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学术权益、义务及法律责任,科研项目的经费则实行院、系(院内二级机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统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原则。学院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调、服务与管理,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
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和预算管理等,协助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与财务处及相关院内二级机构共同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并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制定工作。完成已立项科研项目在学院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教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条院内各二级机构作为学院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负有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管理责任,应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学术和法律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院、二级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由学院教务处统协调组织,各二级机构按项目主管部门和教务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只有在教务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申报各级自然科学纵向项目之前,应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申报的科研项目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
第九条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限制申报项目数的纵向项目,由各二级机构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汇总后,由学院按规定批准后报出。
第十条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主要申请二级机构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本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经费分配(合作申报单位若只有两个单位时,我院为项目主持单位的所占份额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我院参与研发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的20%;若合作申报单位为三个或以上时,我院为项目主持单位的所占份额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的40%,我院参与研发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的20%)、分工、研究标的及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方可申报。
对于合作项目申报经费分配等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需向教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并由二级机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同意,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院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第一期经费到学院后,该项目负责人须与教务处签订明晰权责且保证履行的责任书,由教务处确认立项并建立档案,财务处统编号并发放经费本(卡)。
第十三条院内相关二级机构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办理和执行。不得利用变更程序来降低研究目标、水平,严禁学术造假。
第十五条院内若干个二级机构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的二级机构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和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二级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六条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立项经费在100万元以内的其他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设立子(分)项。
第十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教务处在征得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该项目。
第十八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教务处会同各二级机构定期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对管理好、执行好相关科研项目的二级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以后的项目申报中予以政策倾斜。对于管理与执行不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者则扣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机构次年限项申报项目名额,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三年内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内,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主动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并进行项目经费决算,经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要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以下收集范围将项目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定期上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归档。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 项目申请书(含需要的专家意见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协议书、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等。
2. 在研究过程中,有关项目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结题报告等)和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措施。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对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