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章 消费税检查实训
第三节 实训项目演练
一、检查要求
江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评估建议,于2011年6月21日至22日派出张波、黄忠两位稽查员对川江酒业公司2011年4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立案编号为经国税稽。检查有关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后,稽查干部发现该公司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列资料附后。要求:
1、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简明扼要指出相关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对需要调账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
2、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指出税收违法事实,汇总计算查补的税额,并对所查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为简化起见,本稽查案例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各税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均省略。多计或少计的成本、费用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注册成立,公司地址: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注册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代表:将光祖;财务部经理:王春。纳税人识别号:0851。开户银行:江州市川江路支行,账号。现有在岗职工150人。企业主要生产“川健牌”枸杞酒、“川康牌”丹参酒、“川兴牌”高粱酒、“川花牌”啤酒等各种酒类,已由江州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为实际成本法,损益结转方法采用账结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应付税款法。
(二)基本假设
1、假定所涉商品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白酒消费税的税率20%,定额税0.5元/500克。
2、本案例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仅为该公司2010年4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其他未给出的会计资料视为正确无误,本案例中涉及的错漏问题企业并未自行调整。
3、该公司会计资料齐全,账、证、表、实相符,所给业务视为真实,会计凭证章、戳手续视为齐全、真实。涉及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按规定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4、假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
5、假定你是江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对该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稽查,税务稽查时间:2011年6月21日至6月22日。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过程中均遵循了法定程序。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该公司委托江州酒厂加工粮食白酒,江州酒厂销售同类粮食白酒资料如下:2010年3月10日,销售10吨,销售额元;2010年3月20日,销售12吨,销售额200 000元;2010年3月28日,销售18吨,销售额元;2010年4月初库存13吨,成本金额100 000元;2010年4月18日,销售20吨,销售额250 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白酒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
2、当月所有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换均按照公允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当月已按照会计凭证上的“应交税费”账户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该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5、该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报应纳税所得1 00万元。
6、自行申报消费税时,该公司啤酒按照220元/吨申报缴纳。(甲类啤酒3000元以上/吨,按照250元/吨征收;乙类啤酒3000元以下每吨,按照220元征收。)
7、4月初从环宇酒厂购入酒精和啤酒液,分别缴纳消费税600元和400元。4月领用完毕,外购已纳消费税税款未抵减。(外购酒精和啤酒液继生产应税消费品,现行税法不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
(四)会计凭证
1、4月1日6号凭证:由于天降暴雨,仓库发生浸水,原材料损失10吨,账面成本为17400元。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1日 凭证编号 6号 附单据:1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报损
待处理财产损益
原材料
1
7
4
0
0
0
0
√
合 计
¥
1
7
4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说 明
3月25日,由于天降暴雨,仓库发生浸水,从农民手中收购的粮食损失10吨,账面成本17400元。经请示公司领导,准予核销。
财务部经理 王 春
2010年4月1日
答: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此笔业务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纳税整。
2、4月2日12号凭证:为购置设备向银行借入1年期、年利率12%的借款100 000元。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日 凭证编号 12 号 附单据:1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借款
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
1
0
0
0
0
0
0
0
√
合 计
¥
1
0
0
0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借款合同
为扶持川江酒业公司加快发展,江州市工商银行江南分行同意向川江酒业公司提供一年期、年利率12%的生产贷款,总额为10万元。该项贷款于2010年4月2日到账。
答:此笔业务处理正确。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不需要调整。
3、4月4日16—18号凭证: 向东方商贸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10吨,“川康牌”丹参酒2吨,“川花牌”高粱酒2吨。
(1)记账凭证16号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4日 凭证编号 16号 附单据:1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
应收账款
东方商贸
主营业务收入
川健牌
5
0
0
0
0
0
0
√
川康牌
1
0
0
0
0
0
0
√
川花牌
1
5
0
0
0
0
0
√
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
1
2
7
5
0
0
0
√
合 计
¥
8
7
7
5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江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联 记账联 销货方记账凭证) No
开票日期:2011年4月4日
购
货
单
位
名 称:东方商贸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70115
地址、电话:东城大街21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东城办—7
密
码
区
略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 率
税额
川健牌枸杞酒
吨
10
5000
50000.00
17%
8500.00
川康牌丹参酒
吨
2
5000
10000.00
17%
1700.00
川花牌啤酒
吨
2
7500
15000.00
17%
2550.00
价税合计(大写)
捌万柒千柒佰伍拾元整 (小写) 87750.00
销
货
单
位
名 称:川江酒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851
地址、电话: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川江路支行
备
注
收款人:孙 诚 复核:关 雨 开票人:王 虎 销货单位:(章)
答: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
(2)记账凭证17号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4日 凭证编号 17号 附单据:1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收取押金
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
东方商贸
8
7
7
5
0
0
领用包装物
销售费用
包装物
枸杞酒
5
0
0
0
0
0
√
啤酒
7
2
0
0
0
0
√
合 计
¥
2
0
9
7
5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说 明
2010年4月4 日,向东方商贸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领用包装桶100个,包装桶单独计价,销售价格100元/个,单位成本50元。 “川花牌”啤酒用去包装桶80个,单位成本90元,包装桶不单独计价出售,收取押金共计8775元。
财务部经理 王 春
收 据 No 60528
入账日期:2010年4月4日
交款单位: 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收款方式: 现金
人民币(大写): 捌万柒柒伍元整 ¥8775.00
收款事由: 收到东方商贸公司包装物押金
收款单位:川江酒业有限公司(章) 2010年4月4日
财会主管 王春 记账 岳雷 出纳 王华 审核 钱斌
答:(1)枸杞酒领用包装桶单独计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该企业直接转出成本,属于漏记销售收入,导致税收流失。税法规定:以粮食白酒为基酒的配制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故枸杞酒、丹参酒应按照20%征收。
应补增值税=100×100/1.17×17%=
应补消费税=100×100/1.17×20%=
(2)啤酒销售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照成本结转计入销售费用。收取押金时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相关会计处理正确。
(3)此笔业务会错账主要是枸杞酒的包装物未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借:销售费用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
贷:包装物 5000
综合以上分析,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00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应交消费税 2000
(3)记账凭证18号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4日 凭证编号 18 号 附单据:0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计提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5
4
4
0
0
0
√
合 计
¥
5
4
4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1)本笔业务消费税金的计算错误。正确的计算如下:
“川健牌”枸杞酒消费税=50000×20%+10×1000×1=20000
“川康牌”丹参酒消费税=10000×20%+2×1000×1=4000
“川花牌”啤酒消费税=2×250=500(根据税法规定,啤酒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上属于甲类啤酒,按照250元/吨征收)
(2)合计应缴纳消费税24500元。该企业实际缴税只有5440元,少交消费税19060元。
(3)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6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 19060
4、4月8日28号凭证:川江酒业有限公司向环球广告公司支付酒类产品广告费500 000元,,其中粮食白酒公益性广告支出200 000元、其他酒类广告支出300 000元。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8日 凭证编号 28 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支付广告费
销售费用
银行存款
5
0
0
0
0
0
0
0
√
合 计
¥
5
0
0
0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本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清算,仅仅一笔广告费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5、 2010年4月9 日39、40号凭证:向东海贸易公司销售“川康牌”丹参酒共3吨,销售单价4000元/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当日收到。
(1)39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9日 凭证编号 39号 附单据:1张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川康牌
1
2
0
0
0
0
0
√
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
2
0
4
0
0
0
√
合 计
¥
1
4
0
4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本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销售价格偏低,应核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调增所得额=3×1400=4200;
增值税应补缴=4200×17%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联 记账联 销货方记账凭证) No
开票日期:2011年4月9日
购
货
单
位
名 称:东海贸易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70115
地址、电话:东城大街32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东城办—6
密
码
区
略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 率
税额
川康牌丹参酒
吨
3
4000
12000.00
17%
2040.00
价税合计(大写)
壹万肆千零肆拾元整 (小写) 14040.00
销
货
单
位
名 称:川江酒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851
地址、电话: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川江路支行
备
注
收款人:孙 诚 复核:关 雨 开票人:王 虎 销货单位:(章)
(2)40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9日 凭证编号 40 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计提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1
2
0
0
0
0
√
合 计
¥
1
2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本笔业务消费税计算错误。“丹参酒”是以白酒为基酒的一种泡制酒,应按照白酒的税率征收。同时,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核定征收。正确的计算为:3×5400×20%+3×1000×1=6240,该企业少交消费税5040元。
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40
贷:应缴税费——消费税 5040
6、 2010年4月14日44、45号凭证:向长城贸易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共6吨,销售单价5000元/吨。销售“川兴牌”高梁酒共3吨,销售单价10000元/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当天已收货款,货物已发出。
(1)44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14日 凭证编号 44 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川健牌枸杞酒
3
0
0
0
0
0
0
√
川兴牌高粱酒
3
0
0
0
0
0
0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
0
2
0
0
0
0
√
合 计
¥
7
0
2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本笔业务会计正确,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联 记账联 销货方记账凭证) No
开票日期:2011年4月14日
购
货
单
位
名 称:东海贸易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70115
地址、电话:东城大街32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东城办—6
密
码
区
略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 率
税额
川健牌枸杞酒
吨
6
5000
30000.00
17%
5100.00
川兴牌高粱酒
吨
3
10000
30000.00
17%
5100.00
价税合计(大写)
柒万零贰佰元整 (小写) 70200.00
销
货
单
位
名 称:川江酒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851
地址、电话: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川江路支行
备
注
收款人:孙 诚 复核:关 雨 开票人:王 虎 销货单位:(章)
(2)45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14日 凭证编号 45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计提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2
8
5
0
0
0
0
√
合 计
¥
2
8
5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本笔业务消费税计算错误。正确的计算如下:
“川健牌”枸杞酒消费税=30000×20%+6×1000×1=18000
“川兴牌”高粱酒消费税=30000×20%+3×1000×1=12000
合计消费税30000元。该企业实际缴纳28500元,少交消费税1500元。
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贷:应缴税费—消费税 1500
7、2010年4月18日55、56号凭证:向海联贸易公司销售“川康牌”丹参酒共4吨,销售单价5500元/吨,价款22000,已收到银行存款。
(1)55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18日 凭证编号 55 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川康牌丹参酒
2
2
0
0
0
0
0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3
7
4
0
0
0
√
合 计
¥
2
5
7
4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此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
(2)56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18日 凭证编号 56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计提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2
2
0
0
0
0
√
合 计
¥
2
2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会计处理正确,但消费税计算错误。
“川康牌”丹参酒应纳消费税=22000×20%+4×1000×1=8400
该企业少缴纳消费税6200元。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200
贷:应缴税费—消费税 6200
8、2010年4月20日62、63号凭证:销售用月初从环宇酒厂购入的酒精和啤酒液生产的粮食白酒和灌装的啤酒各4吨,单位售价分别为9000元和7000元。
(1)62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0日 凭证编号62 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川花牌啤酒
2
8
0
0
0
0
0
√
主营业务收入
川兴牌高粱酒
3
6
0
0
0
0
0
√
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
1
0
8
8
0
0
0
√
合 计
¥
7
4
8
8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此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账务。
(2)63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0日 凭证编号 56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计提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1
3
6
0
0
0
0
√
合 计
¥
1
3
6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1)会计处理正确,但消费税计算错误。
“川兴牌”粮食白酒消费税=36000×20%+4×1000×1=15200
“川花牌”啤酒消费税=4×250=1000
(2)合计应纳消费税=16200;该企业少交消费税2600元。
(3)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
贷:应缴税费—消费税 2600
9、2010年4月21日68、69、70号凭证:用外购粮食酒精20吨,成本为80000元,委托江州酒厂为其加工粮食白酒, 4月21日从江州酒厂收回白酒30吨。江州酒厂收取加工费5000元,已按4月18 日销售价格计税代扣代缴消费税元。该批货物收回后直接出售,销售价格为10000元/吨。
(1)68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1日 凭证编号 68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
委托加工材料
5
0
0
0
0
0
√
应缴税费
应交消费税
1
2
3
7
5
0
0
0
√
应交增值税(进项)
8
5
0
0
0
√
银行存款
1
2
9
6
0
0
0
0
√
合 计
¥
1
2
9
6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1)消费税计算错误,且会计处理不正确。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商品的成本,不能计入“应缴税费——消费税”的借方(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率)
=(80000+5000+30×1000×1)÷(1-20%)
=
委托加工消费税=×20%+30×1000×1=58750;该企业多交消费税=65000元,应冲减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同时应由受托加工企业退回多交的税款65000元。
(2)调整账务:
借:其他应收款 65000
委托加工物资 58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9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1日 凭证编号 69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收回委托加工白酒
库存商品
粮食白酒
委托加工物资
8
5
0
0
0
0
0
√
合 计
¥
8
5
0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大春 复核 关 雨 出纳 孙 诚 制单 王 武
答:除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错误之外,该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根据前面的处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为85000+58750=元。账务调整:
借:库存商品 5875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8750
(3)70号凭证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1日 凭证编号 70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销售加工的白酒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3
0
0
0
0
0
0
0
√
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
5
1
0
0
0
0
0
√
合 计
¥
3
5
1
0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售价高于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需要补交消费税。
应补交消费税=(-)×20%=31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250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31250
10、2010年4月23日76号凭证:公司举行促销活动,向顾客无偿赠送500公斤“川兴牌”高梁酒,成本为4000元。
记 账 凭 证
2010年4月23日 凭证编号 76号
摘 要
借 方 科 目
贷 方 科 目
金 额
记账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促销活动
销售费用
库存商品
川兴牌高粱酒
4
0
0
0
0
0
√
合 计
¥
4
0
0
0
0
0
会计主管 王 春 复核 李 雷 出纳 孙 雪 制单 郑 武
答:(1)此笔业务会计处理错误。为促销而开展的无偿赠送,应按照市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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