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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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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n 知识产权法 n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n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n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n 第三节 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 n 第二章 著作权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第五节 著作权的保护限制及利用 n 第三章 专利权 n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n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及客体 n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n 第四节 专利权的保护 n 第四章 商标权 n 第一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n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取得及终止 n 第三节 商标权的利用 n 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 n 第五章 其他知识产权 n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n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n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 n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 n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 n 使用教材: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 n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n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 n 1、知识产权的概念: n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 n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n 广义:狭义知识产权+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n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n 知识产权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如:知识信息;公共信息;商业信息。 n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应加以保护是共识。 n 知识产权我国法学界称”智力成果权“;台湾学者称”智慧财产权“;国外称”无形财产权“。 n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n 2、知识产权的范围 n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3类:一、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二、经营性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其他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标记权等。三、经营性资信权。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n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7种: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n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及特征 n 1、知识产权的性质 n (1)权利主体的私权性: n a、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侵害——民事赔偿;b、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严重侵害——审判——刑事责任;c、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机构侵权——行政责任(领导责任)。 n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n A、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b、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c、不发生消灭。 n 2、知识产权的特征 n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n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n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n (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法律确认性。 n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及客体 n 1、知识产权的主体 n (1)知识产权的主体即权利所有人:自然人、法人、组织乃至国家。 n (2)知识产权的主体确认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a、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B、继受取得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C、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确认,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区别一般财产法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n 2、知识产权的客体 n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是及物质产品相对应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n (2)知识产品的客体分为两大类(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三大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n (3)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等特点。 n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n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n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n A、知识产品私人占有权的确认; n B、知识产品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换的肯定; n C、有形财产权向无形财产权及人身权的延伸。 n 2、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n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 n (1)著作权法律制度; n (2)专利权法律制度; n (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n (4)商标权法律制度; n (5)商号权法律制度; n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n (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n (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n (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n 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n 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n (1)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但又不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n (2)综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 n (3)兼具行政、民事、刑法等公法及私法相结合。 n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n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就 n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进展,获得令世界钦佩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n 第一阶段(80年代——90年代)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n 1、《商标法》的颁布实施。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商标法实施细则》配合实施;1988年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一次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 n 2、专利方面。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1985年4月1日通过并开始实施《专利法》;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n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n 3、版权方面。1991年6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以后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n 4、国际公约方面。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我国已加入所有国际公约组织。 n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n 第二阶段(90年代——20世纪末)修改充实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n 1、参及《知识产权协定》及WTO机构建设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n 2、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增加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的专利保护;延长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方法专利;对强制许可、进口专利品行为进行限制等。 n 3、商标方面。1993年2月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1992年7月《商标法实施细则》二次修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n 4、版权方面。1994年8月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进行修订。对保护音像制品,打击侵权具有重要作用。 n 5、199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n 6、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及实施力度。 n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n 第三阶段(21世纪——至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体系 n 按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修改并及国际接轨。 n 1、对《专利法》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n 2、对《商标法》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 n 3、对《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施行。 n 4、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实施。 n 5、2000年修订《海关法》;2003年12月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 n 6、结合已有的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n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n 二、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n 1、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执行《知识产权协定》的问题 n (1)继续推行立法和完善修改法律工作。 n (2)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n (3)加强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建设。 n 2、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问题 n (1)转化为国内法后具有法律效力。 n (2)“国民待遇”的特殊性。 n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困境。 n (4)专利、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n 3、《知识产权协定》新进展对我国的影响问题 n (1)药品生产评估问题。 n (2)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专利权利人支付报酬问题。 n (3)地理标志立法及保护滞后问题。 n (4)动植物品种、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分散,效率不高问题。(5)其他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电子商务、技术标准、数据库、网络知识产品等。 n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n 4、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n (1)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体化、国际化的要求。A、按《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国内法必须适应国际法;B、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C、法律实体规范及程序规范相统一;D、知识产权保护及国际贸易体制的结合。 n (2)加强我国公共政策体制建设。A、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B、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效配套,促进产业发展。 n (3)加强行政执法及处罚力度。 n (4)加强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及沟通。 n (5)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n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n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n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n (1)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品贸易的增加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形成 n (2)知识产权地域性阻碍了双边以及多边贸易的发展 n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及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n (1)各国国内法律的不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空白 n (2)双边及多边条约协议的出现,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多领域的协调 n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n 1、国民待遇原则 n 2、最低保护原则 n 3、最惠国待遇原则 n 4、公共利益原则 n 5、其他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n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n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n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1883年——1967年) n (1)1883年《巴黎公约》缔约国组成巴黎联盟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组成的伯尔尼联盟,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 n (2)1893年两大联盟合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45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构。 n (3)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如《马德里协定》(1891年)、《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1925年)、《尼斯协定》(1957)、《里斯本协定》(1958年)等。 n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n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1970——1993) n (1)1970年由两大联盟提议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n (2)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促进了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合作及保护。 n (3)主持和协调许多国际协议。 n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1994——今) n (1)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负责调节国际间贸易关系,1994年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增加了知识产权贸易的内容。(组织变革)。 n (2)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大幅增加(每10年翻两番),成为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等重要的国际贸易。(贸易增长) n (3)原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公约滞后) n A、争端解决方式单一(谈判)——磋商调节——专家小组——上诉。B、新的知识产品增加(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C、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保护标准不一。 n (4)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和逼迫(发达国家压力) n (5)标志就是1994年形成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为WTO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范和标准。1995年1月1日生效 n 第二章 著作权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一、著作权及著作权法 n 1、著作权的定义 n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n 内涵: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专有权。 n 外延:(1)仅指著作财产权。如日本《著作权法》使用“著作权”、“人格权”、“邻接权 ”。 n (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 n (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2、著作权法 n 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n 它分为行使著作权法(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实质著作权法(包括一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n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经2009年第二次修订后,于2009年12月31日实行。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二、著作权的特征 n 著作权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外,及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n 1、内容的双重性。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 n 2、具体化的专有性。是指著作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的对象。即不同的人独立创作完成的相同的作品,各自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 n 3、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并非绝对。第一;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相同。第二;英美等国的版权法规定人身权保护期,有的比财产权短,有的及财产权相同。第三;《伯尔尼公约》规定人身权最短的保护期及财产权相同。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三、著作权的取得 n 著作权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主要是指原始取得。 n 1、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手续。及《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一致。 n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非著作权无条件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n (1)作品要求: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见著作权客体的种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n (2)作者国籍:能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WTO成员国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n (3)作品国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2、3款规定,其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首次出版地国及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WTO成员国的,其作品可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否则不然。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2、著作权自动取得及作品登记的关系 n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必进行登记;如愿意进行登记,则可依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登记的好处有: n (1)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 n (2)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登记证的作用更大;(3)作品登记证还是作者或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文件; n (4)对某些作品而言,如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可作为证明其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发表日起50年,50年内未发表则不受保护)。 n 有的国家著作权自动取得,但却以作品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条件,规定期限不登记,则著作权自动终止。 n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n 3、著作权自动取得及作品固定的关系 n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说明并未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它包括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作品,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都属于作品。 n 英美等国版权法规定作品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但不影响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和著作权取得的条件。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一、著作权的主体 n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n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n 著作权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由作品产生的权利和承担产生的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资格也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n 2、著作权主体的产生 n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创作作品或组织自然人创作作品,依法获得原始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也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及或受遗赠而成为著作权人。 n 依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即可成为著作权主体,不必办理任何手续。但进行登记则更有说服力。 n 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需有合法的转让合同、受增或受遗赠的要有证明文件、更有效的是进行转让等公证。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3、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n (1)原始主体及继受主体 n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始著作权人,也称第一著作权人。 n 其他著作权人则为继受主体,或称继承著作权人。 n 原始著作权人可能享有全部著作权,也可能只享有部分著作权;但只有原始著作权人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继受著作权虽可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但肯定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故继受主体只是财产权所有人。 n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三种方式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n A、创作。 n B、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获得报酬。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 n C、合同约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n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均为继受主体。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2)完整主体及不完整主体 n 著作权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n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或者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3、著作权主体确定的标准 n (1)实质标准 n 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标准,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符合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就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n A、作者的确定 n 《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除外。 n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能确定某自然人对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就可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该自然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是“创作”? n 因此,依据《著作权法》认定的“创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并结合实际创作行为,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n ——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行为。如收集资料。 n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图形等) n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n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如,“存在先于本质”;“本质先于存在”。 n 以上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B、视为作者的情形 n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n ——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n ——由作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n 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如“招生简章”。 n C、合同约定的情形 n 按合同约定确定;无约定的由创作者为作者。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n 《著作权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假名、化名等。这就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n 3、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n A、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如无特殊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为著作权主体。 n B、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人以上; n 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给毛诗谱曲? n 须有共创作的行为; n 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以上是判断合作作品的要素。 n 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个创作者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并作为著作权主体;不能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享,成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汇编作品同样应具有独创性。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规定,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D、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n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 n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二、著作权的客体 n 1、作品及有关对象的关系 n (1)作品的概念 n 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实质条件。 n (2)作品及有关对象的关系 n A、作品及外观设计的关系 n B、作品及商标图案的关系 n C、作品及作品标题的关系 n D、作品及角色的关系 n 2、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n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n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n 3、不受保护的对象 n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n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等;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n (3)违禁作品 n (4)作品所表达的理念、表现形式和综合理念。复制其一,不构成侵权。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一、著作人身权 n 1、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n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及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也称精神权利或人格权。 n 2、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n (1)无限期性;即保护期不受限制。 n (2)不可分离性;及作者永不分离。 n (3)不可剥夺性;任何人不能剥夺。 n 3、著作人身权的具体权项 n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不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的权利;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n 作者行使发表权的方式:——直接授权他人,如出版;——间接授权他人,如进行演绎作品;——默认授权他人。 n 作者生前未经作者直接或间接授权,任何人不得将尚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如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行使发表权;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2)署名权 n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上署真名的权利;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署假名或笔名的权利;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不署名的权利(匿名);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同意他人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n (3)修改权 n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品格、性格、风格和人格的综合体现,只有作者拥有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故修改权包括: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承认他人修改等权利。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4)保护作品完整权 n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它包括: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 n 二、著作财产权 n 1、著作财产权的定义 n 著作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n 2、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 n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17项和第2、3款共授予著作权人13项权利,分别是: n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n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及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火符之间的权利。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3)出租权 n 即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n (4)展览权 n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n 注意: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n (5)表演权 n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n 如花钱购买的音像带、唱片等,只取得该载体的所有权,并未取得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在车站、码头、旅馆、商场超市、餐厅、卡拉OK厅等场合播放,而未经许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n (6)广播权 n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7)放映权。 n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n (8)信息网络传播权 n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活的作品的权利。 n (9)摄制权 n 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n (10)翻译权 n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11)改编权 n 即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变成电影文学剧本,或改变为戏剧作品,或连环画等。但改编后的作品不能对原作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n (12)汇编权 n 即将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等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n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n 许可权: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并依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n 转让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并依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n 其他权利: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n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n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n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n 《著作权法》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 n (1)发表权的保护期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n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n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n (1)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n 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n 例如:某作者1998年3月19日去世,则其著作权保护期将于2048年12月31日止,2049年1月1日起不受保护。 n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n 适应范围包括: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n 应当注意:1)适用特殊规定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即使以后再发表,也不受保护。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包括假名作品和匿名作品。3)特殊保护期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一、相关权的概念 n 相关权,是《知识产权协定》新创的一个概念,此前在国际上称“邻接权”或“传播者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一个及“著作权”有关,但平行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概念。 n 相关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n 相关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二、相关权的特点 n 及著作权相比,相关权有以下基本特点: n 1、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而著作权正相反。 n 2、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n 3、相关权的客体是通过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通过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而相关权的客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n 4、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权项少);而著作权的内容多(权项多)。 n 5、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而著作权保护则较复杂。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三、出版者权 n 1、出版者权的概念 n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n 2、出版者权的权源 n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来源于两种:一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未授权图书出版者转又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就没有专有出版权)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版式设计权)。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3、出版者权的内容 n 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 n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有权出版并发行及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的作品(出版图书、投稿、约稿)。 n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的专有权利;但该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n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版式设计,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4)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或期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4条,可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保护。 n (5)图书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的作品,除应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应取得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向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n (6)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四、表演者权 n 1、表演者权的概念 n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n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包括演员、歌手、音乐演奏者、舞蹈者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表演者,只是抽象地规定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成为表演者的条件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表演活动的组织工作;(2)有自然人作为表演者进行了表演活动;(3)以自己的名义对表演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三项应同时具备。 n 运动员,杂技演员,在单位内演出等是否属于表演者? n 2、表演者权的权源 n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n (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3、表演者权及表演权的差别 n (1)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n (2)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n (3)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n (4)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n (5)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为50年;而表演权的保护期,或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n (6)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4、表演者权的内容 n (1)表演者人身权 n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具体包括:在进行表演前有权要求主持人向观众或听众报告自己真名或艺名等;在将表演录制成录音制品或视听制品时,表演者有权要求录制者在音像制品或视听制品上或包装上,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等。在播放制品时,有权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在发行有关制品时有权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等。 n #表演者财产权 n 第一项,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 n 第二项,对表演进行录音、录象许可权。 n 第三项,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n 第四项,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现场传播的适用第二项许可;录制以后再在网络传播的适用于第三项许可。 n 表演者行使上述四项许可权时,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n 第四节 相关权 n 五、唱片制作者权 n 1、唱片制作者权的概念 n 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n 2、唱片制作者权的内容 n (1)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 n (2)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 n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n 音像制品制作者行使上述三项许可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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