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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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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1、 昨日,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坦言,我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实施还存在一些难度,像现场处理及司法保护程序衔接有待完善。虽然2006年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及展会现场处理的衔接,但因为展会时间短、参展企业流动快的特点,造成了展会结束后取证难。此外,该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也还存在不足 2、 事实上,广交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一直在努力。本届展会开始实施的细则,进一步规范处理侵权行为,包括:在定性方面,广交会将邀请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以专家身份进驻;在取证上,投诉站可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也可配合司法、行政等部门现场取证。不配合的参展企业,广交会有权从重处理;在监督上,各交易团、商(协)会也参及其中,在展前和展中要加强对相应企业和展品等的自查自纠等。 3、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组织者应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展会组织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展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成立的,展会组织者应当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议,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及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如何处理国内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最直接的窗口,也是重要的销售途径,其销售成功率和销售的效率是传统销售方式的几倍,所以参加展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但是长期以来,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展会的"雷区",参展商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被他人偷去模仿,反过来以低价位抢走自己的客户。而国内企业花费巨额资金参加国际展会,却经常被阻挡在展会之外,或者被强制撤展,甚至发生过参展人员遭受逮捕的事件。这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无论参加国内展会还是国际展会,参展商对展会都是"想说爱你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展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显得危机四伏,所以探讨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及迫切。下面就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阐述如何处理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有人给展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空间里,用最少的成本做出最大的生意。"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展会业也日益兴旺发达,但展会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困扰展会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参展商而言更加关注展会知识产权危机的处理。 一、政策背景 鉴于近年来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0日由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第一号令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展会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大型的展会必须派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人员进驻,为参展商提供服务,方便参展商及时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国内主要展会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展会从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探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见我国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已经相当的重视。我国一些大型的展会对知识产权也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广交会就制定了专门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二、展会上发现侵权怎么办 展会一般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但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萌芽、发生到维权结束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下面我们将按展前、展中、展后三个过程分别阐述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展会前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展会一般按行业召开,来者都是同行,任何一家企业的新技术都将成为焦点,而新产品则更容易被同行轻易模仿走。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只会发生在展会上,其实很多新技术早在展会之前就已经被同行业侵权使用,如果侵权者进入同一个展会,必然以低价的优势抢走客户,这种危害比普通的侵权要大得多,所以这时参展商最大的希望就是阻止侵权者一同参展,那么如何将侵权者阻止在展会之外呢? 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同行可能将侵权产品参展,这时参展商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展会的主办方,并且附上自己的相关权利证明。有些展会主办方只重视招商,而对侵权通告置之不理,最好委托律师以律师函形式告知,告知某参展商可能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希望制止其参展。如果展会主办方知道有人侵权,仍然允许其参展,展会主办方也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展会主办方必须考虑是要参展费还是准备承担侵权责任了。其次,向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律师函,告知某参展商可能将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上展出,希望制止。最后,还可以向自己或侵权者公司所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有些展会也有相关的展前预审制度。如果投诉得当,侵权人将通不过知识产权预审而进不了展会,同时也构成对侵权者的威慑,迫使其放弃将侵权产品参展,达到将其阻挡在展会门外的目的。这样还为以后的处理打下来很好的基础,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一旦在展会中发现有侵权产品参展,侵权产品很容易被立刻撤出展会,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展会时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展会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将侵权产品撤出了展会,得到了妥善解决。在展会上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参展商首先想到的是将侵权者或者侵权产品逐出展会,那么参展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有证明自己享有相关权利的证据。2007年1月第33届中国国际裘皮革皮制品交易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开展,本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展会的知识产权顾问,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投诉,投诉人称其拥有某国际品牌服装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独有商标许可使用权,在此次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要求侵权人撤除侵权产品。我们要求投诉人就其所主张的权利出示书面证据,但投诉人却没有任何权属证明,我们当然不能进行处理。所以参展商必须要有充分对准备,主要是文件上的准备,综合各种相关规定一般应当提前准备:1、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2、知识产权权属文件,以证明自己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自己不是原始的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使用者,还应当携带许可使用的协议等; 3、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以便企业参展人员有权来处理侵权事宜;4、其他证明文件。 其次要提出侵权者侵权的证据。证据就在侵权者的展台上,但不是过去拿来这么简单。法律上的取证要合法才能被认可,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2、取证过程中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3、取证过程要有音像记录,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4、借助外力固化,在某次展会受理的6宗投诉中,多数投诉人都有律师陪同,有些投诉人还带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进场取证。 第三是投诉。怎么投诉,很多展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按照其规定来进行投诉。投诉首先要清楚向谁投诉?现在很多展会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入驻,投诉可以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联合执法机构投诉。济南某某机器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大型国际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该局远赴北京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取证,将侵权产品就地封存。向自己所在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也是个不错的办法。其次要明白如何投诉,对于投诉人而言,投诉是希望将侵权者或侵权产品逐出展会,但这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一些地方法规或者某些展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让侵权者来证明自己不侵权,这加大了侵权者的责任。但这不意味 着可以随便投诉,投诉还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递交投诉材料,除了要递交自己享有权利的证明,侵权者侵权的证明,还必须将侵权情况以及比对方式详细阐述,以便相关机构迅速做出判断,做出撤销或者遮蔽侵权产品的处理。投诉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为了达到尽快处理的投诉效果,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打理。 (三)展会后怎样处理侵权行为? 展会的时间只有几天,有些侵权案件无法在几天之内就得到处理,而且展会上对侵权案件采取的措施基本是临时措施,包括对侵权者的处罚、侵权赔偿等并不能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那么展会完毕后还要继续将维权进行到底。展会后维权有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两条途径,如果侵权情况严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对侵权者进行刑事处罚。无论是行政投诉还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些都可以通过常规程序解决,因为在时间上没有迫切要求,所以聘请本地的律师来代理解决就可以了。 三、被控告侵权怎么办? 有投诉方,就有被投诉方,展会中并不是每件投诉都被认定侵权。有的投诉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采取虚假投诉的方式,干扰同行正常的参展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展会对知识产权投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投诉人提出不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很可能被直接清出展会,甚至影响以后的参展,这对参展商必然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展会中被投诉侵权怎么办呢?这也是参展商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带好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和上文介绍的参展前准备的文件一样;其次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不侵权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指控,捍卫自己的权益。提出自己不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1、提出自己相关的权利证书;2、提出自己开发的证据。很多企业并没有申请商标、也没有对自己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如果提不出权利证书,那么可以提交一些自己开发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主要是围绕投诉人的权利进行辩解,阐述自己及投诉人的不同之处。如果确实构成侵权,应该积极配合将侵权产品撤下来,当然也可以同投诉人主动谈判,争取将损失减到最小。 四、如何预防被侵权 2004年的某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现在展会上。展会上的展品被模仿是参展商最为担心的问题,在参观者中也不乏各种各样的"取经人",开发一个新产品需要很多的资金和时间精力,而模仿却要简单得多。为了防止展品在展会上被侵权,参展商想尽了各种办法,比如严禁照相,在明显的地方树立"不欢迎同行"的牌子,有的参展商将自己的展区封闭起来,在入口处以狐疑的眼光审视每一位参观者......这些办法都无法制止有备而来的模仿者。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容易被模仿的一般是外观设计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新型的实用技术。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新型的实用技术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将这些申请专利和进行相关登记后,如果发现侵权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很多参展商却有自己的顾虑:认为外观设计等时效很短,等拿到专利证已经不流行了,再也不存在侵权了,这个想法使国内企业陷入一个怪圈,自己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又想制止他人"侵权"。其实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审批的时间很短,一年基本可以获得专利权,一个产品从开发到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周期,只要尽早申请还是能够获得足够的保护。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则非常的短,顶多几周时间,这样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登记制止一些外观等方面的侵权   近年来,展会侵权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去年10月底结束的第98届广交会上,共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287宗,投诉量及上届相比增加了41%,最终有454家企业被认定涉嫌侵权。业界认为,会展业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是有多种原因的,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是主要的原因之一。为解决这一制约会展业发展的难题,商务部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办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有望于近期出台实施。 展会侵权亟待法律监管   从会展产业的不同层面和产业链条来进行分析,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   重复办展是令会展项目的所有者最头疼的一件事。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品牌展会项目的所有者,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被仿冒和克隆。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仅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是不够的,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已成功地举办了十届国际广告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展示交易会,董事长兼总经理薛婷婷说:"我是在1993年及业界人士一起来策划确定举办国际广告四新展的,我们用了一年时间进行国内、国际市场调研,并及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沟通,为此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做前期市场调研。我们于1994年正式举办了第一届国际广告四新展,1996年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展会注册,但只是进行了会标注册,而展会的名字得不到保护,我认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白。从第一届国际广告四新展以来的十年间,全国共办起了35个相类似的广告展览会,其中及我们办的展会名称一样的就多达十几个。"   另外,冒用较有名气的主办方名义招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引发了多起纠纷,社会影响极坏。近年发生了多起知名事件,如湖北有人冒用襄樊市政府、园林局、人民广场的名义举办"襄樊首届精品年货博览会",临近开展时,已收了展费的主办方人去楼空,构成欺诈行为。   对展品的拷贝也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会展本身就是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乃至新理念的场所,在一些展会上,常能看到有企业挂出"同行免进"的牌子,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而在国外的展会上,国内参展商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投诉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国外一些企业甚至把各种类型的展会作为收集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证据的重要途径。去年,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   各类展会上的软件侵权现象也十分普遍,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此外,展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场合,展台设计在符合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三个要素后,一经使用便划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一些参展商在展台设计时在别人设计的基础上略加修改,这实际上也构成了侵权。 《办法》草案引发争议   在去年底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论坛上,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李玲透露,《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草案正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并有望正式颁布。   据介绍,早在去年7月,商务部就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办法》主要规定了展会参展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便捷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展会主办方明确要求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便于进一步加强会展期间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商务部希望借此《办法》改变目前中国展览业频繁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局面。   草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展会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 办方对侵权展品的管理职责;二是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三是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四是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办法》中较引人注意的是关于投诉机构的设立,"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24小时内将其移送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办法》草案,展览界对其提出很多意见,主要集中于,作为一部全国性的管理规章,就应该适用范围广泛,针对一般情况提出法律原则和管理原则,不应只针对个案。《办法》应该定位于服务,而不仅仅强调管理。   《办法》第3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 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参展方予以处理"。有人对此规定表示疑惑,由于目前展会主管部门不明确,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都在批展会。会展涉及面非常广,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更涉及到行业准入、产品质量、商业欺诈、会场秩序及安全等多方面问题,假如不明确展会主管部门,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他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明确展会的主管部门,并出台全方位的管理法规,才能促进我国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涉及的面太单一。其实,展会中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不如出台一个综合性的展会管理办法,将相关方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并进行规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及"自制规则"如何衔接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认为,作为部门规章,《办法》的效力是十分有限的。按照法律的金字塔结构,在规章之上有条例、法律等。由于法律的逻辑要求,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因此,如果《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条例甚至法律的规定,当然无效;相反,如果其内容完全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也多是一种重复规定,实质性的意义并不大。事实上,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部门规章仅是可参照适用的文件而已。其次,作为"管理办法",它能规范的事由也是很狭隘的。原则上,"管理办法"只是关于行政执法的一些操作性规范,主要涉及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查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及各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不能触及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如展会名称是否应受到保护的问题等。不仅如此,即便在处理有关机关及当事人关系方面,《办法》也必须十分谨慎,才能够避免自身合法性的危机。例如,草案的制定者应该解释,"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进驻展会"(如果是强制性要求的话)的法律依据源自何处。   其实,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早在草案之前,各地展会主办方已先行制定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去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专利)展览展示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其中,专门用一个章节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规范。   去年8月,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和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在总结多年的展览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展会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后,以我国现行的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专门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展览会知识产权规则》及其配套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告知参展商在展览会期间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怎么办、主办方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及其法律依据、投诉方如何投诉、在展览会期间如何取证、对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等等。此外, 浙江义乌市会展业去年下发了《关于做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目前也在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征求意见。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对此表示,商务部制定该《办法》,就是要及展览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调运作,不相互替代,不相互排斥。尚明特别解释,一些展览会主办方已经自行制定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往往更多的是针对自身展会管理的需要,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统筹和协调。特别是对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这种规则欠缺可操作性,无法及执法行为相衔接,《办法》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规章。 -国外展商不敢来国内参展   -各自为政的管理办法应当改变   -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驶入快车道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渐强烈。前不久在广州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度被提上会展行业最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国贸促会副会长高燕代表931家中国会展行业从业单位宣读了《中国会展行业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宣言》(下称《宣言》),宣言签署单位宣布将在所组办展会上杜绝剽窃、假冒、伪造、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国贸促会及国际展览管理协会()联合发表《中美会展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声明》(下称《声明》 ),宣布将支持对参展商参展期间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李玲女士宣布:商务部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届时,《办法》将成为中国首个统一的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目前,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制订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如果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真正能对上号的条款比较少,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民间和政府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驶入了快车道。"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会展业的软肋广东顺德某家具厂的杨老板从2000年开始至今参加了大小100多个展会,其中参加了国际展会30多次。 "我们在马来西亚、美国、德国参加展览,一般很难拿到国外展商的图册",杨老板说,"外国人觉得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 虽然在很多场合下,拍照是禁止的,"但仍然有人有办法在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杨老板说,"最夸张是2004年的一次展会,3、4天的国际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 而据东莞某制鞋企业的市场部经理李小姐称:"只要敢去国际参展的,早就做好了准备"。 按照行内不成文的规矩,有些展商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总经理助理江淮算了一笔帐,他说:"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具有5年展会组织经验的江淮说:"侵权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企业对于国际企业的侵权上。事实上,在中国企业之间及国际企业之间都会发生这种现象。" 据了解,在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管如此,一些名牌产品依然不能避免被复制的命运。 在中国会展产业中到底发生了多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没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凭经验不是特别多",中国国际贸促会展览部副部长孙钢说,"但是由于会展的窗口很大,侵权纠纷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这是真实的",对于这一说法,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直言:"正因如此,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准确地讲,会展上发生的侵权事件太多,但是侵权纠纷本身不多,"中国某知名家具集团的一位老总说,"我们设计的椅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在中国创造了数亿产值,但是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是我们。" 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李成钢在"2005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称,"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必须迈过的槛,迈不过则会陷入失去搏击市场的窘境,而一旦迈过,则将海阔天空,商机无限。" 从各自为政到统一政令中国贸促会副秘书长王锦珍表示:"我们在《办法》出台前夕公布《宣言》和《声明》,算是对于民间上述呼声的一个积极回应。" 新加坡会议及展览行业协会会长杨?湘说"侵权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人参加海外展会的过程中,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完全杜绝这一现象。但是很少听说有人专门针对会展制定专门的法律。" 事实上,广东省在2002年就颁发了《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保护工作的意见》。上海于2004年出台了《华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深圳在同年出台了《高交会保护知识产权深圳公约》。 但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各自为政的管理办法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参加过广交会及华交会的王先生直言:"一个规定只适用于一个展会的产品,常常搞得我们无所适从;二来,扯皮的现象太多,原因是没有办法实际界定侵权的标准;第三,展会的时间只有短短3、4天,案件处理的反应速度太慢,事实上很多纠纷都不了了之。" 2005年8月份,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专业人士在京对《办法》草案的框架及其条文进行了讨论,预计《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下发。 按照李玲的介绍,《办法》主要对于展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以及侵权投诉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对侵权展品的管理职责;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终于统一了政令",王锦珍说,"应该可以将各自为政的现状做一个了结。" 成效尚待检验然而,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政令虽然统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依然任重而道远。 "你不可能想象几个条文就能消除中国十几年来的痼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袁雪这样说。 例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参展方予以处理。" "你知道展会的管理部门有多少么?工商、知识产权管理局、还是税务?他们之前的职能该如何协调?这些在《办法》中都没有讲清楚。" 办法草案还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专况的审查,应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京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铁兵表示,要在短期内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这简直就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在大多数组展商看来,他们只是展会的组织者,没有资质,更没有法律权力去判断一个产品、商标或设计是否侵权。 "我们只能尽告知义务"孙铁兵补充说,"就是告诉他们千万别展出侵权的产品。" 兰德龙对于《办法》中关于组展商的职能划分,同样表现出不能理解。他说:"在国际上,侵权事件并非由展会的组织者,而是由法庭和律师来处理。我们只是劝涉及侵权纠纷的厂商暂时撤下展品,却不能强迫他们。" 关于侵权的界定同样是一个难点。"就拿外形来说,没有人会完全照搬原样,一定是经过某种变形",在论坛上,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张延恺说,"中国该如何界定?" "上述问题在美国由法官来裁决,即使存在争议,还可以到超市随机抽100人搞一次民意调查",盖思勒律师事务所的黑宁·哈特维希博士说,"问题是在中国,这样模式的是否可行?" 显然,中国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加速,但其成效和未来的发展之道,或许只能用时间来检验。    2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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