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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协议模板信托财顾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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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协议模板信托财顾方 合同编号: 咨询服务协议 本《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即本协议签署地)签署。 甲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天和大厦12-17层及4层(401-403) 法定代表人:肖风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甲方拟设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 号”(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乙方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且为专业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约定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咨询服务内容 1、 本信托计划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运用于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本信托计划为伞形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包含若干期信托单位(按信托单位发行顺序,依次被称为第1期、第2期……第i期,其中i=1、2、3……),第i期信托单元委托人包含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相应地第i期信托单元分为第i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和第i期次级信托单位。 2、 乙方利用其专业知识,为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发行规模、投资咨询、发行安排等建议。作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成果,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协助完成并提交发行成果确认文件等。同时,为方便乙方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就信托计划产品结构、产品风险、产品投资者资格等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尽责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妥善保存甲方提供培训材料和历次培训记录。 3、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仅作为甲方及甲方客户参考及建议,并不代表乙方向上述主体作出任何承诺或收益保证,也并不表示乙方就此代替甲方或其客户作出任何决策,乙方对于甲方及其客户决策及可能产生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甲方用于信托计划之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该目以外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申请或推荐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或贷款、为己方或他方利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等。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用 1、 基于乙方所提供咨询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计算和支付方式及标准按信托合同中载明部分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 乙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用按第i期信托单元分别计算、按日计提,计提起始日为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计提终止日为第i期信托单元正常注销日(不含),每日计提金额=第i期信托单元优先级级资金数额*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载明咨询服务费费率/365天。乙方第i期收取咨询服务费以《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约定为准。 (2) 甲方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保管人下达支付指令、并向乙方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不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第i期信托单元咨询服务费用;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包括延期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第i期信托单元咨询服务费用,如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则计提天数按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天数计算。第i期信托单元未成立,甲方不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2、 乙方接收咨询服务费用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后十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并使乙方能够得到:(1)所有对于了解本信托计划而言所应掌握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2)乙方或甲方认为与项目相关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副本,包括信托合同(样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样本)、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样本);及(3)其它与项目或与乙方履行职责相关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为本协议之目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3、 履行本协议约定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 2、 亲自处理本协议约定咨询服务事宜,不得进行转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约定咨询服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如果收到投资者咨询、查询、投诉等,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由于信托计划客户客观地域性差别,乙方就本信托计划提供发行安排建议过程中,针对甲方客户主动咨询,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产品风险性质行为,不得有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行为。 4、 由于信托计划客户客观地域性差别,乙方就本信托计划提供发行安排建议及过程中时,针对甲方客户主动咨询,应对甲方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对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和测试工作进行相应配合。作为发行成果确认,乙方应配合将风险适应性调查表、投资者信息、信托合同等文件及时提交协助甲方保存。 5、 乙方就提供本协议项下咨询服务,不得有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6、 乙方提供发行安排建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反洗钱审查等监管要求。 第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信托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有权利、授权、许可、批准、备案或其他资格。 2、 甲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营业范围或中国法律或其为签约方任何合同或协议,且均已获得任何监管机构、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需)。 3、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与本协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六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金融机构,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有权利、授权、许可、批准、备案或其他资格。 2、 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营业范围或中国法律或其为签约方任何合同或协议,且均已获得任何监管机构、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需)。 3、 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与本协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七条 保密 1、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提供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推介资料等),除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且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但如下披露除外:1)根据信托合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要求而披露;2)向与本协议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 本条所述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 通知 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向任何一方作出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挂号信、特种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递送至本协议文首所列送达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或按照本条约定正式通知其他送达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特种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在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确认时; (3) 以邮资预付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于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于投递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5)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于邮件发送成功时。 2、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填写完整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伽奇 地址:成都市玉林北街3号 邮编:610044 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3、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相关责任。 第九条 利益冲突 1、 甲方确认:在乙方通过自营或作为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代客和自营)和经纪活动)情况下,由此可能产生利益或职责冲突,因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职责可能会与乙方或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其他职责或利益产生冲突。 “乙方联合体”是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机构。“关联方”比照乙方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定义而确定。 2、 甲方确认:尽管存在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乙方从事以下服务、交易或行为时不利用甲方保密信息,则乙方有权从事该等服务、交易或行为,甲方同意豁免乙方联合体因此等利益冲突而导致所有责任,并且乙方联合体为其自身利益有权保留任何相关报酬或收益: (1) (以自营或其他方式)从事与甲方或第三方有关任何交易;或 (2) 就任何事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行事。 3、 乙方确保: (1) 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和防火墙制度,以及 (2) 乙方不会将甲方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提供给任何其他客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遭受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签订日期后者为准。 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3、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咨询服务协议》盖章页) 甲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中信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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