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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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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发生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科。 (二)医务科立即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一般、重大、特大级别的认定。 (三)医务科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如实向院长和分管副 院长汇报,经院长批示后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6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 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报告: 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 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 (五)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将补充、修正的相关内容报至院长、分管院长,由医务科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向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报告。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放射科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保卫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责任科室及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医务科。 (三)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工作,医务科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如实提供事件有关情况,医务科及时组织医疗质量安全 (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科室鼓励积极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对于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及医务工作者非但不追究责任,对于积极上报的科室年终给予奖励。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医务科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三级: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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