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定稿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依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订。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1.2本办法所指试用期员工为与公司及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员工。
2.试用期期限
2.1公司对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劳动民法典》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算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3.教育培训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和有关考核。
4.待遇
4.1试用期间工资依据公司《岗位工资制实施细则》所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
5.劳动合同解除
5.1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5.1.2严重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
5.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5.1.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1.5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致使与公司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5.1.6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体检证明、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系编造、借用、涂改或伪造;
5.1.7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5.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5.2.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5.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6.工作考评
6.1试用期员工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以保证考评客观性。
6.2试用期员工工作考评每月进行一次,由考评人按照《试用期员工月度工作考核表》内容进行考评。
考评内容由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部份组成。其中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考评内容按照试用期员工所在岗位岗位说明书要求确定。工作态度考评根据试用期员工协作精神、积极态度、敬业精神及遵守制度情况确定。
6.3试用期员工考评人一般为其直接上级,考评人每月填写《试用期员工月度工作考核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交其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部门留存。对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员工,考评人应与该员工进行考评沟通,并有书面记录。
6.4试用期员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6.4.1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低于60分;
6.4.2考评结果50%及以上低于60分;
6.4.3未通过试用期间培训、学习要求;
6.4.4法律规章规定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试用期员工月度工作考核表》报总经理办公室。
7.附则
7.1 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其他事宜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