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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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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执行, 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事故的类别
1、 设备事故: 指生产设备遭到损坏或发生故障, 中断生产的事故。
(1) 微小事故: 设备损坏或减产, 实际损失在300元以下
(2) 普通事故: 设备损坏或减产, 实际损失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重大事故: 设备损坏或减产, 实际损失在5000元以上
2、 伤亡事故: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生伤害、 急性中毒。
(1) 轻伤事故: 导致受伤者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105天以下而未到达重伤程度的事故
(2) 重伤事故: 使操作者脑、 眼、 四肢、 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力丧失或导致歇工105天以上的事故。
(3) 死亡事故: 使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人数1-2人
(5) 特大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人数达到3人或以上
二、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1、 发生轻伤事故、 设备微小事故, 应由负伤者或现场的有关人员将事故的发生时间、 地点、 伤者姓名、 经过等立即报告车间主任( 主管) , 由车间主任( 主管) 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负责人及管理部。
2、 发生重伤事故、 普遍设备事故, 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 应用最快速的方法报告上级安监部门或市安监局。
3、 发生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报告上级安监部门和市( 区) 安监局、 公安部门、 人民检查院、 市总工会等。
4、 事故发生后, 首先应救护伤者, 采取措施直至事故蔓延, 保护事故现场,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处理。
5、 发生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由管理部牵头组成包括上级安监部门、 事故发生部门、 安全部门、 工会等人员的调查小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处理。
6、 发生死亡事故由总经理牵头组成包括上级安监部门、 市安监局、 检察院、 总工会等人员的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分析、 处理; 重大、 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市安监局、 检察院、 总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由肇事者或又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1)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 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造成死亡事故的
( 3) 违反劳动纪律, 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 拆除、 毁坏、 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造成事故的
8、 有下列情况时, 有关领导负领导责任
( 1)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 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职工无章可循, 造成死亡事故的。
( 2)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 造成伤亡事故的
(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 或因设备有缺陷而蔓延采取任何措施, 造成伤亡事故的
( 4) 作业环境不安全, 又未采取措施, 造成伤亡事故的
( 5) 基础工程或技改项目中没有实施”三同时”, 造成伤亡事故的
9、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行政、 经济和刑事处罚。
10、 管理部每月事故的次数、 损失情况、 事故情况、 分析于次月2日前报公司总经理和上级安监部门。
11、 对因本人责任而造成受伤的事故, 虽属工伤事故, 但受伤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有确凿证据, 证明是有意破坏的肇事者要坚决打击。
12、 本公司如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应按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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