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救器集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凡不执行规定私自存放自救器,由自救器室通知安监处及所在单位,按不带自救器违章作业处理。
2、因非正确佩戴造成的自救器损坏或丢失由通灭队给予本人罚款处理。
3、因正常使用,救险、逃生等原因,使用自救器被启封,应及时由本单位证明,由通灭队长签字后给予补发。
4、职工支取和存放自救器,应认真验对号码,防止错放,对故意损坏室内设施和其它物品,扰乱正常秩序,由矿安监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5、每月由通灭队将违反规定的单位、人员上报总工程师,由安监处执行处理。
6、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的购置必须经过充分调研,选用国家授权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
7、自救器实行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自救器必须逐台建立台帐,自救器的出厂日期、有效期、编号、使用者姓名等项目。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对号牌领取隔离式自救器并随身携带。
8、长期存放处应避免日光直射,自救器应远离热源,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不要与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同放一处,存放室应尽量保持干燥。
9、每次领取和交还自救器,发放人员与领取人员必须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经常注意观察搂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如果指示器变红,则仪器需要进行维护,并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面察干净。发放人员将有问题的自救器交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能修复或过期自救器作报废处理。
10、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跌落,不允许当坐垫用,不允许用尖锐的器具猛砸外壳和药罐,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严禁乱扔乱放。
11、携带待用时,任何场所不准随意开启自救器搬手和封条带打开外壳。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按要求佩戴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12、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室温在0-45T范围内,通风良好。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在用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对于怀疑漏气的自救器要随时检查气密,气密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
13、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出厂日期计算,自救
器专管人员负责逐月对在用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过期和已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由专业管理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理,禁止乱丢药罐和药品,自救器只能佩戴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佩戴使用,过期和已使用过的自救器,不允许修复使用。过期自救器严禁下井。
14、自救器备用量,按矿井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证8%的备用量。每月22日前必须将自救器使用、配备情况上报通风部。
15、自求器发放每班必须由专人负责,在指定的地点统一发放。
16、自救器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仓库架上,储存、保管温度一般在0-35C范围内,产品要远离热源,不准与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17、为保证自救器使用的可靠性,应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随身携带的每月检查一次,固定存放额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受到剧烈撞击,有漏气可能的应随时进行气密性检查,检查有问题的一律不准发放使用。
18、自救器的使用必须执行“人、自救器、支领牌”三固定办法。
19、自救器交还时,交接人员一定要对照发放记录收交。对交还数量与发放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向安检科及调度室汇报。
20、自救器交还后,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漏气或使用过不合格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并不准再次发放使用。
21、自救器一经校验合格,投入使用后均有使用者负责,配件损坏,使用者负责更换配件费用,丢失、损坏,按自救器原值扣款。
22、凡不执行规定私自存放自救器,有自救器室通知安检科及所在单位,按不带自救器违章作业处理。
23、自救器专管人员,必须每班填写各类记录,并及时江气存在的问题。
24、每次领取和交还自救器,发放人员与领取人员必须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经常注意观察外观等变化情况,如需进行维护,检验后方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面察干净。发放人员将有问题的自救器交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能修复或过期自救器作报废处理。
25、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跌落,不允许当坐垫用,不允许用尖锐的器具猛砸外壳和药罐,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严禁乱扔乱放。
26、携带待用时,任何场所不准随意开启自救器搬手和封条带打开外壳。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按要求佩戴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27、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出厂日期计算,自救器专管人员负责逐月对在用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过期和已报废的自救器由专业管理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理,禁止乱丢药罐和药品,自救器只能佩戴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佩戴使用,过期和已使用过的自救器,不允许修复使用。过期自救器严禁下井。
28、自救器备用量,按矿井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证8%的备用量。每月22日前必须将自救器使用、配备情况上报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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