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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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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 初稿)
一、 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 起重、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 招标、 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 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 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 施工、 培训、 实习、 厂内临时工、 参观人员等) 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 方准入厂。
第二条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 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 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第三条 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 阀门、 管线、 仪表和开关等: 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 容器、 地沟及下水井, 以防中毒或窒息。
第四条 严禁携带火柴、 打火机、 香烟、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 罐区。
第五条 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严禁赤足、 穿凉鞋、 高跟鞋、 短裤、 短衫、 裙子和背心上岗。
第六条 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 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罐区, 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 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罐区通行证”。
第七条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 工具、 衣物: 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第八条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第九条 严禁占用、 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 严禁用消防水浇花、 冲洗设备和地面。
第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 外来参观、 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 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 科) 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 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 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 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 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禁脱岗、 串岗、 睡岗: 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 连续生产的岗位, 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 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 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 进行气焊、 电焊、 铅焊、 锡焊、 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 火炉、 液化气炉、 电炉、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 烧、 烤、 猥管线、 熬沥青、 炒砂子、 锤击( 产生火花) 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使用临时电源、 安装临时电线, 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 机动车辆( 包括电瓶车) 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使用雷管、 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 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 用火分为四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 油库、 有毒介质区、 液化气站、 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 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 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 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 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 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 油沟、 管道( 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 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油轮、 驳船、 码头等。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 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 化工、 化纤、 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 易爆、 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 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 管线、 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 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
⑷一般物品仓库、 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 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操作间、 配备间等) 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 公司生产装置内, 除一、 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 带压、 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 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 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 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 20: 00时到第二天8: 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 如确属生产需要, 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 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 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 定出制度, 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 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 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 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对时间较长、 区域较广、 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 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 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动火。
3、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 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 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批准动火。
5、 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 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 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 方可动火。
6、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 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 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塔、 罐、 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 要有分析数据, 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 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 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 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 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 落实防火措施后, 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 储存、 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 容器及管道上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 清洗、 置换后, 打开入孔, 通风换气, 并经分析合格, 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 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 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或在管线、 容器中充满水后, 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 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 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 实行一点( 一个用火点) 、 一证( 用火作业许可证) 、 一人( 用火监护人) , 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 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 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 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 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 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停止用火, 并根据违章情节, 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 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 二、 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 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 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 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现场用火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 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 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 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 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 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 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 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 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 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 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 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 机动三轮车、 拖拉机、 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 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 不能随意涂改, 不得代签, 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 一联存放签发部门, 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 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 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许可证号:
用火申请单位: 申请人:
装置/单元/区域: 设备位号: 设备名称:
用火人员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作业部位及内容:
监护人姓名: 工种:
用火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如果作业时间、 工作范围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工作预检查
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项, 如工作区清空等用火作业条件
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提出情况
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工作条件
技术员/工程师
签名:
本部分由分析人员填写
气体取样: 由
在
日期:
检测结果: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分析日期 年 月 日
分析人员:
作业签发条件( 必须在作业之前满足)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 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 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 如盲板( ) 块。
3.用火点周围( 最小半径15米) 的下水井、 地漏、 地沟、 电缆沟等以清除易燃物, 并已覆盖、 铺砂、 水封。
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凹沟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眼不得脱水作业,
5.高处作业( 2米以上) 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大于5级风时停止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用火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 地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 禁止卧放) 、 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用火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9.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 根, 灭火器( ) 个, 铁楸( ) 把, 石棉布( ) 块。
10.其它安全措施。
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用火结束验收: 验收人: 日期:
三、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 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 氮气( 如果有) 及有危险性、 有特殊要求的塔类、 封闭设备作业; 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 塔、 釜、 罐、 槽车以及管道、 烟道、 下水道、 沟、 坑、 井、 池、 涵洞等封闭、 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 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样式附后) 。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注明作业时间, 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 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 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 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 安排作业监护人, 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 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 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 同时签字。
3、 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 批准作业。
4、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 控制室或岗位。
5、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 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 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 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 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 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 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制止作业, 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 地点( 位号) 、 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 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 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 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 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 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 试压、 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 氮气( 如果有) 及有危险性、 有特殊要求的塔类、 封闭设备作业时, 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 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 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a) 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 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b) 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作好工艺处理, 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 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 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 蒸煮、 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盲板应挂牌标示。
c)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 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 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 禁止合闸”标示牌, 并设专人监护; 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d)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 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 中、 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 指标为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时, 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分析结果报出后, 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 如有1项不合格, 应立即停止作业。
e)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 临时用电、 起重吊装、 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f)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保证其畅通无阻, 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g) 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 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特殊情况需经公司HSE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h) 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 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i) 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 工具、 材料要进行登记, 作业前后应清点, 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j)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k)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 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 方法。进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l)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 可采取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 不允许通氧气) 。
m) 在特殊情况下, 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 空气呼吸器等, 但佩戴长管面具时, 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 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 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 并有专人监护。
n) 出现有人中毒、 窒息的紧急情况, 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 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o)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 应立即停止作业, 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 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 不得涂改、 不得代签, 要妥善保管, 保存期为1年。
第十三条 其它进入设备作业, 可参照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法规执行。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装置/单元/区域: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作业负责人姓名: 电话:
作业人员姓名: 监护人姓名:
作业内容:
许可证签发人:
以下所有内容必须由相关的安全、 技术等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如作业条件、 工作内容等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作业条件
确认人
1
作业前对进入设备作业时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设备有联系的阀门、 管线加盲板隔离
3
所有盲板列出清单, 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4
设备经过置换、 吹扫
5
设备打开通风孔自然通风两小时以上, 温度适宜人员作业, 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罩, 但设备内动焊缺氧时, 严禁用通氧气法补氧
6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 带搅拌机的设备要切断电源, 挂上”禁止合闸”标志牌, 上锁, 设专人监护
7
检查设备内部, 具备作业条件, 清洗时须采用防爆工具
8
检查周围区域, 以确保工作能够安全进行
9
检查人员进入设备的入口, 以确保安全进入
10
盛装过可燃有毒气体, 液体的设备, 要进行可燃、 有毒气体分析, 浓度不得超过规定
11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没有可燃气体, 初始数据( ) , 后续记录( )
12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氧气浓度, 初始数据( ) , 后续记录( )
13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没有有毒气体, 初始数据( ) , 后续记录( )
初始记录时间 日期 / / /, 由 签署
后续记录时间 日期 / / /, 由 签署
14
检出设备内存在其它危害因素
15
作业监护措施: 消防器材( ) , 水管( ) , 救生绳( ) , 气防装备( ) 及其它( )
16
其它补充措施:
注意: 任何人未佩带有效防毒面具, 不得进入存在有害气体的地方。
许可证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监护人意见: 签名:
技术人员意见: 签名:
装置领导意见: 完工验收:
签名: 签名:
四、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避免人身触电、 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 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 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 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 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 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 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 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 电工作业操作证、 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 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 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 得到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 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 临时用电结束后,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 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 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 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 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 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 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 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 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 安装规范。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 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 不能采用裸线, 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 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 盖板等措施。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 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 配电盘、 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 釜、 槽、 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移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 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 满足送电要求后, 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 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 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 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 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 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一旦发现违章用电, 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 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 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 不得涂改、 不得代签, 要妥善保管, 保存期为一年。
上海天原集团华胜公司烧碱及聚氯乙烯工程
施工( 临时) 用电( 作业) 许可证
许可证号:
提前一天向供电部门申请( 抢修除外) 易燃易爆场所须同时办理用火许可证
申请单位:
用电位置: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用电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如果作业条件、 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作业必要条件( 必须在送电前满足)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的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许可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 电气元件和线路应满足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 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 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
埋地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线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要有防护措施
8
行灯电压≤36伏, 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 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 移动工具、 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用电设备、 线路容量、 负荷符合要求。
补充安全措施
本许可证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终止
作业许可证签发
用电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用电人意见: 签名:
用电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用电开始
送电人: 年 月 日 时
临时用电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施工结束
临时用电设备已拆除, 现场已清理
停电人: 年 月 日
验收: 用电单位技术人员:
供电执行部门人员:
五、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 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装置指华胜公司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试车期间, 包括装置、 罐区、 成品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 非本生产装置人员( 队伍)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 用火作业、 进入设备作业、 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破土作业) 以外的施工作业, 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 装置维修、 设备防腐、 管线保温、 场地清理、 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 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安全员提出作业申请。
2、 装置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 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 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 填写一般作业许可证, 交装置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3、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 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 审批单位、 施工点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 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 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 必须再次申办。
第六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 进入设备作业、 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 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持用火作业、 进入设备作业、 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 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装置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1、 施工作业前, 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 同意后方可开工。
2、 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 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
3、 施工过程中,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 施工结束应清扫现场, 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 不得涂改、 不得代签, 要妥善保管, 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法规执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生产区( 包括装置、 罐区、 油库等处) 的一般作业必须首先办理本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生产区( 装置、 罐区、 油库) 名称:
设备位号( 名称) 或在单元/区域中的位置:
计划员( 工程师) 姓名
工艺技术人员姓名 电话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如果作业条件、 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以下所有与施工有关的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签字确认
作业必要条件
确认人
1
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 岗位) 操作人员
2
切断设备电源, 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并上锁
3
作业单位与装置进行联络和协调的负责人姓名
4
设备处于运行状态或内有物料时, 要有专项安全措施
5
涉及在设备( 管线) 上开孔等检修作业, 必须:
1.排空物料; 2.吹扫置换合格; 3.关闭阀门加装盲板; 4.阀门挂上”禁动”标示。
6
如果采用氧气置换, 必须制定并遵守专项安全措施
7
机泵设备检修必须: 1.停电; 2.物料排空
8
关闭出入口阀门
9
确定装置监护的操作人员, 姓名:
10
进装置的机动车必须限速并有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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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作业时产生的废物处理措施
设备内有以下物质:
酸/碱; 蒸汽或冷凝水; 煤气
作业要求佩带的劳保用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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