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然气回收项目安全防火防爆制度
1、 天然气回收项目是防火防爆重点单位,任何人未经许可不的靠近。避免产
生静电火花,防爆区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2、 为防止静电火花,所有设备及管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在天然气浓度特别
高的环境里工作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3、 加强防火防爆知识学习,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设备现场必须按规定
配备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器材要摆放于明显位置并由每日
值班人员负责每天检查,负责人负责管理。
4、 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如需动明火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填写动火申请
书,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派人监护并做好安全
防护工作。动火后的现场要认真检查清理消除残火,防止发生火灾。
5、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要着防静电工作服,为防止产生碰击火花,不准穿钉子
鞋或带入任何火种。不能直接用铁质工具敲打钢铁件,应使用防爆工具。
6、 管理人员必须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演习活动;组织学习天然气回收
工艺流程知识及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7、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在生产现场堆放对易燃易爆物品、与工
作无关的物品或任何杂物。消防通道及主要出必须保持通畅,严禁堵塞。
8、 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所有管线、阀件都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严
密不漏。每天要进行一次安全验漏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上报。
9、 生产现场所使用的电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0、 一切消防工具、材料、设备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并防止固定显眼的位
置,以便于使用。遇有紧急情况,
天然气回收项目安全防火防爆制度(二)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
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 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 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
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 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
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 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
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 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
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
作业等。
二、 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 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 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
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 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 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 天提出申请。
② 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 天提出申请。
③ 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 天提出申请。
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
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 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 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
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 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
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
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 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
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 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
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 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 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
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 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
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
围、方法。
② 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
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 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
③ 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 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 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
中心,半径 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 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
须保持2pa-6pa 的压力。
4. 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
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
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
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
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 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 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
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快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
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 米以上。
7. 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
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
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 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
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
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
执行。
10. 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
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 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
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 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
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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