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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
长沙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对如何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进行一一规范,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理、收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性侵犯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建立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同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队伍,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每季度通报一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同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提请卫生计生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风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落实管理措施。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三)民政部门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负责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负责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四)卫生计生部门对全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切实掌握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与公安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害性评估。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目标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基础信息。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
(五)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依照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并发放至其法定监护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该类病人的救助。
第四章监护人职责
第六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外市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肇
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对监护得力,没有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实施监护奖励;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接到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将其留院,并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住院手续。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三)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第十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及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均可以申请药物救助。其中,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住院治疗救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监护人无力承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或具有本市户籍的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法查清原籍以及外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按肇事肇祸行为或疑似行为发生地归属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十一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好转、治愈,或出现病情加重、恶化等风险性评估等级变化情况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风险评估,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院和有资质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所在县级综治机构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在三月内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特殊情况处理时限,由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综治、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场所的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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