要票据上存在伪造的背书签名,在伪造签名之后的一切受让人或持票人都不能真正地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对背书签名的真实性负有查验之责,如果付款人对有伪造背书签名的票据进行了付款,该付款为无效付款,需付款人自负其责。 2.票据变造及其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没有“票据变造”的概念,只有有关票据“重要更改”的规定。(1)重要更改的内容。依英国《票据法》,票据的日期更改、应付金额更改、付款时间更改、付款地更改以及未经承兑人同意的付款地的更改都属重要更改。而依美国《统一商法典》,任何改变票据当事人所订合约的关于票据的任何方面的任何更改都属重要更改。(2)对更改人和被更改人的效力。依英国《票据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全体票据关系人同意对票据进行重要更改的即属无效票据,不过对作出授权或同意此等更改的票据当事人及其后手背书人仍然有效;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7条,由于持票人所做的欺诈性的重要的更改,而解除票据当事人责任的,除该当事人同意或无权提出抗辩,否则该更改不解除任何当事人的任何责任。(3)对正当持票人的效力。依英国《票据法》,若票据的重要更改并不明显,且该票据为正当持票人持有,则该持票人可按票据原有意向行使其权利。英国票据法把持票人分为持票人、付了代价的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三类,法律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后手正当持票人都必须按票据的原意处理。 3.票据涂销及其法律效力 英国《票据法》将票据涂销分为故意涂销和非故意涂销,分别规定其效力:在故意涂销票据情形下,该被涂销的人即因故意解除票据责任;但是由于无意或错误或未经授权的涂销无效,不过提出该主张的票据关系人负举证责任。 三、我国瑕疵票据的表现形态及其法律效力认定 (一)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的含义 从字面意思来看,票据伪造即包括对票据用纸的伪造,又包括对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包括仿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认可的票据凭证并进行非法印制,和假冒票据凭证以达到非法目的两种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亦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并且明文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可见,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是指后者,即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以不正当地为自己谋取票据利益。其中包括伪造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不是票据行为,但是其必须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求。即符合票据格式、票据记载事项、票据签章及交付。因为伪造者伪造票据是为了让人相信该行为确是由被伪造人真实所为,以达成非法谋取票据利益的目的,如果在票据形式上就能看出该票据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则可能构成无效票据或其他票据问题。 (2)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关键,也是一般表现。行为人假冒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与该票据有关的票据关系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该签章也并非行为人真实的签章,而是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假冒他人名义所为。 (3)伪造行为人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实施伪造行为。票据伪造行为人是为了使本人或者关系人能够行使票据权利,最终非法获得票据利益为目的进行伪造行为。只有为了行使被伪造票据的权利才构成票据伪造。 3.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1)对伪造人的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总则第4条规定了“票据行为人对自己的真实签章负责”原则。根据此原则,承担票据责任的票据债务人仅限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但票据伪造人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属于真实签章人,因此,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法上、刑法上和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效力。真实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有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真实签章,才按签章时票据所载文义负责;被伪造人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对伪造人进行授权使其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3)对真实签章人的法律效力。当票据上伪造的签章和真实签章并存时,真实签章人应负票据责任,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上的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的发生效力,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所以,当票据上伪造的签章和真实签章并存时,在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其签章时票据的记载文义的票据责任。 (4)对付款人的法律效力。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在付款时有义务审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和提示付款人的身份是否正确,以及验证预留印章是否一致,以确保票据债务正确行使。当伪造人伪造出票行为时,付款人应当同时审查提示付款人身份和验证预留印章。若被伪造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章和票据印章一致,票据付款人应当付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伪造人承担。若被伪造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章和票据印章不一致,付款人由于自己过失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承担。当伪造人伪造票据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时,付款人应当同时审查提示付款人身份和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背书连续的,付款人应当付款,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无法证明其票据权利的,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5)对持票人的法律效力。持票人不能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有真实签章的票据上又有伪造的签章的,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真实签章人应承担其签章时票据文义所记载的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向该负有部分票据责任的真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人的签章,持票人仅有权对票据伪造人依照民法规定主张民事赔偿。 (二)票据变造 1.票据变造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变造的概念,但在第十四条对票据变造作了规定。理论学界一般认为票据变造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形式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上进行变更,使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以达到自己非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目的。进行票据变造后的票据在形式上仍然为有效票据。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1)票据变造是对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进行的变造。该要件是票据变造最基本的成立要件,如果票据本身不是合法有效,或者根本没有成立,就不成立变造之说。并且,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是法律规定上有效的票据。 (2)票据变造必须是没有变更权的人进行的更改行为。我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可见,票据法赋予原记载人一定的票据更改权,原记载人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更改是有效的票据更改,不属于票据变造。票据变造必须是原记载人以外的没有票据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进行的更改。 (3)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变更。关于票据签章的变造已在票据伪造中规定,对票据上签章进行变造的成立票据伪造,而不是票据变造。该变造内容必须是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如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等其他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 (4)票据变造必须足以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如果变造人仅对票据上无关紧要的签章以外的票据内容进行变造,但并不会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变化时,该变造不属于票据变造。另外,变造行为应以形式变造后的权利或者减少自己的票据义务为目的。如果变造票据是为了其他目的,如只是为了展览或者教育目的,则不构成票据变造。 3.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 (1)对变造人的法律效力。票据变造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变造人必须承担变造行为在民事或者刑事上的责任,但是否应该承担票据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a.变造人不属于票据关系人时,不承担票据责任。b.变造人是票据关系人,如背书人或者保证人时,其背书行为和保证行为并不因变造无效,仍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法律并未规定是依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时应按照较重的责任承担责任。c.票据行为人同意或参与变造时,该票据关系人视同变造人,应对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2)对被变造人的法律效力。“被变造人”指在变造行为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行为人。也分为两种情况:a.被变造人的票据行为发生在变造人变造票据行为之前。当被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就意味着他们愿意按照签章时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经变造人变造,但并不是被变造人本人意愿也没有对变造人进行授权,所以他们只对变造前本人签章时的 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b.被变造人的票据行为发生在变造人变造票据行为之后。此时,被变造人是以变造后的票据记载文义为自己票据行为内容的,应对变造后的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对签章人的法律效力。a.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签章时票据所载文义负责。B.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签章时票据所载文义负责。c.对不能辨别其签章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按照票据原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其目的在于减轻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4)对持票人的法律效力。因票据变造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受到影响,该影响在不同的票据权利实现方式上影响也不同,持票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实现票据权利的方式。a.票据人可以对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但只能依照票据原记载文义主张。b.票据人可以对变造之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此时有可能实现票据所载文义的所有票据权利。c.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变造人又是票据关系人在票据上有签章的,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如果变造人不是票据关系人,又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持票人只能主张民事赔偿。 (5)对付款人的法律效力。付款人对变造票据在变造前进行承兑的,按照变造前的付款人承兑时的票据所载文义负责。付款人对变造后票据进行承兑的,一般认为应依付款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按照该审查义务付款人是否能够发现该票据为变造票据来确定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付款人以合理的审查义务能够发现的票据上有明显变造痕迹的变造票据付款的,该承兑无效,付款人仍然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如果付款人以合理的审查义务无法发现变造痕迹,该变造票据只有通过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才能发现的,付款人又是在程序正当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兑,应认定付款人为善意的承兑,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涂销 我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涂销作出规定,但在理论界对此瑕疵已普遍认同。根据学者观点,“票据涂销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3]涂销的方法包括墨水涂抹、橡皮抹擦、刀具刮擦、化学药品消除等。在票据涂销法律效力认定方面,理论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有权利人故意进行的涂销。有权利人指原记载人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享有涂消权的人,此涂销为有效涂销,产生涂销的效力,被涂销的背书人及其后手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b.有权利人无意进行的涂销。此时不产生涂销的效力,认定为未涂销,被涂销的背书人仍然需要承担票据责任,被涂销的事项仍然具有票据效力,但是应在涂销处注明“未涂销”字样并进行签章,以便其他票据关系人对该涂销作出正确认识。c.无权利人故意进行的涂销。此时涂销行为人并不享有涂消权,认定为无效涂销,被涂销的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被涂销的背书人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学界一般认为,涂销行为人的该种行为对票据关系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应依法追究涂销行为人的法律责任。d.无权利人无意进行的涂销。该涂销为无效涂销。涂销行为人对涂销行为不具有故意,也就没有对票据关系进行破坏的故意。对该涂销行为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其应当在票据涂销之处注明“未涂销”并签章,以证明其为无意涂销。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权利人故意进行的涂销,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后,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票据伪造方面,我国参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如果付款人基于票据背书的连续和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证件的形式合法而把票据金额付给了非票据权利人,付款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付款人因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伪造票据进行了付款,即使票据背书连续,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证件形式合法,付款人也不能免除付款责任,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见,我国在票据伪造方面的规定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在立法上是相对较完善的。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相比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在票据变造方面,我国多了一项规定,即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视同”不同于“推定”,从法理上看,“视同”否认了票据关系人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的权利,不利于保护票据关系人的权利。建议在之前加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以更好的保护票据关系人的权利。另外,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容易造成伪造和变造的混淆,在法学理论上,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有严格区别。单从行为对象来讲,票据变造是对形式上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变造,而票据伪造的对象即可以是无效票据也可以是有效票据。故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分开规定。 (三)我国票据法增加票据涂销规定的建议 在实际流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下列几种情形,导致票据效力无法认定:a.票据权利人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对票据进行背书后,未交付后手人之前将背书记载涂消。b.票据权利人不小心将票据内容涂销。c.非票据权利人对票据进行的涂销。无论哪种情况,都会给给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效力的认定造成困扰。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借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票据涂销的成功立法经验对票据涂销做出规定,可以在总则中对其作出概括性规定,再在分则中根据我国票据流通中出现的票据问题和我国商业贸易状况对汇票、本票、支票作出具体规定,以使我国票据立法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票据流通维护票据关系人的票据权利和义务。 结 语 票据作为商事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方便、快捷、易携带的特点使大宗的商业贸易变得简单。但这也促使了人们以此谋取票据利益的愿望,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已成为迫切需要,对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进行辨析,有助于推动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从法律层面建立起更加科学的票据法体系,保障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司法层面,也有助于对票据权利义务的正确认定,使票据关系人能更好的行使票据权利和义务,更加合理的承担票据风险。 参考文献 [1]庄建伟.票据瑕疵分析[J].法学,1999(10). [2]陈淑,谢国海.票据瑕疵及有关的法律责任[J].现代法学,1996(5). [3]于永芹.浅析票据瑕疵的效力[J].山东审判,1998(5). [4]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陈恭健.票据的伪造、变造问题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6(2). [6]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梁宇贤.票据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刘良军.中外票据瑕疵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山东金融,1998(5). [9]叶才勇.票据伪造及票据变造的规约比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4). [10]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1]王冰.票据背书瑕疵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3. [12]蔡文婷. 票据瑕疵的法律规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13]姚远. 票据涂销研究[D].吉林大学,2005. [14]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5]杨小强,孙晓萍.票据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后 记 四年的大学生涯,过得比我想象的要快得多在这期间我所获得的收获也比想象中的要多得多。我想,这要归结于我们幽雅的校园环境,归结于身边所有这些热心的的老师和同学们。能在这么好的一个环境中,能与这些可敬而可爱的人一起共同度过这美好而充实的一段时光,我深感庆幸与感谢,感谢我的母校,感谢我的老师和同学们。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陈老师。从一开始,陈老师就为我指明了课题的方向,这对我来说至关重要,让我少走了许多弯路,更有效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与精力。让我在此期间学得更多、更好也更快,可谓事半功倍。我能顺利写完学位论文,顺利完成学业,是跟导师的指教与帮助分不开的。另外,陈老师总是那样地助人为乐,对工作的热爱几近痴狂,做学问一丝不苟……这些优良品质,无不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我们,导师的言传身教,又何止局限在学术研究领域里。 此外,本人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及好友们,邵婉莹、赵敏等在学习和生活上提供了很多帮助,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 在求学过程中,感谢父母多年来对我无私的关爱和支持! 请删除以下内容,O(∩_∩)O谢谢!!!conduction, transfer of heat or electricity through a substance, resulting from a difference in temperature betwee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substance, in the case of heat, or from a difference in electric potential, in the case of electricity. Since heat is energy associated with the motions of the particles making up the substance, it is transferred by such motions, shifting from regions of higher temperature, where the particles are more energetic, to regions of lower temperature. The rate of heat flow between two regions is proportional to the temperatur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and the heat conductivity of the substance. In solids, the molecules themselves are bound and contribute to conduction of heat mainly by vibrating against neighboring molecules; a more important mechanism, however, is the migration of energetic free electrons through the solid. Metals, which have a high free-electron density, are good conductors of heat, while nonmetals, such as wood or glass, have few free electrons and do not conduct as well. Especially poor conductors, such as asbestos, have been used as insulators to impede heat flow (see insulation). Liquids and gases have their molecules farther apart and are generally poor conductors of heat. Conduction of electricity consists of the flow of charges as a result of an electromotive force, or potential difference. The rate of flow, i.e., the electric current, is proportional to the potential difference and to the electrical conductivity of the substance, which in turn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e substance, its cross-sectional area, and its temperature. In solids, electric current consists of a flow of electrons; as in the case of heat conduction, metals are better conductors of electricity because of their greater free-electron density, while nonmetals, such as rubber, are poor conductors and may be used as electrical insulators, or dielectrics. Increasing the cross-sectional area of a given conductor will increase the current because more electrons will be available for conduction. Increasing the temperature will inhibit conduction in a metal because the increased thermal motions of the electrons will tend to interfere with their regular flow in an electric current; in a nonmetal, however, an increase in temperature improves conduction because it frees more electrons. In liquids and gases, current consists not only in the flow of electrons but also in that of ions. A highly ionized liquid solution, e.g., saltwater, is a good conductor. Gases at high temperatures tend to become ionized and thus become good conductors (see plasma), although at ordinary temperatures they tend to be poor conductors. See electrochemistry; electrolysis; superconductivity. Almost everyone has experienced the Doppler effect, though perhaps without knowing what causes it. For example, if one is standing on a street corner and an ambulance approaches with its siren blaring, the sound of the siren steadily gains in pitch as it comes closer. Then, as it passes, the pitch suddenly lowers perceptibly. This is an example of the Doppler effect: the change in the observed frequency of a wave when the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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