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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规修订详解PPT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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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释,1,内 容,第一部分、修订过程,第二部分、修订原则,第三部分、主要变化,第四部分、条款解释,规程解释,2,一、修订过程,2009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511条。,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此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3,一、修订过程,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至6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2012年10月23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4,二、修订原则,四合一原则,连续性原则,先进性原则,5,二、修订原则,国际接轨原则,分类监管原则,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原则,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6,三、主要变化,(一,)、表述方式的变化,7,三、主要变化,(二)章节结构,总则,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安全附件和仪表,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8,使用管理,9,检验,10 热水锅炉及系统,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2 铸铁锅炉,13 D级锅炉,附则,8,3.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3.2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3新增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3.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三、主要变化,9,3.5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3.6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3.7 新增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三、主要变化,10,(三)主要内容变化,3.8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3.9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3.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3.11 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三、主要变化,11,(三)主要内容变化,3.12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3.13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3.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3.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3.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三、主要变化,12,四、各章条款解释,总则,(,1,),材料,(2),设计,(3),制造,(,4,),安装、改造、修理,(5),安全附件和仪表,(6),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7),8,使用管理,(8),13,四、各章条款解释,9 检验,(9),10 热水锅炉及系统,(10),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1),12 铸铁锅炉,(12),D,级锅炉,(13),14,第一章 总则,15,第一章 总则,(一),本章由以下内容组成:,1.1目的,1.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6特殊情况的处理,1.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16,16,第一章 总则,(二),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17,17,第一章 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1、目的;2、依据。,18,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19,第一章 总则,19,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20,第一章 总则,20,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21,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条款解释,:整个1.2条,是修改条款;,内容:,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21,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22,第一章 总则,22,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1.4.2 B级锅炉,1.4.3 C级锅炉,1.4.4 D级锅炉,23,第一章 总则,23,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24,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25,25,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26,26,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 0.8MPa 并且30L V 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0.04MPa并且D 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 95;,(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0.1 MW。,27,27,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28,28,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有关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29,第一章 总则,29,1.6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的规定。,30,第一章 总则,30,1.7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31,第一章 总则,31,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规定了本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的相互关系。,32,第一章 总则,32,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条款解释,:,新增条款,内容:,是本规程各有关章节关系的结构性说明条款。,第一章 总则,33,第二章,材料部分,34,第二章 材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1.本章共9节,2.1基本要求,2.2性能要求,2.3材料选用,2.4材料代用,2.5新材料,2.6国外牌号的材料,2.7材料质量证明,2.8材料验收,2.9材料管理,35,第二章 材料,2.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原则要求;,对锅炉用材料的牌号、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进行了调,整,重点增加了电站锅炉用材料;,简化了材料代用的批准手续;,调整了新材料的技术评审程序;,简化了材料入厂验收程序。,36,36,第二章 材料,(二)条款说明与解释,2.1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37,37,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1条、水规第18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材的基本要求。,1.增加承载构件材料要求,承载构件:一般指锅炉主要的立柱、大板梁等。,2.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成分、冶炼方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方法和数量、质量等方面均应符合。,3.删除了文字“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原因:目前国内锅炉用钢板和钢管的制造实行许可制度。,38,38,第二章 材料,4.关于原“提供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调整至本章2.7,5.提出了锅炉用材料的强度、塑性、韧性、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要求,基本概念:强度 塑性 韧性 疲劳 腐蚀,6.关于原“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的规定,调整至本规程第5章。,39,39,第二章 材料,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2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钢的种类和常温力学性能的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沸腾钢、镇静钢和半镇静钢的概念及其性能,40,40,第二章 材料,2.对室温断后伸长率和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的要求。,(1)室温断后伸长率、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的基本概念。,(2)将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的要求由原来的碳素钢和碳锰钢扩展为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原因:钢材制造的性能稳定性提高,41,41,第二章 材料,2.3 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钢板材料的要求。,42,42,第二章 材料,1.取消了部分钢种,22g和12Mng:长期已不再使用,2.增加了部分钢种,15CrMoR、,12Cr1MoVR和13MnNiMoR:GB7131997锅炉用钢板,3.部分钢的工作压力进行了调整,(1)Q235B、Q235C、Q235D和15、20钢:符合实际情况,(2)原规定中的20g,22g,12Mng,16Mng:压力等级的划分,43,43,第二章 材料,3.,部分钢的温度进行了调整,(,1,),Q345R,:符合实际情况,(,2,),Q245R,:易发生石墨化,4.,增加,GB 713,中的部分钢材,18MnMoNbR,、,14Cr1MoR,、,12Cr2Mo1R,:压力容器制造上的应用比较广泛,2.3.2,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钢管材料的要求。,44,44,第二章 材料,1.碳素钢中增加部分钢号,Q235B:实际应用效果良好,符合实际情况,L210:满足热水锅炉发展的需要,20MnG、25MnG:在国外以及引进国外技术的大型锅炉上大量使用,2.碳素钢中增加YB4102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主要使用在中低压锅炉上,3.碳素钢中部分钢的工作压力进行了调整,10,20钢(GB/T8163):GB/T8163已调整,10,20钢(GB/T3087):压力等级的划分,45,45,第二章 材料,4.碳素钢中部分钢的壁温进行了调整,10钢(GB3087)、20钢(GB3087)和20G(GB5310):符合实际情况,5.合金钢中增加了较多的钢号,(1)15Ni1MnMoNbCu,15MoG,20MoG,12Cr2MoG,07Cr2MoW2VNbB,10Cr9Mo1VNbN,10Cr9MoW2VNbBN,10Cr18Ni9NbCu3BN,07Cr19Ni10,07Cr25Ni21NbN,07Cr19Ni11Ti,07Cr18Ni11Nb,08Cr18Ni11NbFG等钢号:满足大型电站锅炉钢管用材的需要,46,46,第二章 材料,(,2,),锅炉钢管牌号与其他相近钢牌号对照表,6.,壁温,(,1,)壁温的概念,(,2,)亚临界以下机组锅炉管子壁温的选取,(,3,)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锅炉管子壁温的选取,2.3.3,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表,2-3,锅炉用锻件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锻件材料的要求,47,47,第二章 材料,1.限制Q235的使用条件,JB/T9626已取消,但实际在工业锅炉中仍少量使用。,2.取消了部分钢种,30CrMo,35CrMo,25Cr2MoV:主要用于制造紧固件,3.取消原蒸规规定表下的注,移至本规程“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4.取消GB699为优质碳素结构钢,应为锻造技术条件的标准编号,5.取消ZBJ98016锅炉锻件 技术条件,标准变更,48,48,第二章 材料,6.,部分钢的使用温度调整,20,25,:易产生石墨化,12CrMo,:符合实际情况,7.,增加,NB/T 47008(JB/T472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中的材料,锻件在容器制造上应用很多,适当放宽。,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表,2-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49,49,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锻件材料的要求。,1.ZG200-400,铸钢工作压力调整:锅炉参数等级匹配。,2.ZG200-400,铸钢温度调整:易发生石墨化现象。,3.,取消,ZBJ98015,:标准更新。,2.3.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表,2-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铸铁件材料的要求。,50,50,第二章 材料,1.,灰口铸铁,2.,可锻铸铁,3.,球墨铸铁,4.,原规定表下的注,移至本规程,2.3.9,。,2.3.6,紧固件材料,锅炉用紧固件材料见表,2,6,。,表,2,6,紧固件材料,51,51,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锅炉用紧固件材料的要求。,1.增加了部分钢种,30CrMo、20Cr13、30Cr13、12Cr18Ni9:满足实际需要,2.取消了部分钢种,40Cr、2Cr12WMoVNbB:不再使用,3.降低了25Cr2MoVA的使用温度:抗松弛性能和高温性能较差,52,52,第二章 材料,4.增加了GB 150中所列碳素钢和合金钢螺柱、螺母等材料,紧固件在容器制造上应用很多,适当放宽范围。,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拉撑件材料的要求。,53,53,第二章 材料,1.拉撑件:一般指工业锅炉中用于拉撑的管、杆、板。,2.应选用锅炉用钢。,2.3.8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 47018.147018.7(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3条、水规第19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中焊接材料的要求。,JB/T 47018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54,54,第二章 材料,2.3.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如果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相应规定时,可以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55,55,第二章 材料,(4),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用表,2-5,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5),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6),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锅炉材料选用及加工的特殊要求。,56,56,第二章 材料,1.随着锅炉参数的提高,管子或集箱的材质选择也趋于增多,JB/T 9626锅炉锻件 技术条件中的钢材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故允许选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通过锻造、热弯、热轧等热加工工艺制作,以满足实际需要。,2.对于小规格的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可以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的目的是保证原轧制或锻制圆钢的变形的织构不被破坏,尽可能的保证原轧制或锻制质量。,57,57,第二章 材料,3.灰铸铁不允许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也只能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制造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性能较差(冲击韧性),4.对于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限制条件使用灰铸铁,灰铸铁中的抗拉强度较低。,5.取消原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的规定,已调至本规程4.5.6.2.1。,6.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铸铁件的含碳量较高,焊接性能差。,58,58,第二章 材料,2.4 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4、25条,水规第20条的修改条款,是对代用材料的原则要求。,1.范围调整,将原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改为锅炉材料的代用,更加全面。,59,59,第二章 材料,2.取消“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必须是本规程允许使用的材料才能代用,如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进行代用,应按本规程1.6条执行。如采用国外钢材进行代用,可按第2.6条执行。,3.增加了满足工艺要求,符合实际情况。,4.取消了“代用材料需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的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60,60,第二章 材料,2.5 新材料,采用没有列入本规程的新材料时,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6、27、28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新材料进行技术评审的要求。,明确评审的基本要求,对新材料的研发仅进行原则规定。,61,61,第二章 材料,2.6 境外牌号的材料,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1)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4)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62,62,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9条,水规第21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制造锅炉的要求。,1.允许使用境外牌号的几种情况,2.将“焊接性能”改为工艺性能,更加全面。,3.修改对进口材料验收的要求,符合国际通用做法。,4.首次使用进口材料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5.在进行强度计算时,应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符合标准体系的一致性。,6.取消原条款中的第5款,可参照本条1款,63,63,第二章 材料,2.6.2 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制造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正式制造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进行技术评审。,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30条、水规第21条的修改条款,是对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的要求。,64,64,第二章 材料,1.生产和验收应按照该材料牌号的国外的标准进行,我国的检验标准与国外的检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2.正式制造前应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防止一些材料制造单位盲目的批量生产,造成质量问题。,3.增加了“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状况和经验,以保证该材料在我国锅炉生产和使用上是安全的。,65,65,第二章 材料,2.7 材料质量证明,(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1条、水规第18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66,66,第二章 材料,1.原规程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的要求,但对材料质量证明书没有做进一步详细要求,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2.锅炉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从材料制造单位直接采购材料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实际生产中,存在锅炉用原材料采购量较少,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的情况,直接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往往有困难。在此情况下,可按本条规定执行。,67,67,第二章 材料,2.8 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 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68,68,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31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的要求。,1.锅炉用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用于制造锅炉元件。这种做法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做出的规定。,2.本次修订增加了材料制造地验收方式,这也是国标上通用的做法。,3.近些年在原材料复验方面,尤其是碳素钢很少出现问题。在此基础上,有条件地适度放宽,可有效减少锅炉制造单位的成本,缩短制造工期。,4.目前已经不再进行质量认可,故取消关于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规定。,69,69,第二章 材料,2.9 材料管理,(1)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32、33条,水规第22、23条的保留条款,是对材料管理的要求。,1.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未经验收的材料或非锅炉用的材料用于锅炉。同时,防止用错钢材。,2.焊接材料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焊接接头的质量,必须重视焊接材料的管理。,70,70,第三章,设计部分,71,第三章 “设计”,(,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计25节,由以下部分组成:,3.1基本要求;,3.2设计文件鉴定;,3.3强度计算;,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3.5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6安全水位;,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3.8管孔布置;,72,第三章 “设计”,3.9焊缝布置;,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3.11加装套管;,3.12定期排污管;,3.13紧急放水装置;,3.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3.15膨胀指示器;,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3.17喷水减温器,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3.19再热器的保护;,73,第三章 “设计”,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3.19再热器的保护;,3.20吹灰及灭火装置;,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3.22防爆门;,3.23门孔;,3.24锅炉钢结构;,3.25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74,第三章 “设计”,(二)本章主要变化为:,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修改了扳边元件直段长度的要求;,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中增加了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增加了定期排污管、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规定,增加了尾部烟道疏水装置设置要求;,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要求;,增加了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75,第三章设计,(三)条款说明与解释,3.1 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76,第三章设计,3.2 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文件的规定。,77,第三章设计,3.3 强度计算,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略)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的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时选取材料安全系数的规定。,78,第三章设计,3.3.2 强度计算标准,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A级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7条;水规第6条。,79,第三章设计,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4)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烧方式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80,第三章设计,(6)各部件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条款:,蒸规第34、41条;水规第24、29条。,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81,第三章设计,3.5,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5.1,水管锅炉锅筒壁厚,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3.5.2,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1)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条款说明,:保留条款。,原条款:,蒸规第36、37条。,82,第三章设计,(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8mm,并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0mm,并且不大于35mm;,(3)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3000mm;,条款说明,:此两条款是保留条款。,原条款:,蒸规第38条。,条款解释,:此两条款是对锅壳锅炉主要几何尺寸的规定,。,83,第三章设计,3.5.3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l2mm。,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124条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胀管管径及筒体壁厚的规定。,84,第三章设计,3.6 安全水位,(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mm;,(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40条。,85,第三章设计,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3.7.1 基本要求,(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锅壳)、集箱、炉胆、回燃室以及电站锅炉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的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2)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采用拼接。,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47、56条;水规第30条,86,第三章设计,3.7.2 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1)焊缝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坡口经过机械加工;,(2)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的管板与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插入式的结构;,87,第三章设计,(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NB/T 47013(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检测。,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48条、水规第四章三。,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规定。,88,第三 设计,3.7.3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1)强度计算中,开孔需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2)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3)A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条款:,蒸规第49条,89,第三章设计,3.7.4 小管径管接头,A级锅炉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设的条款。,条款解释:,小管径管接头要求,90,第三章设计,3.8,管孔布置,3.8.1,胀接管孔,(1)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9mm;,(2)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mm),并且不小于0.5d+12mm;,(3)胀接管孔不应当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向焊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且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91,第三章设计,3.8.2,焊接管孔,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应当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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