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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3篇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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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3篇新 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需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干成立。以下是华律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照阅读!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

2、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改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作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看法,企业

3、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作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作关系,妥善处理劳作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作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作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作关系,劳作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作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

4、与企业签订劳作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作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作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作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看法,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依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看法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

5、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加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纳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劳作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作者,不断提升劳作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原因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需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作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作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作报酬按照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

7、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同意的状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加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状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状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作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

8、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修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作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作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作安全卫生和劳作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作安全卫生防护制度,确保职工在劳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升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强化和改善劳作安全技术工作和劳作保护特别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作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强化劳作保

9、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作保护和安全卫生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必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二 _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_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状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入改革,落实执行强

10、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加强企业素养,提升经济效益的总方针,保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养双提升,树立优良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 公司以提升人的素养为根本,以提升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加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加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升公司参加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需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当起各自的使命和义务,勤奋学习,勤奋工作,提升劳作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

11、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劳作报酬 第四条 公司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入,逐步推动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作后,公司按不低于_元人民币支付月薪(_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02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_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_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升劳作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作特点,将职工的劳作报酬与

12、其劳作责任、劳作技能、劳作条件以及劳作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作报酬充分反映劳作数量上和劳作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依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_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_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劳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执行每周_小时,每日_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 依据国家劳作和社会确保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

13、按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状况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看法。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_年至_年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_年至_年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_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必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纳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

14、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别状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 劳作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作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作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别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职工必需参加公司举办的劳作安

15、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作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作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作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作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需落实劳作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看法,并催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执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

16、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作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采用有效的防暑降温柔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加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强化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

17、查。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_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状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_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展开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

18、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升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 劳作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需与公司依法订立劳作合同。与公司建立劳作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依据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劳作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

19、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作报酬、劳作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_天内向劳作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作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

20、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_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作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作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

21、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执行的劳作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依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_市劳作局检察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_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市劳作和社会确保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_公司:(盖章)_ 企业方首席代表:_ (经理) _年_月_日 _工会:(盖章)_ 职工方首席代表:_ (工会主席) _年_月_日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范本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

22、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作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作合同约定的劳作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作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

23、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作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作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

24、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

25、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使命,听取职工的看法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确保协商代表履行使命必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使命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作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

26、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作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状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

27、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看法。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作确保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

28、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

29、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状况纳进劳作执法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作关

30、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作确保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状况复杂必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

31、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作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必需真实状况和资料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作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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