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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证 据 法 学,第一章 绪论,概念,研究对象,教材体系,研究方法,让证据说话,案例:小张在商场试衣间试穿衣服。出来照镜子欣赏了几分钟,再返回试衣间换衣服时,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衣服内还装有现金,500,元。小张现要求索赔,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衣服钱和,500,元。问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二、证据法学体系,总论,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诉讼法和证据法,第四章 证据法的原则,证据论,第五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第七章 证据的分类,第八章 证据规则,证明论,第七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八章 证明概述,第九章 证明对象,第十章 证明责任,第十一章 证明标准,第十二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第十三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第二节 什么是证据法,一、概念:,广义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运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诉讼证据、仲裁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即在诉讼活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相关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我国当前的证据法(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等,(三)司法解释,1,、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审经济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行政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三、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多是成文的,独立的证据法),英国早期的证据规则基本上是通过法院的判例确立的。但到了近代,多是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据规则固定下来。,如英国,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1968,年的,民事证据法,美国,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四、大陆法系证据法(,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在诉讼法中对证据问题进行规定的立法形式,但是也有些国家把证据问题在诸如民法典等实体法中加以规定,如:,法国的证据立法形式以三大诉讼的法典为主,以实体法为辅。德国的证据法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章节之中,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的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的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三、与神示证据制度相应的弹劾式诉讼制度,1,、弹劾式诉讼制度的含义,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大体上都实行这种弹劾式的诉讼制度,2,、特点,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四、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五、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神示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的行为起到引导和规范能力,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个有信仰的国度,这不仅仅是 一种形式,它在发挥着对信徒们强大的心理规制的同时也发挥着对他们道义上的指引和善的规劝。宣誓成为神示证据制度保持至今的最为明显的遗迹,神示证据制度对现代法庭审判的影响:,“我发誓我将说的是真话,,句句实情,绝无谎言。,上帝保佑我!”,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证据:,A,切实证明有强暴行为,B,证人证明受害人曾呼喊旁人救助,C,她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有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D,立刻或当日报告,二、法定证据的内容,法律已经分门别类规定了每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和证明规则,法官运用证据的基本职责只是“加减证据”,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有了完全证据,就可以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口供,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最完整的证据。,有了被告人口供,法官可以直接定罪,无论口供真假。,(二)证人证言,1,、一个证人证言只构成,1/2,证明。,2,、两个证人证言,其内容统一,构成一个完全证据。,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证明。,4,、女子的证言是男子证言证明力的一半,5,、一个,1/2,的证人证言,,再加上另外,1/2,的证明,,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把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加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证明的,就必须做出有罪判决,不能构成完整证明,就必须做出无罪判决。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不受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有可能错杀无辜,也有可能放过罪犯,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一)中世纪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1,、含义: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2,、特点,(,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法兰克王国的纠问式程序中,对被告人要进行两次拷打。第一次是在侦查期间,逼使他承认犯罪;第二次是在判刑以后,逼使他供出共犯。,(,3,)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输服供词为根据。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一)优点,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二)缺点,1,、在运用证据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2,、容易导致刑讯逼供,3,、扼杀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两层含义,自由,:裁判者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可以自由判断。,心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二、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两个支柱和一个中心,两个支柱:法官的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道德保障,一个中心:通过自由判断达到内心确信。,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大陆法系),(,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在欧洲大陆的兴起,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2,、,1791,年法国制 宪会议 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3,、,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二)混合式诉讼制度代替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混合式诉讼是在批判纠问式和弹劾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四、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主义,确立了新的诉讼制度,(,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自由心证制度的盖然性以及法官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1,、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一定的盖然性。不是绝对的。,2,、通过公开心证过程,规范证据规则,来防止法官的主观擅断,(,1,)司法独立,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2,)审判公开,(,3,)无罪推定原则。,抑制法官先入为主,消除偏见与歧视,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4,)证据裁判原则。,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南京彭宇撞徐老太案,法官依据,常理判彭宇,撞倒徐老太,成立,公开“彭宇案”,以拯救道德的名义,第四节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事实上是从神示证据制度直接过渡到了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为保证裁判的准确,设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英美证据制度的发展与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一)英国早期陪审团,知情陪审团,14,世纪以前,陪审团由,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他们,既是证人又是裁判者,所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制,(二)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陪审团负责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在不知情陪审团的情况下,为了使陪审团更好地运用证据,审查证据,一系列证据规则应运而生。,如:文书证据规则,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三、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一)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相适应,1,法官保持消极仲裁者地位,2,诉讼双方的律师主导证据的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对抗式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较大。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主要是由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和完成的,(二)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责区分,为此产生大量的证据规则,在对抗式诉讼中,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具体在问题上,证据的合法性是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明作用以及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陪审制,但陪审员和专业法官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这种陪审制,也有人称之为“参审制”,以从称呼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三)英美法系的大量证据规则都与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有关;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则侧重于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其主要表现是证据法的大量内容都与证据调查程序有关。,(四)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比较的庞杂和具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都有其相对应的案件予以支撑;,第五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神誓法,”,也曾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例如,在神权政治十分突出的商代,国王在对刑事被害人定罪量刑时也要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的旨意,问神是否应该对被告人用刑。然而,外国的,“,火审,”,、,“,水审,”,等神明考验方法一直没有在中国的主流社会中流行起来,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长期的使用,据调查,直到,20,世纪前期,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这种,“,神明裁判,”,的方法。,(一)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1,、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受罚,4,、继承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法,5,、疑罪惟轻,有罪推定,6,、据众证定罪,7,、重视勘验检查,二、新中国的证据制度,现行的证据制度,见教材,第三章 证据法和诉讼法,第一节 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关系,证据法是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制度的法律。是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方面,我国采取的是诉讼法和证据法合一的形式。,第二节 证据法和诉讼结构,不同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制约着不同的证据法形式,也规定了不同的证据法体系和内容。,一、诉讼结构的基本分类,历史上,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之分。,现代社会,有对抗式诉讼、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之分。,二、对抗式诉讼和证据法,(一)对抗式诉讼的特点,1,、法官保持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据力是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是事实问题。),2,、律师主导证据的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较大。可以辩诉交易。当事人还具有证人的地位。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不作证。,(二)对抗性诉讼程序,1,、审判前程序,申请证据展示和禁止证据程序,2,、审判程序,挑选陪审团 交叉询问规则 证据采纳制度(证据的可采性),3,、评议程序,陪审团自由心证(证据的采信性),(三)对抗式诉讼结构下的证据法,1,、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的概念就是证据的条件,一是证据的可采性。二是证据的采信性。前者由法官判断,后者由陪审团判断。,证据一般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三种基本形式。,。,2,、证据法多是证据可采性的规定。,通过申请禁止证据的制度和交叉询问规则保障证据的可采性。,3,、证据可采性规则,一是和宪法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有关强调证据的取得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二是和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关。,4,、陪审团在法官决定采纳的证据范围内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三、审问式诉讼和证据法,(一)审问式诉讼的特点,1,、法官主导诉讼过程,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陪审制,但陪审员和专业法官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这种陪审制,也有人称之为“参审制”,以从称呼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2,、诉讼双方在证据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中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3,、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小,4,、审问式诉讼的目的是发现实质真实,实行自由心证制度,(二)审问式诉讼下的证据法,不需要繁杂的证据规则,法官自由认定案件事实。只以人权保障为基础,规定了一些实际上的证据排除规则。还有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可以起到证据规则的作用。,四、混合式诉讼和证据法(以日本为代表),(一)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法官依然是职业法官,没有吸收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但是采取了诉讼双方主导审理过程。法官保留一定的主导性。,2,、诉讼双方发挥相对积极的作用,审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对抗性,3,、被告人一方面享有沉默权,另一方面被告人自愿陈述除外。,(二)混合式诉讼下的证据法,1,、没有专门的证据法,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法中。,2,、证据规则多是关于证据力的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心证。,3,、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4,、规定了传闻规则、自白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英美法系基本一致。,五、我国的证据法与诉讼结构改革,(一)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1,、削弱法官的主导作用,2,、增强诉讼双方的积极性,3,、提高当事人的地位,(二)改革难点,(三)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以,2012,年刑诉修订为例。,(二)特点和存在问题,1,、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主要集中在证明力方面,对于证据能力的要求较弱,问:没有搜查令而获得的实物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吗?,2,、对于证据规则,也主要从证明力方面进行规定的,如“最佳证据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一定是这样的吗?,3,、证据的调查程序上,没有设立明确和完善的交叉询问规则,4,、证明制度过于重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而不重视证明制度本身的作用。,重客观真相,轻证明程序,第四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一、基本内容,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诉讼法中对此的规定。,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一)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二)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需要改变“重感觉轻证据”,“重经验轻证据”的观念,(三)证据裁判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的适用范围不同,1,、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2,、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自认和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一、含义,一切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一)直接原则,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所有的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1,、在场原则,审理权和裁判权合二为一,2,、证据以原始证据为最佳。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二)言词原则,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在法官前以言辞及口语的形式提出证据,进行辩论。,(三)直接言词原则,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2,、法庭审理中,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必须出庭作证,3,、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的裁判者,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是原始证据,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的进行,一般不得中断。,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刑事诉讼,1,、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是有例外规定。,2,、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但是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二)民事诉讼,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3,、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第三节 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1,、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2,、贯彻有利被告原则,3,、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4,、保障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三、无罪推定和我国刑事司法,(一)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未审先定,(二)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和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尚有距离。,没有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不彻底。,第五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旧刑诉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新刑诉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比较证据概念的转变。,1,、证据是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承认证据有真有假,因此才有必要审查属实。,2,、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新的证据概念是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以及形式证据观的确立,(一)从证据反映的内容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材料。,(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四)从属性看,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五)从证据的种类看,采取的是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二、与证据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一)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和定案证据不同。,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为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才能成为定案证据。,新概念更侧重“材料”论。,(二)证据原因,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三)证据力和证明力,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基本特征),一、我国证据法学对证据属性的阐述,(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物,2,、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3,、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不是主观臆断。,注意:证据的形成认识运用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客观的外在形式可能包含了虚假的内容。,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因此:,1,、办案人员不能把主观臆断作为定案的根据。,2,、证据要有正确的来源。无法查证来源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有罪还是无罪取决于一个人做了什么,而不取决于这个人是什么人,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偵查過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A.,甲寫給被害人的恐嚇信,B.,甲在,10,年以前曾採用過與本案相同的手段實施過殺人行為(未遂,被判過刑),C.,甲吃、喝、嫖、賭,道德品質敗壞,D.,甲的情婦證明,在本案的作案時間中,甲曾與她一起在某電影院看電影,電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號,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待证事实是什么?,证据材料反映什么事实和问题?,证据材料能证明待证事实吗?,如杀人现场有一把刀。但法医解剖尸体后,鉴定死者因中毒死亡。这把刀因不具备证明作用,就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规则:,证据必须限制在有关争议问题的范围内,于争议事实无关的情况不允许加以证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况:,(,1,)相似事实,某人以前曾实施过的同本案中的行为相似的事实。,(,2,)品格证据,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能作为证据,,例外:某些民事案(例如诽谤罪)当事人的品格为争议事实时,就具有证据资格。,刑事案件中,被告以其品格良好证明不可能犯所控罪行,控方可提出该人品格不良的证据。,(3),前科,前科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外:刑诉中,被告如果认为他已经因为同一行为受过审判,不应再次审判,则被告的前科就成为争议事实,证明前科的证据就具有证据资格。,(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的法律保障。,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来源的程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侵害宪法权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第一节 物 证,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物证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两大类,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一)实体证据,(二)痕迹证据,(三)微量证据,(四)气味证据,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二、物证证明力的特点,(一)物证以物本身的特征、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二)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四)物证需要借助人的能动作用去证明案件事实。,争议:勘验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属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三、物证的收集与保管,(一)收集的方法和程序,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收集的程序要合法。非法收集的物证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具有证据能力,收集时防止 物证污染。,(二)收集的主体,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物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2,、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物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物证,(三)保管,1,、密封,2,、销毁,3,、拍照,4,、复制,5,、有关机关保存,四、物证的提供,(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问:公诉机关并没有直接将被盗车辆在法庭上展示,而仅出示了被盗车辆的照片。对于被盗的车辆属于物证,各方均没有异议。但是这些被出示的照片是否属于物证,?,五、物证的审查判断,(一)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二)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1,、是否原物,2,、是否伪造,3,、是否具有证明力,(三)审查判断的方法,1,、交付辨认,2,、科学技术鉴定,3,、比较和印证,第二节 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二、书证的特征,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按通常的标准能够为人们所认知和理解,并可借此发现案件的信息,三、书证的证明力特点和分类,(,一)特点,1,、就内容看,书证本身是证明内容与证明过程的统一,书证有直接证明性,2,、就形式看,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3,、书证具有物质性,是广义的物证(与言词证据相区别),4,、书证具有思想性(与物证相区别,),(二)书证与物证的关系,联系:,1,、书证是广义的物证,也是实物证据,2,、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作书证,也可以作物证,3,、双方的客观真实性强于言辞证据,区别:,1,、书证是以包含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物证以其自身的存在方式来证明案情,。,女青年徐某,被人杀死在山坡上,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一封信和一个字条,新的内容和案件无关,但据通信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书写字条的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问本案中的信件与字条属于何种证据?,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B,两者都是书证,C,两者都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三)书证的分类,1,、根据表达方式划分: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等,2,、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依职权制作,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证(不可绝对化。),3,、根据内容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记录性书证(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4,、以书证形成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原始书证、派生书证,原始书证(原件):文书的原本、正本,派生书证:在原始书证的基础上的副本、节录本、复印件、影印件、译本,注意:民事诉讼中书证的原件指原本、正本。,行政诉讼中书证的原件指原本、正本和副本。,四、书证的提供、收集与审查判断,(一,),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注意,:,三大诉讼中的差异。,1,、提供与收集的主体,2,、提供与收集的方法,3,、提供与收集的程序,4,、原件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强调书证的提供和提供要求。注意原件的范围和要求,(二)书证的审查判断,1,、查明制作人的资格,2,、审查书证的内容,3,、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第三节 证人证言,一、概念,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广义的证人: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验人(英美法系),狭义的证人:仅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和勘查检验人。(大陆法系,),证人证言的形式:,口头证言,书面证言,记录证人陈述的录音、录像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证人证言。,二、证人证言的特点:,(,一)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二)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成为证人,三、证人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一)证人的资格条件,我国证人的条件,1,、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当事人之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3,、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4,、证人优先,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不包括组织,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二)证人的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出庭作证的例外(刑诉的规定),(,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2,、如实作证的义务,注意和伪证罪的区别,3,、保守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三)证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取证时出示证件,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3,、对自身情况的保密权,4,、保障自身和近亲属安全的权利,5,、出庭作证的通知书开庭,3,日前送达,6,、费用请求权,7,、拒绝作证权,(,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2,)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3,)特定职业的拒绝作证权,律师、医护人员、宗教职业者或曾担任以上职务的人,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1,、立法上的前后矛盾,2,、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3,、立法和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足,4,、未能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排除效力。,附,:,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证人的保护,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三、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参见教材,188,页),两人以上、个别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一)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证言形成的三阶段:感受,记忆,陈述,(二)证人证言的关联性,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四,),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六)综合对比,实物验证,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一、概念,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包括间接受害人,也不包括他的代理人。,2,、被害人陈述仅指其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不包括向其他机关和个人所做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仅是其被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情况所做的陈述,二、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区别,1,、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2,、心理基础不同,3,、作假证的后果不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称“口供”,根据作出口供的主体不同,分为:,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告口供,根据口供的内容不同,分为:,供述,(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否认自己的罪行或罪行较轻的陈述),攀供,(检举揭发同案犯或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转化为证人证言),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二、特征,1,、由被控主体提供的,2,、可能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一般属于直接证据,3,、虚假的可能性大,4,、反复性和不稳定性,三、证明力的特点,1,、有可能真实,直接反映案件事实情况,2,、虚假性较大。,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一)讯问的方法和程序,(二)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制度,刑诉法修正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从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共同被告人口供的审查,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翻供的审查,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一、概念,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包括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甲和乙系朋友,某日,甲向乙借款,5,万用于购房,乙碍于情面,未让甲出具欠条。一年后,乙也要购房急需用钱,遂向甲索要借款。甲称无钱,乙将甲诉至法庭。乙在法庭陈述了甲借款的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甲在陈述时,承认了向乙借款的事实,但不还钱是因为暂无还钱能力。问:对甲乙的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二)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三)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四)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三、当事人陈述的分类,(一)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之外的陈述,(二)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三)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四、当事人承认,(一)概念:,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二)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1,、诉讼上的承认。,(,1,)向审判人员作出的承认,(,2,)诉讼过程中的承认,2,、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外:,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代理人在特别授权后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为授权,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承认。,五、当事人自认,(一)概念,当事人承认的一种,特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二)自认的构成,同承认,(三)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1,)自认者的相对方免除举证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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