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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4年度“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议暨二季度动员会议”精神,经矿研究,制定了《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日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生命煤矿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职能部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辅助工区管理人员及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矿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或单位,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逐级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轻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完成矿下达的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
(八)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九)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谎报的;
(十)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一)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管理规定的;
(十二)矿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完成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四)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副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约谈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办公室设置在安全质量监察科,安全质量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矿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七条 约谈范围
(一) 矿长约谈范围:
副矿长、生产部室负责人、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
(二)副矿长约谈范围:
分管生产部室单位负责人及副职、分管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及副职,以及与分管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生产辅助区队的相关人员;
(三)生产职能部室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副职及区队班组长、验收员等
(四)生产辅助单位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五)生产职能副职约谈范围
分管范围内单位负责人、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六)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约谈范围:
区队内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七)班组长约谈范围:
班组内所有职工
第八条 约谈程序
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个人约谈和集体约谈形式进行,由约谈人员发起并组织,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约谈人员提前发出通知至约谈单位及约谈人,并通知活动办公室。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人员根据约谈内容,对下一步安全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四)每次约谈内容由被约谈人形成约谈记录,经约谈人签字,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活动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人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一年内因工作失误被分管及以上领导约谈三次及以上人员,矿将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
第十条 约谈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矿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对象没有特殊情况不接受约谈的,由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约谈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活动办公室每季度进行考核,否则,给于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活动办公室。
附件: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2014年5月21日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主题
约谈人
姓 名
职 务
约谈对象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约谈方式
集体约谈
个人约谈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的整改意见
约谈人的处理意见
约谈对象签字:
是否属实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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