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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DTC)概述,许善初,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10年6月7日.安徽,医 疗 机 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概 述,药 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50,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围,1962,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 的坚决措施,1963,年,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1964,年,卫生部颁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79,年,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79,年,卫生部下发,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1983,年,卫生部加强对精神药品的进出口管理,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卫生部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5,年,加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加入,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1999,年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2004,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医发【2002】24号,2002年1月21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6号,2005-11-15 现已废止,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1月25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主 要 内 容,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与监督管理工作。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规范化管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还包括:,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培训和考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培训和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向,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保持合理库存。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采购,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标准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 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需长期使用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应注明,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院 外 使 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院 外 购 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连锁药店可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医疗机构获得,不得限制就诊人员院外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借 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各药房、临床科室(病区)的基数药品应每天结算。,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剂。,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应当配备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房调配窗口、各临床科室(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其,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各临床科室(病区)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患者不再使用该类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销 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剖、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的医师和药师不得开具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法 律 责 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则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谢 谢!,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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