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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体合同样本
天津市集体合同样本
篇一: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本
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
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点: ________________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企业工会主席: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_________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_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_____
(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市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成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合法原则、保持稳定和谐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专项津贴、补贴。
第九条 企业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增减而浮动,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年初审定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年在岗员工人均收人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_______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_______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每月发给员工本市规定基本生活费,并享受国家、市政府规定各种补贴。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九条 每年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八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企业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员工婚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延长工作时间补假制度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有条件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费标准,员工享受补充保险条件和标准,按照本企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作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休假期间发给本人相应工资,并享受国家规定物价、取暖、洗理、书报、独生子女等补贴。产假期间工资受本市最低工资保障。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后按规定进行孕期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流产)费用按规定全额报销。
第三十八条 哺乳期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同工同酬原则,凡适合女员工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 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从事技术工种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
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要列人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经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其所在部门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素质。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员工应依法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员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员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条件,企业与员工在合同期内权利、义务,依照《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员工无过错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本人提出续订合同,工会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一般应当考虑同意续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企业依照本条款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五十五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对企业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六条 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样本)
*****(企业)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地点: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市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织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合法原则、保持稳定和谐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专项津贴、补贴。
第九条 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增减而浮动,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年初审定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年在岗员工人均收入 元。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每月发给员工本市规定基本生活费,并享受国家、市政府规定各种补贴。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九条 每年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八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企业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员工婚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是:
第二十三条 延长工作时间补假制度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后,其遗嘱依法享受遗嘱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有条件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费标准,员工享受补充保险条件和标准,按照本企业执行。
篇三:劳动合同书范本
编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 动 合 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署,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文本中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不需填写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范围及条件可在本合同约定条款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本合同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可以在本合同约定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
八、劳动合同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九、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项: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完成标志为: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具体工作内容为 , 工作地点为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采用上述(2)或(3)项,应事先经东疆保税港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延长后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乙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带薪年
休假,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其他法定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元,合同期内试用期工资为 元。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费为 元(或正常月工资 %),同时不得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或依工资集体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本市及东疆保税港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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