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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供电公司调度大楼亮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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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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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供电公司调度大楼亮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湖北荆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路灯工程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市政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荆门供电公司调度大楼亮化工程
工程地点:调度大楼
工程内容:亮化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大楼亮化(详见预算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行业标准满足通电亮化条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荆门市城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合同条例>
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有关行业执行标准及规范。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a、 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和组织验收,处理施工过程中需要协调的有关方面工作。
b、 按工程进度办理验工审批。
c、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4、承包人工作
a、 负责编制施工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发包人监督执行。
b、 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程施工领导班子和项目经理部各类工作人员,以拼搏精神,扎实、高效、严谨、负责的作风圆满完成该工程。
c、 负责做好建筑、安装等材料、设备的组织、采购、保管、检测工作。
d、 自觉主动接受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工作和协调配合工作。
e、 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时间完工交付(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f、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g、 依照有关施工管理程序施工及提供隐蔽工程、施工工序、工艺验收签证资料。
h、 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破坏、损毁的修复及赔偿费用。
i、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应做到工完场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开工后两周内应提出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表,送交发包人确认监督实施。当施工进度计划不能满足计划工期要求时,承包人应予以修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2、工期延误
a、 工期延误罚款:若延误工期以每日1000元向甲方支付罚款,其罚款金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20%。
b、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额外或附加的工程数量和性质,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四、质量与验收
1、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解决。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经返修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工程总造价的 5 %的罚款。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有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机构,有专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大小安全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的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办法: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和设计变更外,工程价格不予调整。工程结算依据工程造价部门审核为准。
2、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承包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周转资金,在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壹拾万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方余下的全部工程款(扣除质量保修金)。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
a、 不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超期时间由此出现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b、 因不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如变更、外来因素等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
a、不按合同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b、在施工过程中,中间验收及突发性情况不及时报告请示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九、其它
1、不可抗拒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拒力的约定:地震、恶劣天气。
2、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一式六份
3、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调度大楼亮化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设计中的各项工程部位。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条例的规定,若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 路灯工程为: 壹 年。
2、 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
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须紧急抢修的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路灯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 5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条例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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