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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生产过程防火防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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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品生产过程防火防爆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依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同意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别状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存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用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镁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保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   ②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   ③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C°,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纳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纳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纳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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