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投资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谋求发展,合作投资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主营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投资协议书,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 合作投资双方
第二条 签订本协议的投资方:
2.1)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第三章 拟设立公司概况
第三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
主用名:
备用名:
性质: 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四条 注册地址:
第五条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注: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九条 各方的出资方式、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甲方以 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
乙方以 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
……
投资方及具体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第五章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投资人的权利
1. 投资人按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
2. 投资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3. 股东向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参股公司或关联公司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视为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
4. 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 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 投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投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投资人的义务
1. 投资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投资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4. 本公司发给投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 投资人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应授权。
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人的违约责任
1. 投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出资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未足额缴纳部分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逾期 个月仍未足额认缴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投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的比例向其他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手续办理及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 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领取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的相关证照,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方在负责办理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合同相对方需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后的劳动、人事、薪酬、绩效等事项纳入 方的管理体系。(注:此条可视情况删减。)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由 方起草,必须经第一次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 方人员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 方人员担任。(注:按需设立职工董事;如能谈妥议事规则,此处也可写入。)
第二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委派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并有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 方指派人员担任。(注:此条可按需增减)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注意:职工监事事项)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 方人员担任。(注:此条或可为:“不设监事会的,设监事一名,由 方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注:如能谈妥议事规则,此处也可写入。)
第二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章 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 该协议未获批准;
2) 投资人一致同意不设立公司;
3) 投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能设立时,投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三十条 公司不能设立时,对于设立公司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章 协议的退出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退出本协议,放弃投资人资格,或者增加新的投资人,都必须经过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退出协议的投资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方应全面履行本出资协议,若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有权向
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投资人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节投资人特别约定条款及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相冲突的,以本章节条款优先适用。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注:本章节条款可根据投资各方商务谈判的结果自行添加适用,主要条款内容为本协议书范本其他章节条款内容未涉及的部分。)
第十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二份,其余二份留存公司或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人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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