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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第13章反避税管理课堂演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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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13,章 反避税管理,本章内容包括:,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第二节 转让定价管理,第三节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第四节 资本弱化管理,第五节 其它反避税措施,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本节内容包括:,一、对避税的认识,二、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三、反避税管理的内容,一、对避税的认识,(一)避税的定义,(二)避税的形式,(三)避税的法律性质,(一)避税的定义,避税,即税收规避,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未曾考量的事项而进行的涉税事务安排,以降低或规避税负的一种活动。,它通常与关联交易有关,是现代税收管理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二)避税的形式,1.,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关联方之间进行避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一种经济术语,用来指关联方的交易估价行为,即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通过人为地压低或抬高交易价格的方式,实现税收的规避或者降低税收负担的一种交易估价行为。,2.,资本弱化,1987,年的,OECD,报告,将资本弱化界定为:一般是用来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匿资本的行为。资本弱化是一种人为方式,在资本弱化中,纳税人通过不合常理的借款数量和支付超额利息获取税收方面的好处。这样,超额利息就构成隐匿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处理的。,3.,其它形式,如关联企业之间分摊成本、故意不分配利润等。,(三)避税的法律性质,从法学的角度看,它属于一种脱法行为,所谓的脱法是指行为虽抵触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考虑法律解释以文义可能性为界线)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即非合法也非违法。这种脱法行为的特征是形式的合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它在本质上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避税者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方式利用国家税法的漏洞来减轻其自身的税收负担,直接损害了税收的财政职能,挑战了税法的严肃性,尤其是国际避税,更是直接对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构成了侵害。而且避税行为相对“加重”了诚实守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间接造成了税负分配的不公,破坏了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因此,面对避税现象,很多国家的国内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并且赋予税务部门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能够对避税问题加以规制和管理。,二、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一)关联企业的认定,(二)关联交易的类型,(一)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都将其定义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我国,征管法,中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二)关联交易的类型,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三、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对避税问题加以防范和制止的一种管理活动。,在中国现阶段,反避税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一)转让定价管理,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三)资本弱化管理,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四)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五)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六)一般反避税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二节 转让定价管理,本节内容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二、再销售价格法,三、成本加成法,四、交易净利润法,五、利润分割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二)有形资产的使用,(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四)融通资金,(五)提供劳务,(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二)有形资产的使用,(,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三、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四、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第三节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本节内容包括:,一、预备会谈,二、正式申请,三、审核评估,四、磋商,五、签订安排,六、监控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一、预备会谈,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二、正式申请,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三、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四、磋商,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五、签订安排,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六、监控执行,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第四节 资本弱化管理,本节内容包括:,一、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二、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三、相关管理规范,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进行的避税行为,,OECD,在,1987,年推出的,资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安全港规则,即根据债务,/,权益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2008,年两税合并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设立了防止资本弱化的有关条款,引入了安全港原则。,一、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规定标准,是指,5,:,1,(,金融,企业)和,2,:,1,(其他企业)。,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依法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二、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三、相关管理规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第五节 其它反避税措施,本节内容包括:,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三、一般反避税管理,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前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对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三、一般反避税管理,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1,)安排的形式和实质;(,2,)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3,)安排实现的方式;(,4,)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5,)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6,)安排的税收结果。,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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