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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生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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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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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生考勤制度
一、 为了加强函授教育的管理, 保证函授教育的质量, 特建立函授生考勤制度, 由班主任、 教学系( 室)、 成人教育处共同负责管理。
二、 面授、 实验、 考试(或考查)和补考期间, 一般不得请假, 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请假时, 必须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由系(室)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成人教育处。
三、 因病请假, 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因事请假, 必须出具单位证明, 连同本人请假条一并送交。
四、 事后补交的一律无效, 按旷课或无正当理由处理。
五、 系(室)主任根据请假规定, 须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
六、 面授期间要实行点名或签到制, 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者(包括三天)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时间在四天至七天者由系(室)主任批准; 请假时间在八天以上者由成人教育处批准.
七、 每次面授结束后, 班主任须将考勤等有关材料一并交成人教育处集中保管。
八、 凡无故不参加面授、 实验, 考试和考查者,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学籍管理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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