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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龙天下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签订)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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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龙天下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御龙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荆州市万福圆物业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御龙天下小区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坐落位置: 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157号 建筑面积:55453.05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代表本物业业主大会签订本合同,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乙方为物业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提供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乙方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达到以下服务质量 (一)日常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楼盖、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门厅、公共庭院。 2、共用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共用照明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室外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垃圾桶。 3、生活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4、绿化与建筑小品的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修剪、补栽。 5、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二)定期服务 1、每星期用水清洗楼梯; 2、每日清理生活垃圾。 (三)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四)其它服务事项 1、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五)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统一、美观、清洁、整齐。 2、设备运行:每月对住宅区内的公共水电设施、机电设备、监控设备检查和维护,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组织维修保养,保障各种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养护:经常性对房屋的外墙、外观、蓄水池、下水管等设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公共环境卫生: ① 小区内公共场地、道路清洁和保洁。 ② 楼宇各层楼梯及走廊清扫和拖洗(包括扶手)。 ③ 公共场地的蜘蛛网经常清除。 ④ 走廊公用玻璃的清洁。 ⑤ 负责收集小区公共场地及清除垃圾桶内垃圾,并负责送至住宅区外垃圾收集站。 5、绿化:定期对公共绿化设施巡查,根据季节气候不同情况进行淋水、施肥、杀虫、除草、修剪等养护工作。做到保持区内各类树木、草地达到美化、绿化,生态良好。 6、治安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7、维修:如在服务范围内的设施维修、急修应在当天解决。 第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经有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二次装修需要与乙方再次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交纳二次装修的费用,乙方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每户在不高于2000元幅度内;物业装饰装修完毕,如未发现损坏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以及没有对周边业主造成损害,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在装修完毕报物业公司验收后三个月将装饰装修保证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七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方提出维修养护要求的,乙方认为有能力的可以接受,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服务总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物业服务费; 2、停车服务费; 3、有偿服务费; 4、特约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如需发票,乙方应提供。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公共部位养护等费用)。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并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上期物业费到期前3-5天。乙方在收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半年以上。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所属期限,以不超过本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为限。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依法定程序可作调整。 2、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处理。 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十二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应将欠缴的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其缴交,乙方可采取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方法追收。 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场地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如需发票,乙方应提供: 停车服务费(含场地使用): (一)(1)汽车露天车位每月每辆100元;(2)摩托车,电动车每月每辆15元;(3)自行车每月每辆8元。 (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汽车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以上2小时内收费2元;2小时以上4小时内收费5元;全天停放(不分次数)收费10元。摩托车、电动车每次1元;自行车每次0.5元。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按规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需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的,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2、保修期后由全体业主承担,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十六条 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害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委托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本物业按相关规定实行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秩序维护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每六个月应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账目;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的,甲方应当制止,乙方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者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限:自 2010年 8月 27日起至2012年 12月 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续签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二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管局备案壹份,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附件 选聘的物业企业应于近期做好的几点工作 选聘的物业企业应于10月底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需在规定10月底前以公告形式进行说明: 1、移除小区北京路大门内摩托车、自行车车库,以恢复小区大门形象(由甲方提供新的存放车辆的地点,并协助乙方在实施中予以疏导解释)。 2、及时制止乱搭滥建、私自种菜等不文明行为。 3、维修小区破损水泥路面和松动、破裂的地砖以及破损的水池砖、景观砖。 4、补种裸露和生长杂草的地面、回填水沟等处的绿化。 5、维修小区凉亭、栅栏、地板等处的木质景观。 6、增加小区车行道后门安全措施。 7、落实商铺油烟、废气、噪音问题的整改。 8、小区车位已满,在没有通过多数业主同意,并更改规划增加车位的前提下,不得自行增加车位。移除停放在小区健身活动区、绿化带、妨碍道路通行等违规停放的汽车。如新增北京路人行道车位,由其优先承租。 9、提高楼道维修工程质量,公示楼道维修资金收取使用明细账目。 10、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产生的停车费、广告费等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自物业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单位在扣除30%服务费用后(仅为车位清洁、车辆刷卡用电的费用),70%交业主委员会(由甲方提供票据),作为小区建设资金。 11、物业单位收费严格按照荆州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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