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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刑事证据规则,1,何为证据规则,壹,我国立法现状及原因,贰,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阐释刑事证据规则,叁,目录,2,一、何为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公正的裁断控辩双方之间的争端,为此,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要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诉讼证明过程采取的是从结果到原因的回溯推理方式,即案件事实是原因,证据是案件事实引起的结果。在规范证据活动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美国当代证据学专家乔恩。华尔兹教授认为“证据规则决定一个事实认定者在解决事实问题时可以使用什么材料。”由此可见,英美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指证据的可采性。我国学者对证据规则涵义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卞建林先生的观点,他认为“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3,由于刑事证据规则提供了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不仅规范和约束法庭审判活动,同时也对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形成了间接的约束效果,从而不仅能够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程序的公平正义,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能够排除不可靠的证据,防止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避免诉讼的拖延。诉讼法学界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2,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换句话说,就是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准则。,4,我国的立法没有对证据规则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对证据规则的界定主要存在于学者的理论研究层面。从不同的视角解释证据规则形成了证据规则的多种定义:第一,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有学者将证据规则理解为与证据有关的程序性规则,认为“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第二,从证据制度或者证据法的角度,有学者将证据规则等同于证据法或证据制度,或者将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所有内容都视为证据规则,认为“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体现”,或者认为“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第三,从法庭审判的角度,有学者将证据规则归纳为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认为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何种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可采性,),、各种证据证明力大小,(,证据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的要求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由此可见,与英美等国侧重证据可采性的证据规则不同,我国的证据规则侧重于规范证据的运用过程。这是因为我国的证据规则是在证据法学依附于诉讼法学的大背景下,人为制定的一种与诉讼规则或者程序规则交叉融合的证据规则,不同于英美法系那种在证据法学独立于实体法、程序法的背景下,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自发形成的、与诉讼规则密切联系、但自身又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证据规则。我国司法改革的主线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这要求我们要吸收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优秀成果,并结合自身的国情构建证据规则。对证据规则的定义要以法庭审判为中心,重点关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的规范。因此,可以认为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主的、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6,二、我国立法的现状、原因,我国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造成我国证据制度简单、证据规则体系不健全。当然,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少量证据规则:,1.,原件、原物优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7,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补强证据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4.,相关性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证据的相关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着部分分散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那么实际上证据规则不充分的原因我组总结三点,8,原因,1,2,3,一是英美国家有数量较多的明确规定的刑事证据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数量较少。,二是英美国家的刑事证据规则有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据规则一般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三是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重点有别,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分。,9,其中第三点: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定规范的重点在于审前程序的证据收集行为,而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定规范的重点在于审判程序的证据审查与判断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定大都与证据调查有关,而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则大都与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审查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据规则将规范重点置于证据的提取与收集程序,实际就是将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作为规范重点,而英美国家刑事证据规则将规范重点放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实际就是将法官与陪审员的证据采信行为作为规范重点。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说的,在一定意义上看,前者是以预审为中心的诉讼传统的产物,而后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传统的产物。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后者优于前者。,10,这是因为,规范证据的提取与收集主要涉及证据提出禁止的问题,而规范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主要涉及证据使用禁止的问题。提取与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法庭审理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法庭审理时禁止使用某些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虽然表面上看是规范法官与陪审员的证据采信行为,但却对侦查人员的证据提取与收集行为也具有相应的规范效力,即对法官与陪审员的证据采信行为进行规范,具有“一箭双雕”的效果。而对于侦查人员证据提取与收集行为的规范,却很难有这种规范效果,它只能规范侦查人员,而不能对法官的证据采信行为具有规范效力,通过违法程序获取的证据未必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1,三、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阐释,(,一,),证据问题之一,:,血液酒精含量未测试时可否仅凭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定罪,案例,1:,某日晚上,11,点,肖某与朋友李某等聚餐饮酒,宴会结束后肖某欲开车回家,李某极力劝阻无效,遂向警方拨打了举报电话,并详细描述了肖某的回家路线。警方接到举报电话后,在肖某必经的路口拦截下了肖某,并对肖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1o,警察随后欲带肖某前往医院验血测试。肖某趁警方做笔录之际,开车加速逃离了现场。本案中的证据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该案反映的问题是,当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了醉酒驾驶成立标准,且随后未能对驾驶人员进行血液酒精测试,能否直接根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定案,?,进一步而言“吸气测试结果是不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如果是,应归于何种法定证据形式”,?,呼气与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之间的证据关系是什么,?,二者在醉驾案证据体系中各自的地位是什么,?,此外,该案还反映了在醉驾犯罪的证据收集中,仅仅根据他人的举报,是否可以随意对被举报人的车辆强制截停等程序是否正当等,而这又事关证据的合法性。,12,此外,如果驾驶人员的呼气与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之间的差异较大时,应以何者为准,?,尤其是,当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低于醉驾案立案标准,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却已达到的情况下,,可否单独依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定罪,?,13,(,二,),证据问题之二,:,单独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鉴定意见可否证明醉驾行为成立犯罪,案例,2:2011,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钟,乙某酒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由于光线不太好,加之酒后感觉失控,开着摩托车在马路上逆行,行驶到某小区大门口时,突然撞到路边一堆石子上,当即人仰车翻,乙昏迷。接到路人报警后迅速赶到的交警,闻到乙一身酒味,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6.26mg/100m1,本案中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没有呼气酒精测试以及其他旁证,能否对乙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定罪,?,如果乙以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不准确为由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该如何处理?,14,程序规定,第,32,条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血液测试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有疑问时“可以在办案部门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然而,较之于其他司法鉴定例如是否为精神病人等的重新鉴定不同,血液酒精含量受酒精挥发和人体吸收消化等的影响,其三日内重新鉴定准确率更是值得怀疑。因此,血液酒精含量值在醉驾案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决定了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这一证据。,15,(,三,),证据问题之三,:,既无呼气也无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时可否仅依旁证定罪,案例,3:,袁某驾车载乘其妻胡某、朋友姚某到邻镇赴宴,醉酒超速逆向行驶,致骑乘摩托车,2,人当场死亡。袁某让妻子胡某为其顶罪,并让姚某作伪证。后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称肇事车辆系其驾驶。当晚胡某“顶包”把戏终被戳穿,公安机关对已被确定为肇事嫌疑人的袁某抽血测试,但此时袁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远低于醉驾标准。从酒精测试结果出发,不能认定袁某为醉驾或酒驾,但警察从陪同的姚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饭店服务员处获取旁证,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袁某“酒后”驾驶成立,;,由于致死两人不能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最终认定袁某交通肇事罪,对袁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袁某是否有酒驾情节或者能否认定袁某成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16,本案症结在于没有呼气更无血液酒精合理测试结果因而难以认定。袁令其妻子胡某顶罪,虽然其后“顶包”把戏被戳穿,但是却拖延了检验袁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时间,再行测试时,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已远低于酒驾标准,更不成立醉驾。袁究竟是酒后驾驶或是醉酒驾驶,客观上已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致认定袁某成立酒后驾驶。显然,袁某被认定为存在醉酒驾驶情节“主要系从旁证中推定而得,是否妥当,值得商榷”。,17,案例总结,(,一,),证据规则之一,:,单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使用,1.,呼气酒精测试主体不具备法定鉴定人资格。,2.,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尚需质疑。,3.,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立案侦查依据,不应作为定案证握,(,二,),证据规则之二,:,单独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经查证属实后可作定罪证据使用,1.,醉驾案独特性决定了可以仅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定罪,且不违反孤证不立原则,2.,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醉驾案中的定罪证据予以使用,(,三,),证据规则之三,:,无呼气与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时不能仅根据旁证定罪,18,谢谢观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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