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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的前世今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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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版:1957年版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后,逐步推动职业病的国际认定标准。1950年ILO发布《职业病建议书》(第97号),列出10类职业病,成为各国参考的蓝本。1957年,卫生部颁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首次定义14种职业病,涵盖尘肺、职业中毒、辐射病等,形成了第一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第二版:1987年版   随着工业化加速,职业危害问题凸显,原有目录已不适应新形势。   1987年对第一版进行修订,职业病扩展为9类99种,新增“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和“职业性皮肤病”等类别,体现对生物因素和化学暴露的关注。   (三)第三版:2002年版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颁布了第三版。法律首次将职业病目录纳入法定管理,明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目录调整为10类115种,新增“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等。该版本从单纯关注传统工业危害,转向覆盖更多致病因素(如生物、化学、物理)。   (四)第四版:2013年版   随着新兴行业(如电子制造、生物医药)和新型职业危害(如心理压力、过劳)的出现,目录调整更注重科学分类与预防需求。2013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为10类132种,首次明确“职业性化学中毒”细分(如正己烷中毒),并新增“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如硬金属肺病)。   (五)第五版:2024年版   2024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该版本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2)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3)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2024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如下所示: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氢中毒   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铅中毒   25.有机锡中毒   26.羰基镍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钠)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机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1.杀虫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环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放射性白内障   12.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推动《目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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