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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桐泾公园地下空间投资建设合作合同书5%股份(讨论
苏州桐泾公园地下空间投资开发
建设合作协议(5%讨论稿)
甲方: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香港名店街商业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诚信、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就投资开发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公园地下空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由乙方全额投资开发建设桐泾公园地下空间(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开发面积以政府规划批准为准,开发完成后由乙方独立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条 “项目”完成后,乙方将商业铺面的5%产权免费分配给甲方,其余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商业铺面产权转移时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获得的商业铺面必须无条件返租予乙方。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协调处理相关前期工作。甲方应在乙方协调各类工作的同时给予全力支持,并达到乙方所需要的效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在“项目”顺利竣工后可免费获得商业铺面总面积 5%的产权作为合作回报,商铺产权转移时所产生的税费、交易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并且确保由乙方摘牌桐泾公园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摘牌地价可参考苏州市内其他同类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土地摘牌价格,并同时参照我司在中国区域内同等级城市中其他项目的摘牌土地价格,且由甲方予以全力配合并协助提出申请。甲方需确保乙方在摘牌获得土地后,商业铺面平面可分割销售,并确保分割销售的商业铺面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和政府的招商政策,在项目用地内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项目设施”)完工后,其地下建筑及地上附属等设施所有权人为乙方。
第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的各项手续,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如:园林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局、民防办、交警支队、环卫局、工商局、税务局等各行政职能部门,以便本项目能够迅速开展。甲方同时协助乙方获得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前述政府优惠政策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八条甲方应当协调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的轨道交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协助乙方及主体设计、施工单位及相关轨道交通及市政等设计单位进行工作衔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进行地铁接驳工作的同时,甲方应在政策、人力、技术等方面提供全力支持,甲方须确保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十条甲方协助乙方尽快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用地及施工)和施工许可证,并为其他施工批件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提供协助,并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甲方协助乙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为乙方加快施工进度创造条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协助乙方获得24小时土方准运证;二、连续浇筑期的混凝土及材料进出场车辆通行证及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申请项目建设期间的电力、给排水等施工必要设施的接纳,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对乙方“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行为,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制止、劝导、协调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前述社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蓄意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有悖真实性的舆论导向等行为。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单独投资开发苏州桐泾公园地下商业主体部分(含土方、主体、水电安装、二次装修、物业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地面广场的绿化(乔木、古树、古建等)及设施、地下管线迁移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建成后,其经营、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招募、培训,市场营销,日常经营管理,设立相应配套服务设施,对外招商,对外招租、转租经营场地,及第三方合作经营,对外发包经营权等。乙方分配甲方的%的商业铺面也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甲方确保乙方独立自主地行使上述经营管理权以及收益权。
第十六条 项目设施的一切经营、管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互联网等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保金,房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市场营销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开发期间,乙方在征得土地、规划、交通等政府部门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在临近的场区红线内选择平方米土地用于施工前期办公用地。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批准的并经甲方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
四、项目建设和筹建进度
第十九条 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乙方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内容。在具备项目施工招投标条件后,应依法组织招、投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标单位进行施工,招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注册独立核算的具有资质的苏州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开发运作(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及甲方依据本协议签署补充协议,并由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接,由该项目公司及甲方重新签订具体合同。乙方在此同意并承诺:为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履约保证责任。
五、协议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均有权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利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建议及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双方未达成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手续,导致该项目不能进行完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差额部分由甲方继续补偿。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差额部分由乙方继续补偿。
七、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政策变更、水灾、火灾、地震、不可抗力等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因素而影响协议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此类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尽快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双方应尽快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本协议继续履行或终止的各项问题,若上述事件的发生导致乙方暂停对外营业,则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根据受影响的期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对本协议履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 对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事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裁定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九、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传真及授权签章均有效)之日起即行生效。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为桐泾公园地下空间投资建设协议签署页。
甲方: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香港名店街商业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协议签署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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