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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申请书
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化肥。
地址:西安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 :18*********。
被申请人:陕西**农业科技。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县*镇*村,原办公地址为西安市*区*路*号*大厦*楼*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 :029-********。
被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所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610****************。联系 :13*********。
被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所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610****************。
被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所地:陕西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610****************。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向上述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国、出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农业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雁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贵院已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15〕雁执字第02354号。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陕西**农业科技送达执行通知书且依申请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假设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令,促使被执行人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早日解决该案执行事宜。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化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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