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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幼儿园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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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财务规定, 结合幼儿园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重庆路幼儿园及片区内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 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幼儿园和个人三 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幼儿园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幼儿园决算,真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 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幼儿园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 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的财务活动在园 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根据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安排,幼儿园实行校财局管, 分校核算”,幼儿园设置财务工作机构,在园长领导下,管理幼儿园的 财务活动。 第七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 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幼儿园所有财务活动,由幼儿园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 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对幼儿园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幼儿园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 幼儿园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的原则。幼儿园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 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 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幼儿园预算由幼儿园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 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幼儿园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 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幼儿园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 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 调减的,由幼儿园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幼儿园决算是指幼儿园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 告。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 款。 (二)事业收入,即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 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 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 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幼儿园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 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幼儿园应当按照国 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 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幼儿园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 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 幼儿园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 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用财政补助 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幼儿园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建立 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 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幼儿园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规定违 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 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 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10元以上费用支出,需幼儿园班子集体研究。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 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 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幼儿园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 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 效性。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幼儿园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 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 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 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 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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