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电信业务接入及使用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企业开展使用乙方中继话务服务事宜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方因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在 需使用乙方语音数字中继电路业务。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X*2M语音数字中继电路业务;同时向甲方提供企业客户服务专用PSTN号码,号码: 。
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投资界面:(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 甲方负责呼叫中心所需的语音数字交换机、交换机柜、行业软件、电脑、能持续供电4小时左右的UPS电源一套、专用电话机等终端产品。
2. 乙方负责呼叫中心所需的语音数字中继、相关传输设备及其他相关软硬件设施。
3. 在本协议区域范围内,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管线、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如甲乙双方停止合作则乙方有权收回该部分的管线、设备。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书面材料。
2. 在使用的电路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电路终端设备,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3. 甲方应严格按其使用范围使用本合同电路,不得利用使用的电路从事非法VOIP等业务,不得利用使用的电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数字中继业务私自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甲方不得改变本协议内乙方提供的业务及号码用途。如有违反,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 20000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应服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乙方对于号码以及其他等相关资源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2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 未经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乙方电路。
6.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线路和系统。
7.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中继通信费用。
8. 甲方负责提供满足传输设备负荷的不间断电源及其他相关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承诺自电路正式开通日起即开通2M双向数字电路;如有需要甲方可书面申请要求乙方扩容,扩容增加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2. 乙方对甲方的指定号码来话进行透传,来话号码为本协议指定铁通号码。
3. 乙方的传输设备放在甲方机房空间环境内,提供E1与甲方PBX等交换设备用PRI等信令连接;
4. 电路开通之后,由乙方的指定工程师及客户经理负责甲方的技术咨询和协调工作。
5. 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使用的电路畅通和日常维护。
6. 乙方应保证传输设备及E1线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当出现故障时,甲乙双方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内给予配合处理。
第四条:费用和支付方式
1. 结算周期按照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双方在每月结算周期结束后的10天内将上一周期的话费帐单交付对方,以便双方对帐结算。如果双方应收费用的统计数据有出入,但费用误差不超过1%的,以乙方的统计数据为准。
费用误差超过1%的,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与另一方对帐核实并检查各自计费系统,双方应重新核对,积极配合查找原因;如果检查的结果是某一方计费系统出现错误,应按检查后的正确结果进行结算;如因甲方怠于核查误差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核查,致使结算周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无法对统计数据达成一致的,应按照乙方的统计数据进行结算。
2. 无论任何原因,甲方出现欠费情况,乙方均有权无条件停止甲方的使用。
3. 结算方式:费用按月支付,由甲方在当月结算周期结束后的 15 天内向乙方支付。
4.中继呼出资费:(详细中继资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违反约定,无故中途退网的,甲方即自始不享有乙方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对于在协议签订之日至违约日期间已享受的优惠金额,甲方应予以退回,退回金额=按协议签订时的标准资费(即标准月租费+按标准资费计费的每月实际通话费)计算的该期间总通信费-按优惠政策计算的总通信费;同时需要赔偿乙方电缆费、部分设备费和施工费共计10000元整。
2、 甲方逾期两个月不缴纳相关费用,乙方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未支付,乙方可按拆机处理,甲方仍需支付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同时甲方需退回协议签订之日至违约日期间已享受的优惠金额,金额=按协议签订时的标准资费(即标准月租费+按标准资费计费的每月实际通话费)计算的该期间总通信费-按优惠政策计算的总通信费;同时需要赔偿乙方电缆费、部分设备费和施工费共计10000元整。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标准》为客户服务,接受客户服务质量的监督。如出现违反《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标准》的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接受责罚。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签定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负责任依法减免。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中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1.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解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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