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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陈苏宁,2012年9月23日,连云港,1,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侵权判定,2,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等;,*,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他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上条款可参照使用),4,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6,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的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7,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8,9,法国尚杜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中国注册了,“,LV,”,等五个商标。,200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给原告的商标权和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经比对,上述三款女式包使用的“,LOUIS VUITTON”,文字标识与原告“,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相同),11,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黄善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是,“,CHANEL,”,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12,温州某打火机厂假冒美国,“,ZIPPO,”,(,之宝,),打火机注册商标案,2005,年,3,月,7,日,浙江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接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代理人的举报,在温州市梧田南村慈南路,87,号及瓯海区东风村井泉巷,18,弄,8,号,共查获标注,“,ZIPPO,”,打火机,37477,个、打火机半成品,10900,套,成本价,50422,元。,13,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14,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15,16,(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17,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因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18,19,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的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剪纸图案,是原告运用我国民间传统剪纸技艺,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创作的剪纸图案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一步指出:该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的表现形式,但其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是体现了作者的审美观念,表现了独特意象空间,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来的新的作品,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0,北京市高院的认定,北京市高院经比较发现,蛇年生肖邮票的图案和白秀娥的剪纸存在下列差别:蛇的头部比例增大;增加了一根蛇信子;删除或改动了蛇身上的部分花纹;删除了蛇尾部的一朵梅花和叶子等。,法院最终认定,蛇年剪纸体现了白秀娥审美观念,表现出独特意象空间,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21,现保存于陕西延安大学副教授、著名民间剪纸艺术大师贾四贵先生手中的一幅盘蛇图案的剪纸。这幅剪纸是年延安刘万家村张凤英(时年岁)所剪。,今日中国出版社年月出版的,中国民俗风情剪纸大展作品集,中收录的这幅盘蛇剪纸是辽宁剪纸艺人蔡雅新所剪,曾于年送给延安大学副教授贾四贵先生。,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提供的盘蛇剪纸(复印件)资料。,22,法院认定国家邮票印制局的侵权事实成立,即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一审、二审、再审,市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再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表示只给付本金,不同意支付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为此,一中院将被执行人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的代理人通知到院,经工作,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面向白秀娥致歉,白秀娥表示谅解,并提出被执行人必须支付迟延履行金。该院根据计算出的具体数额从银行依法划拨案款,8,万余元,一同发还了白秀娥。,23,第,69,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24,第,69,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先用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5,(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Bolar,Exemption,),第,70,条,(非恶意的侵权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6,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27,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专利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专利法第,59,条,(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8,(,1,),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把手、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29,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持的部分、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0,司法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第,60,条,(纠纷解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2,第,61,条,(,证据提供),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33,司法解释,第,17,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所称的,“,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而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的结构特征或者理化参数、制备方法。但是,如果仅仅化合物的名称或分子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并不当然意味着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34,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辨),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35,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36,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37,第,65,条,(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38,全面赔偿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39,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新修改专利法规定,100,万),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40,第,68,条,(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41,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持续侵权)。,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42,第,66,条,(诉前临时措施),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43,第,67,条,(证据保全),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44,细则第,81,条(管辖权),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45,司法解释,(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6,细则第,82,条(中止处理),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4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48,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侵权判定,(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四),专利侵权处理程序介绍。,49,(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50,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甲于,1996,年,2,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就其发明的食品机械,A,提出一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10,日,该专利申请公布,,1999,年,3,月,14,日专利局授权并公告。,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实施该专利,5,年。乙生产食品机械,A,,同时也生产该食品机械的零部件,B,,,2000,年,6,月份丙购买了一批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自行组装食品机械进行销售,因乙公司销售零部件,B,价格较高,丙公司在用完零部件,B,后,从丁公司处购买,100,件零部件,B,组装食品机械,A,用于生产食品。,2000,年,8,月,乙发现了丁公司销售零部件,B,的事实,经调查,乙发现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1996,年,3,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以每月生产,10,台食品机械的产量提供产品。因销售火爆,丁公司在第一批产品生产完毕后,加装了一条生产线继续扩大生产,同时开始生产零部件,B,,,1998,年,10,月,1,日,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销售食品机械,A,的事实,并立即于,1998,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乙公司于,2000,年,9,月向丁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未继续追究丁公司责任,,2003,年,4,月份,乙公司发现丁公司仍在生产并销售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一纸诉状将丁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丁公司就其生产的所有产品承担侵权责任。,请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51,首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原告),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因此,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要确定是什么样的许可。如果乙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其次,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这个不能算是做好了生产准备,除非丁可以提供产品的设计图纸,模具等说明在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完全有能力生产该食品机械,A,的证据。如果不能则不享有先用权。,若丁能证明他在申请日前做好了准备,应当享有先用权,则应当认为丁可以原计划的生产线的生产能内继续生产食品机械,A,(即每月生产,10,台食品机械),其余的则为侵权。,第三,零部件只是的一部分时由于没有专利权,则丁和丙为此生产,B,不侵权。,也可起诉丙,丙从丁公司处购买,100,件零部件,B,组装食品机械,A,用于生产食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丙不仅制造,而且也使用专利,A,。,(司法解释: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补充,在专利申请公布日前就生产,A,产品的不受保护,注意,“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区别,。,52,53,54,一、针对请求人,55,56,57,二、针对被请求人,58,副本,59,60,(二)专利权保护范围,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61,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6,条,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62,(,1,),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把手、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63,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持的部分、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64,(,2,)开放式及封闭式权利要求,开放式和封闭式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只适用于组合物和化合物,机械领域等其他领域仍采用一般原则。,开放式,权利要求中的,“,包括,”,、,“,包含,”,,以及,“,主要由,组成,”,等用语,一般应予以广义的理解,即,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开放式,该权利要求并不排除未指明的要素。,例:一种组合物,X,,包括,A,、,B,和,C,。,分析:这种表达方式表示组合物,X,不排除没有写出的组分,它可能还包括,D,、,E,等等。,65,(,3,)开放式及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封闭式,采用,“,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用语予以限定。该封闭式权利要求排除了未指明的其他组份。,例:一种组合物,X,,由,A,、,B,和,C,组成。,分析:这种表达方式表示组合物,X,仅包括写出的组分,不包括其它未写出的组分。,66,(,4,)数值范围的表达方式,数值范围一般应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X30,”,;,Y5,“,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例:,“,温度超过,30,”,温度范围不包括,30,;,“温度,30,以上”,温度范围包括,30,。,67,(,5,)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1,: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例,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68,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69,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70,(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1,、专利侵权判定的对比方式,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专利产品,71,(,1,),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即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论其技术效果如何,也构成相同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少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72,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字面不同但相等同的,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2,),等同原则,73,等同特征的判断原则:,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74,注意:,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判断等同的时点,优先权日,申请日,授权日,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时,禁止反悔。,75,在专利审批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又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禁止反悔原则,76,新颖性的判断,侵权的判断,权利要求,对比文件,结 论,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结 论,A,B,C,A,B,C,无新颖性,A,B,C,A,B,C,成 立,A,B,C,D,A,B,C,有新颖性,A,B,C,D,A,B,C,不成立,A,B,C,A,B,C,D,无新颖性,A,B,C,A,B,C,D,成 立,A,B,C,D,a,b,c,d,无新颖性,A,B,C,D,a,b,c,d,成 立,a,b,c,d,A,B,C,D,有新颖性,a,b,c,d,A,B,C,D,不成立,A,B,C,A,B,C,无新颖性,A,B,C,A,B,C,成 立,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77,2009,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泰集团)与施耐德电器集团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施奈德),断路器专利,侵权纠纷案达成庭外和解,,天津施耐德在调解书生效,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此外,正泰与施耐德还达成一系列全球和解协议。,案例分析,1,78,79,80,81,“,1,、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包括由手柄(,1,)和心轴(,2,)组成的操作机构、接线装置、包括动铁芯(,14,)和与动铁芯(,14,)相连的顶杆(,15,)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和由静触头(,19,)、动触头(,20,)、杠杆(,5,)、轴(,6,)、锁扣(,7,)、心轴(,8,)、跳扣(,9,)、心轴(,10,)、传动连杆(,11,)以及触头支持(,4,)组成的触头连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还设有套嵌于心轴(,2,)和手柄(,1,)之间的摇臂(,3,)。,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3,)一端设有安装套孔(,21,),另一端顶部为圆弧面(,22,),其旁侧设有曲形限位器(,23,),触头支持(,4,)与圆弧面(,22,)对应处亦为相应的圆弧面。,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装置是由,U,字形接线板(,16,)和套装于该接线板的底板内的筒形接线座(,17,)组成,接线板(,16,)和接线座(,17,)的顶部对应处分别设有安装孔(,26,)和安装螺孔(,27,)。,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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