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
(2023-05-08 22:06:11)
转载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稳定收入的重要保障。于是,更多地开拓公司法律顾问,成为我们律师工作的重点。所以,如何以切合实际的理念来更好地结识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并以此来指导我们律师开拓该项业务并干好这项业务,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笔者结合自身数年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的亲身感受,就律师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粗浅地谈几点意见。
一、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重在“防患于未然”。
记得以前,笔者曾跟一位同事作业务交流时,该同事谈到自己开拓公司法律顾问的尴尬,他说跟一位公司老总就法律事务合作交谈时,该老总问他,“你能为我们做什么”,这位同事说“为你们公司解决纠纷”,那位老总听了以后摇头说,“我们公司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纠纷,等我们有了纠纷再找你吧”,结果这样委婉的一句话,就把同事给拒绝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导致其尴尬的局面,重要是其公司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他对公司法律顾问的结识,仍然停留在解决纠纷这非常狭窄的传统诉讼领域里面,而对于正常运作的公司来说,这方面的纠纷却是很少的,那自然要碰壁了。事实上,很多律师对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结识,也是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的。假如仅仅是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这跟公司临时聘用的律师有何分别?这样公司聘用法律顾问也就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律师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是结合公司的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协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也就是说,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应当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解决纠纷”;律师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是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不是诉讼事务。所以律师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应当为公司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理念,这种理念既要灌输给自己,也要灌输给公司老板,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及公司的需要决定的。
(一)“防患于未然”是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是:1、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3、起草、审查公司的重大协议及有关的谈判工作;4、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招标、公司改制及其他资产重组等,解决有关法律事务;5、代理公司解决诉讼和非诉讼纠纷;6、办理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等。在这几项工作中,除了第5项是解决纠纷外,其他均为参与公司管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这几项工作之所以要法律顾问参与,就是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规范、合法,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及时采用采用防范措施,从而尽最大也许避免纠纷的产生,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运营。这几项工作的核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防范意识。所以,我们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这方面的规定,工作理念应当由“解决纠纷”向“防患于未然”转变,把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公司管理、避免纠纷发生”这方面来,只要这样,才干真正符合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定,才干适合现代公司的需要。同时,这种理念也是我们律师开拓公司法律顾问的重要保障。
(二)“防患于未然”是公司经营的迫切需要
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他更希望看到的是公司管理规范,正常运转,利润可观,没有人乐意自己的公司整天事故频发、纠纷不断的。所以,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其更希望可以帮助公司规范管理,使生产经营可以正常运转,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产生,发明利润。事实上,公司产生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就是由于管理不完善、不规范,法律意识谈薄导致的。从笔者代理的多起公司间的纠纷看,有不少是由于在签协议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不明确或是内容不完备导致的,此外就是由于货品的交接手续不完备导致,而这些假如事先有公司法律顾问来给规范一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从事公司目前的现状来说,是非常需要聘请公司法律顾问来协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特别是由于这方面的意识单薄而吃尽苦头的公司老板,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
二、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掌握基本的公司管理知识并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们一直提倡要“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律师掌握法律知识这个基本理论后,在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时,面对的当然是公司这个“实际”,但是公司自身并不是一个简朴的事物,它是一个涉及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的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实体。面对公司这个“实际”,我们要把掌握的法律知识联系到它,一方面要很好的结识它,由于公司法律顾问属于公司管理的范畴,所以从法律顾问的工作角度看,要结识公司,就应当学习公司基本的管理知识;此外,针对具体的顾问公司,我们还应当对公司的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样才干算结识公司,也才干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公司中去。这就如同医生,他在掌握了药理的同时,还要对人体的各个器官及功能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干对的地诊断病情,对症下药。
(一)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掌握基本的公司管理知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掌握基本的公司管理知识,是律师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规定,否则,连基本的公司管理都不懂,怎么能更干好这项工作呢?我们很难想象假如一位律师不懂财务,他怎么能看懂公司的帐务材料,怎么能根据财务帐去有效的组织证据、去有效的质证呢?假如不懂公司的经营战略,他怎么可以根据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呢?可以说,对公司管理一窍不通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司法律顾问。
当然,在这里笔者不是非得规定去精通公司管理,只是规定掌握基本的公司管理知识,也就是对公司管理作基本的了解,初步掌握公司经营战略、市场营销、公司劳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够我们工作之需就可以了,当然在某些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下去的时候,就应当进一步学习。掌握了公司管理知识,会更好地提高律师为公司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服务层次,在开拓公司法律服务中会更具有优势。
(二)公司法律顾问应当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笔者认为,要为某一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一方面要对该单位的行业特点及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对在业务开拓时非常重要,由于这样你可以结合该单位的实际谈得更加生动、具体,更具有说服力,当然也会更能赢得公司的“芳心”。在确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还应当积极对公司作一下全面了解,涉及公司的基本战略及生产、经营、质量、财务等的管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等,只有了解了公司状况,才干发现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才干更好的协助公司规范好管理,把工作做到实处。有的律师跟公司签了法律顾问协议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了,直到人家找上门来才行动,这种“被动”的工作方式是不负责任的,其合作肯定也不长期。
三、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学会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解决法律事务。
公司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主线目的是获的赚钱,公司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为其实现主线目的而服务,当然我们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也不能脱离公司这个大局。从公司角度讲,公司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应当归入公司管理的范畴,所以,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解决有关的法律事务,应当学会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解决有关法律事务,不能与公司脱节,孤立行事,而是应当与公司实际紧密结合,其采用的法律意见、方案及有关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管理效能,其目的可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大局。不这样做,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公司的管理效能,甚至走向方面,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到了这种限度,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恐怕就无法再做下去了,这就是很多律师为公司做法律顾问到最后都做杂的因素,重要就是公司感觉你对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如何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解决法律事务呢?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应当遵循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公司管理是根据公司的特性及其生产经营规律,按照市场反映出来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行为,以求合理配置资源,获取利润。从公司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看,其核心精神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可以说,提高效率无不惯彻公司管理的始终。商场如战场,在公司经营中,假如不能提高效率,商机也许与战机同样,稍纵即逝。离开了效率,公司也许就会丧失获得大订单的机会;离开了效率,公司又也许面临逾期交货而违约的也许。
所以,我们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重大协议以及所解决的其他公司法律事务,也应当应遵循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这个基本前提。假如一位律师给公司提供的法律方案导致公司工作程序繁琐,管理效效率大大减少,虽然这种方案是本着减少公司风险的角度出发的,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也是失败的,是违反公司经营规律的。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家民营的公司集团,由于集团的子公司遍布地区的各个市县,公章管理有点混乱,于是该集团的总裁就想规范一下集团内各公司的公章管理,以减少风险。于是该集团的法律顾问就为集团制定了一项盖章文书的会签制度,即将集团内所有的公章收归集团总部,任何部门、子公司办理文书的盖章手续,都要填报会签单,而该会签单规定事务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直至集团总裁都要在上面签字后,方可给予盖章。结果导致一些子公司为一份普通协议或者一些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都要挨着号找负责人签字,还要驾车跑几百里到集团总部去盖章。这种会签制度虽然在一定限度上避免了公司滥用公章的风险,但是却人为地设立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增长了管理成本,大大减少了管理效率,得不偿失,可以说该律师所制定的是一项失败的公司制度。
(二)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应尽最大也许的促成交易。
交易是市场经济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链接生产与消费得纽带,也是公司实现其利润的手段。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我国颁布的《协议法》及新修订的《公司法》都在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因此,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规律及公司实现赚钱的规定,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鉴于此,我们律师在解决公司法律事务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也许促成公司间的交易与合作,尽量避免出现以风险大为理由而建议公司取消合作、交易的情况。也许有的人会说,应尽最大也许的促成交易,也也许使公司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风险是公司经营所固有的,并不能由于有风险就不进行交易,否则公司将谈何生存。
交易的风险是并存的,这就规定我们律师在解决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时,把握住两者最合适的结合点,有效地控制风险,促成交易与合作。在此,笔者建议采用如下原则:在交易与合作中,如有多种交易、合作方式,应建议公司寻求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如没有更好减少风险的方式,并且这种交易合作是必要的,应最大也许地做到风险提醒,并建议公司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措施;假如法律风险非常之大,以致于主线没有交易、合作的必要,且没有其他可以减少风险的途径,在此情况下,方可建议公司取消交易、合作。前期,笔者在担任一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碰到这样的情况:集团的某一子公司要与某一公司合作,只要合作成功,该子公司在短时期内就可获得上百万元的利润,但是对方提出在合作时该子公司应先提供一笔生产启动资金,待以后归还,并乐意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后来笔者在审查该合作方案时发现,该公司之间提供资金属于公司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政策,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笔者发现该集团还开设了一家典当公司。于是就把两公司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给公司的负责人作了说明,并建议改由集团下属的典当公司给对方提供借款资金并办理抵押手续,该负责人采纳了笔者的建议。这样既避免了公司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又促成了交易,起到了很好的经济效应。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概言之,就是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服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