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
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章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机制。
2. 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能源消耗状况。
3. 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减少量。
第2章 项目期限
1. 本合同期限为 年(共 期、每期 个月),自 始,至 止。
2. 本项目建设期为 工作日,自 始,至 止。
3. 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年(共 期、每期 个月)。
第3章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验收
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项目方案文件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进行本项目实施。
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章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 乙方应当依照第2章第2条规定时间依照项目方案规定开始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行。
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章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双方已测试确定,结合估算平均电费,双方确认每月节约电费人民币 元。
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项目节能效益。具体乙方每期分享金额如下:人民币 元/期
3.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节第2条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第一期:甲方在 将第一期款项:
人民币 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b)第二期:甲方从第二期开始,在每期首月 日前将当期相应款项人民币 元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正式发票。
第5章 甲方义务
1.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第三方要求,本项目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现场条件和必要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 甲方应提供必要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验收文件。
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设施和设备。
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 ,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优惠政策。
第6章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现场指挥。
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操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有关项目许可、批准和同意。
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特有施工、管理要求。
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远行故障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7章 项目更改
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
2. 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出现是由甲方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相应损失。
第8章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在交付时正常运行。
2. 项目财产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资料。
3. 项目财产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章第6条规定处理。
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章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造成延迟或迨于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在此迟延期间,则应当按年度总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 如甲方违反除第9节第1条外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a)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b) 依照第11章第5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过错造成,否则在此迟延期间,乙方应当按年度总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赔偿金。
4. 如果乙方违反除9章第3条外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a)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b)依照第11章第5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 本条规定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其他救济手段。
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赔偿。
第10章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下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法案所规定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事实。
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有关事件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细节。
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影响。
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义务。
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章 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章第5条(不可抗力)规定解除。
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9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90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5. 当本合同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进入破产程序;
(b)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能力;
(c)违反本合同下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得到纠正。
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责员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7. 本合同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付款义务履行。
第12章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
1.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13章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第三方人员(“侵权方”)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所有费 用和损失。
2. 受损害或伤害一方对损害或伤害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责任。
第14章 保密条款
1. 于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保密义务。
第15章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解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16章 保险
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由乙方购买产品责任险。
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或准备进行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投保情况。
第17章 知识产权
1. 本合同不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第18章 费用分担
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花费。
2. 除非本合同下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费用。
第19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下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2.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一部分,如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规定。
3. 本合同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4.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5.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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