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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80957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1.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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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制定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纳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以下状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必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必需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状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必需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假设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显然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必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必需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必需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纳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纳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碰到以下状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状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必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必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别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纳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必需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必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纳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别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四周环境和设备连接状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假设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纳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必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纳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系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纳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纳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纳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必需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四周积煤必必需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必需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纳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开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四周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纳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四周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纳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必需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必需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必需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必需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必需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必需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必需采纳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汲取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纳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汲取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汲取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汲取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确保通风合格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汲取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必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汲取塔防腐施工完成后,汲取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必需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四周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状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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