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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NCA—01C—022: /A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补充件
-01-16发布 -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该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产品》( 编号: CNCA-01C-022: ) ( 以下简称〈〈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 的补充, 应与〈〈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用各类防爆灯具产品( 包括隔爆型、 增胺型、 本质安全型、 充砂型、 ”n”型、 浇封型、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固定式防爆灯具及矿用安全帽灯) 和防爆灯具用镇流器( 包括电感镇流器、 气体放电灯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 。
2.认证的申请
2.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能够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用相同的标准;
12) 防爆类型相同;
2) 相同的防爆分类;
3) 防爆结构相似;
4) 使用相同的光源;
5)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6) 同一生产厂生产。
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2.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 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的清单, 包括型号、 规格和防爆标志等;
2)产品防爆设计描述资料( 含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
3)与防爆型式相关的设计图样
4) 产品设计标准或技术条件;
5)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6) 产品安装、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7) 产品图片;
8) 其它需要的文件。
3.型式试验
3.1型式试验检测标准
( 1) GB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eqv IEC 60079-0:1998)
( 2) GB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隔爆型 ”d”(eqv IEC 60079-1:1991)
( 3) GB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增安型 ”e”(eqv IEC 60079-7:1990)
( 4) GB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 ”i”(eqv IEC60079-11:1999)
( 5) GB3836.7-19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 ”q”(参照IEC60079-5)
( 6) GB3836.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MOD IEC60079-15: )
( 7) GB3836.9-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 ”m”(参照IEC60079-18)
( 8)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 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12476-1-1:1999)
( 9) GB7957-87《矿用安全帽灯》
( 10) GB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 11) 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 12) GB7000.5-1996《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 13) GB7000.6-199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
( 14) GB7000.7-1997《投光灯具的安全要求》
( 15) GB7000.10-1999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 16) GB7000.11-1999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 17) GB7000.13-1999《手提灯安全要求》
( 18) GB2313-9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19) GB15143-94 《管形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20) GB14045-93 《放电灯( 管形荧光灯除外) 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3.2 型式试验的送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并对所送样品负责。
1) 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a)不同认证单元分别送样。
b)同一认证单元中选择电路和机械结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送样。当产品型号、 规格范围较大时, 可选择多个型号、 规格进行送样检测。
送样时应将样品及其相关部件一并送样。
2) 型式试验送样数量
提交样品的数量应符合型式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为2件。随整机进行试验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将由检验实验室在文件资料审查结束时, 依据型式检验标准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出。
申请单元的划分和送样产品数量见附件1。
3.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及方法
(1)检测项目
在进行样机试验前, 实验室应对提交的样机和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只有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样机才能进行试验。
产品的试验项目为3.1条款规定的该产品防爆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试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试验。
(3)检测结果
型式试验过程中, 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检测结果。
4. 初始工厂检查
4.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检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派检查组对生产厂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4) 以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3) 进行核查。检查组至少有一名具备防爆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
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认证单元产品, 则一致性检查时应抽取代表型号的产品,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 标志牌) 、 包装箱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防爆标志等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b)生产认证产品所用的图纸及其版本必须与提交的资料相一致;
c)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结构和安全参数( 主要涉及防爆型式相关的结构和关键元器件参数) 应与防爆审查合格的文件资料一致。
5. 获证后的监督
5.1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核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必要时按5.2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防爆灯具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5、 7、 8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2监督的抽样检测
监督复查时, 需要抽取样品做监督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包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随机抽取。同一认证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一般为2台。
必要时, 也可考虑抽取相应产品中的关键部件进行监督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实验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每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在获证后的3年内抽样一次。必要时, 可适当增加抽样。
监督抽样检测项目为认证型式试验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 塑料外壳和外壳的塑料部件试验除外) 。
6.认证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质量体系发生变更前应向认证机构报告。
获证后的产品, 如果涉及影响产品防爆性能的任何变化, 包括外购防爆部件的型号、 规格、 厂商发生变更时, 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7. 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安全时, 认证标志样式如下:
附件1:
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
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安全认证
依据标准
选送样品
的数量
1
防
爆
灯
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 1.防爆类型2.防爆结构3.光源4.关键元器件。相同者为同一单元, 其中任意一项不同者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3836.1-
GB3836.2-
GB3836.3-
GB3836.4-
GB3836.8-
GB3836.9-
GB12476.1-
GB7000.1-1996
GB7000.10-1999
2只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 1.防爆类型2.防爆结构3.光源4.关键元器件。相同者为同一单元, 其中任意一项不同者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3836.1-
GB3836.2-
GB3836.3-
GB3836.4-
GB3836.8- GB3836.9-
GB12476.1-
GB7000.1-
GB7000.11-1999
2只
2
矿用安全帽灯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 1.防爆类型2.电源3.关键元器件。相同者为同一单元, 其中任意一项不同者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3836.1-
GB7957-87
4只
附件1(续):
防爆灯具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
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安全认证
依据标准
应提供的
工作参数
选送样品的数量
3
镇
流
器
电感镇流器
单元覆盖产品应按: 1.防爆类型; 2.tw值相同; 3.有无过热保护。结构相同者划分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2313-93
GB3836.1-
GB3836.2-
GB3836.3-
GB3836.4-
GB3836.8-
GB3836.9-91
GB12476.1-
灯的种类、 漆包线型号外型尺寸、 硅钢片牌号
9只
气体放电灯镇流器
单元覆盖产品应按: 1. 防爆类型; 2.tw值相同; 3.有无过热保护; 。结构相同者划分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14045-93
GB3836.1-
GB3836.2-
GB3836.3-
GB3836.4-
GB3836.8-
GB3836.9-91
GB12476.1-
灯的种类、 漆包线型号外型尺寸、 硅钢片牌号
15只( 另加配触发器、 电容各15只
电子镇流器
单元覆盖产品应按: 1. 防爆类型; 2.线路与结构。相同者划分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15143-94
GB3836.1-
GB3836.2-
GB3836.3-
GB3836.4-
GB3836.7-87
GB3836.8-
GB3836.9-91
GB12476.1-
灯的种类、 线路图、 印刷线路板图
6只
附件2:
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1.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
1) 灯具的控制装置( 电感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 放电灯用镇流器、 变压器等) 。
2) 外壳、 透光罩、 灯座、 电缆引入装置、 密封圈( 仅适用于隔爆型) 、 绝缘隔板( 仅适用于作为隔爆型的隔爆结构件) 。
2.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检验依据的标准
序号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电感镇流器
GB2313-93
IEC60920: 1990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2
电子镇流器
GB15143-94
IEC60928
管形荧光灯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3
放电灯( 管形荧光灯除外) 用镇流器
GB14045-93
IEC60922
放电灯( 管形荧光灯除外) 用镇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4
透光罩;
外壳;
电缆引入装置;
密封圈( 仅适用于隔爆型) ;
绝缘隔板( 仅适用于作为隔爆型的隔爆结构件)
GB3836.1-
GB3836.2-
IEC60079-0: 1998
IEC60079-1: 1991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隔爆型”d”
5
灯座
GB3836.3-
IEC60071: 199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增安型 ”e” (eqv IEC 60079-7:1990)
附件3:
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
检验
确认
试验
防爆灯具
GB3836.1-
接地连接件检查(15)
全检
√
自动联锁装置或警告牌检查(21.2)
全检
√
冲击试验(23.4.3.1)
抽检
√
跌落试验(23.4.3.2)
抽检
√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23.4.4)
抽检
√
温度测定(23.4.6)
抽检
√
热剧变试验(23.4.6.2)
抽检
√
耐冲击试验( 附录D3.4)
抽检
√
引入装置的防护试验( 附录D3.5)
抽检
√
引入装置标志检查( 附录D4.1)
全检
√
防爆灯具
GB3836.2-
结构检查
抽检
√
静压试验( 15.1.2.1)
全检
√
引入装置的密封试验( 附录D2.1)
抽检
√
引入装置的机械强度试验( 附录D2.2)
抽检
√
防爆灯具
GB3836.3-
连接件检查(4.1)
抽检
√
内部导线连接检查(4.2)
抽检
√
电气间隙测量(4.3)
抽检
√
爬电距离测量(4.4)
抽检
√
极限温度测定(4.7)
抽检
√
内部导线布置方式检查(4.8)
抽检
√
紧固件检查(4.10)
抽检
√
灯头边缘和灯泡焊接部位温度测定( 5.2.5)
抽检
√
荧光灯管与透明罩距离测量( 5.2.2)
抽检
√
自带电源的手灯和头灯结构检查( 5.3)
抽检
√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全检
√
管式荧光灯的发热试验( 6.3.2)
抽检
√
标志检查( 8)
全检
√
灯座尺寸检查( A3)
抽检
√
隔爆面通路长度测量( A4)
抽检
√
续表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检验
确认试验
防爆灯具
GB3836.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检查(表4)
抽检
√
电气强度( 10.6)
全检
√
外观及警告牌内容检查(12)
全检
√
印制电路板检查( 6.4.9)
全检
√
浇封组件检查(6.4.4)
抽检
√
电池和电池组检查(7.4)
抽检
√
与本安性能有关的元件检查(7.1~7.3)
抽检
√
内部本安导线和非本安导线应分开布置(6.4.11)
全检
√
安全栅用二极管温度试验
抽检
√
防爆灯具
GB3836. 7-1987
水压试验( 10.1)
全检
√
无格网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高度( 10.2)
抽检
√
带格网电气设备保护层高度的测定( 10.3)
抽检
√
充填( 3.3)
全检
√
填料( 4.1、 4.2)
全检
√
防护等级
抽检
√
电气距离( 7.1、 7.2)
全检
√
防爆灯具
GB3836.8-
防护等级( 26.3.4.1)
抽检
√
非金属外壳的耐热、 耐冷试验( 26.3.2)
抽检
√
冲击试验( 26.3.3.1)
抽检
√
跌落试验( 26.3.3.2)
抽检
√
电气强度( 8.1)
全检
√
无火花卡口灯座( 11.2.4.2)
抽检
√
无火花螺口灯座( 26.10)
抽检
√
双插脚灯座( 11.2.4.4)
抽检
√
电缆引入装置夹紧试验( 26.4)
抽检
√
浇封装置试验( 26.6.3)
抽检
√
密封装置试验( 26.6.4)
抽检
√
启动器座试验( 26.11)
抽检
√
电子启动器及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触发器试验( 26.13)
抽检
√
表面温度( 11.2、 10.4)
抽检
√
续表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检验
确认试验
防爆灯具
GB3836.9-1990
外观检查
全检
√
介电强度试验( 5.1)
全检
√
浇封剂的介电强度试验( 5.1.1)
抽检
√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部件的介电强度试验( 5.1.2)
抽检
√
吸水试验( 5.2)
抽检
√
机械试验( 5.10)
抽检
√
电缆拔脱试验( 5.11)
抽检
√
灯具或部件浇封完整性检查( 6.3.1)
全检
√
防爆灯具
GB12476.1-
样品与资料的一致性( 20.3)
全检
√
机械试验( 20.4.2.1)
全检
√
跌落试验( 20.4.2.2)
抽检
√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20.4.3)
抽检
√
温度试验(20.4.5)
抽检
√
机械试验( 20.4.7.5)
抽检
√
绝缘电阻试验( 20.4.7.6)
全检
√
透明罩保护网网孔面积检查(18.1)
全检
√
防止扭转松动措施检查(18.3)
抽检
√
自动连锁装置或警告牌检查(18.4)
全检
√
带电元件保护方式检查(18.5)
抽检
√
矿用帽灯
GB7957-1987
结构检验(3.1)
抽检
√
蓄电池槽冲击试验(3.3)
抽检
√
跌落试验(3.4)
抽检
√
照度试验(3.5)
抽检
√
短路保护装置性能试验(3.6)
抽检
√
防护性能试验(3.7)
抽检
√
灯面玻璃冲击试验(3.8)
抽检
√
电缆拔脱试验(3.10)
抽检
√
蓄电池容量试验(3.11)
抽检
√
电感镇流器
GB2313-93
GB14045-93
常态电气强度
全检
√
电气强度
抽检
√
通电试验
全检
√
标志
抽检
√
发热极限
抽检
√
耐热、 耐火性
抽检
√
电子镇流器
GB15143-94
电气强度
通电试验
耐热和耐火试验
标志
全检
全检
抽检
抽检
√
√
√
√
灯具
GB7000.1-
GB7000.10-1999
GB7000.11-1999
GB7000.12-1999
常态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功能测试/电路连续性
全检
√
接地连续性
全检
√
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抽检
√
外型尺寸、 标志及外观检查( 3)
抽检
√
拉力试验( 对装有固线装置的灯具) ( 5.2.10.1)
抽检
√
镇流器与安装表面的距离(4.16.1)
抽检
√
耐热、 耐火( 12章)
抽检
√
注: (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的检验, 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快速的方法进行。
( 2)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 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 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批进行, 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 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 年。
( 3) 试验项目适用于哪种试验( 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 就在相应试验栏中打”√”。
附件4:
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本文件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补充, 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防爆产品认证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 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 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 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 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 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 检验、 试验、 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防爆专业增加: 管理、 技术和生产人员应具有必要的防爆专业技术知识, 特别确保有关人员具有相应的防爆专业技术知识。
2. 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 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 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 实现过程、 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 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 标准、 工艺、 关键件等) 、 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 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 企业若同时生产防爆和非防爆产品时, 产品图纸应能识别。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 储存、 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质量记录应清晰、 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 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 关键元器件按其要求的程序进行实验,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采购影响产品防爆性能的零、 部件, 采购文件中应注明与防爆性能有关的技术要求或标准;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 也能够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 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 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 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 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企业若同时生产防爆和非防爆产品时, 防爆产品应能识别。
除上述核查外, 还应核查提交资料描述的制造工艺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贯彻, 出厂产品是否按批准文件规定进行了相关的试验, 同时应检查相关质量记录。必要时, 在生产线末端或库房随机抽取样品, 在企业就地见证相关的试验。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 内容、 方法、 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进行, 并保留检验报告或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 一般检验后, 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 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 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 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 则应规定校准方法、 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 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 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 隔离和处理及采取的纠正、 预防措施以及当发现不合格品已被交付给顾客的情况下, 企业应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宜的行动。
经返修、 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
防爆专业增加: 不允许不符合防爆标准的产品让步放行。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特别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 应保存记录, 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 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 认证产品的变更( 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产品设计图纸的更改涉及到防爆结构变化时应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后执行。
10. 包装、 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 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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