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正 本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江 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 制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赣县红金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西省赣州市机电建筑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赣县红金工业区三期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五标段
工程地点: 赣县红金工业区
工程内容:土石方平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石方工程(详见施工图及其他图纸文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江西省现行工程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捌佰零伍万肆仟肆佰元整(人民币)
¥: 80544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同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而且上述文件的序号即为约定优先解释顺序的序号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其内部顺序为:国家规范,建设部标准所之标准图集,厂家图集及标准)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的生效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中可约定包括其本身和上述8条文件在内的解释效力的权限。并遵循文件生效的实效原则。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02 月 19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赣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第二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协议书》之约定。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采用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江西省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方提供的要求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壹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何金军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隐蔽工程签证。
4.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经理
姓名: 曹日旺 职务: 建造师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应供要求: 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用水、电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并做好通讯和电缆的保护工作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结束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甲、乙双方现场交验。并出具书面说明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协调施工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
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乙方每月25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计划安排报表给甲方。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及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正常办公条件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交通\环卫和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费用自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一周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双方另行约定
五、安全施工 :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
(1)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
2.经甲方同意的现场签证
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方法:执行赣州市城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规建建【2004】45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及《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
七、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正式签署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完成中标价的50%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
的30%,完成中标价的80%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的50%,完成中标价的100%
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的80%,余款一年内付清。
八、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九、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完成工程量的100%,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一年内付清.
十、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中标人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招标人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前一周内提供竣工图纸壹套
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2.1款,32.2款,32.3款,32.4款
2.结算
2.1按实做实收结算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5.1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施工合同工期约定延误按1000元/天处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每提前一天,奖10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承包人应返工,直到达到合格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争议
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向甲方所在地)
十四、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9.1、39.2、39.3、39.4款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40.4、40.5款
4、担保
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由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十五、合同份数
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2份,副本6份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02月19日
发包方(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赣州市环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97-8262824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赣州市建行章贡支行
帐 号: 帐 号:36001125300050000520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341000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ﻫﻫ一、语定义及合同文件ﻫ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ﻫ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ﻫ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ﻫ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ﻫ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ﻫ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ﻫ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ﻫ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ﻫ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ﻫ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ﻫ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ﻫ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ﻫ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发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的有关资料)。ﻫ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ﻫ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ﻫ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ﻫ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ﻫ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ﻫ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当日24时。ﻫ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ﻫ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ﻫ(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ﻫ(3) 投标书及其附件ﻫ(4) 本合同专用条款ﻫ(5) 本合同通用条款ﻫ(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ﻫ(7) 图纸ﻫ(8) 工程量清单ﻫ(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ﻫ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ﻫ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ﻫ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ﻫ3.1语言文字ﻫ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ﻫ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ﻫ3.2适用法律和法规ﻫ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厂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ﻫ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ﻫ4、图纸ﻫ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ﻫ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ﻫ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ﻫﻫ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ﻫ5.工程师ﻫ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ﻫ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ﻫ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ﻫ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ﻫ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ﻫ6.l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ﻫ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ﻫ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 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今已被确认。ﻫ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ﻫ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ﻫ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ﻫ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ﻫ7.项目经理ﻫ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ﻫ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ﻫ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ﻫ8.发包人工作ﻫ8.l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ﻫ(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ﻫ(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ﻫ(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ﻫ(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ﻫ(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ﻫ(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ﻫ(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ﻫ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ﻫ9.承包人工作ﻫ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ﻫ(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ﻫ(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ﻫ(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ﻫ(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ﻫ(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最佳合同款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ﻫ(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ﻫ(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ﻫ9.2承包人未能履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ﻫ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ﻫ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ﻫ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ﻫ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ﻫ11.开工及延期开工ﻫ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ﻫ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ﻫ12.暂停施工ﻫ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ﻫ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ﻫ(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ﻫ(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ﻫ(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ﻫ(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ﻫ(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ﻫ(6) 不可抗力;ﻫ(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ﻫ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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