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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及主要风险因素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风险因素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是指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优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分类和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施工过程中或项目竣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当地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建设、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全面和专项安全评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一)新开工、已完成的建设项目。
(二)具有许多主要风险因素的时期。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当设施、劳动组织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评估。
第三章安全评估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估应根据以下内容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作业活动通常根据作业区域进行、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危害和有害因素的识别通常基于施工区域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条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每次生产经营活动前都要进行预危害分析,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根据系统和规范的要求,提前准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根据三种情况的变化,可以定性和定量地判断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方法基于逻辑树图,逻辑树图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的原因及其逻辑关系,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安全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估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安全评估。
(三)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的主要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基本情况及安全评价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过程及现有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估方法和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重大风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对重大风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主要风险因素分类: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主要风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导致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导致严重伤害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识别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与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和大型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
(六)特殊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运行。
(七)重型吊装施工。
(八)现场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工厂内施工道路的施工和运营等)
(十)发电设备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识别主要风险因素、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聘请有经验的工人或安全评估专家组成风险因素识别和施工作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识别主要风险因素、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所属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风险因素,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重大风险因素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风险因素和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因素,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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