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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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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大学生全面素质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个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正确认识、足够重视并全力支持该项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相连,同时心理健康教育又具有其独特性,其理论基础、学科背景、实施的手段和方法等又遵循其专业领域的学科规律。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为依据,遵循大学生心理生理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塑造大学生的优良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其全面成长成才为总体目标,以多种途径的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实施手段。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要以“教育者”“咨询师”和“研究者”的工作角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承担起增强大学生身心健康、预防心理疾病、发展其心理潜能、优化其心理素质、促进其成长成才的重要使命。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是以预防为基础,发展为主体,治疗为支柱。 第六条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机构要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具体指导。 第七条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具体培养目标为:对自己-合理定位、发展潜能;对他人-善于合作、尊重宽容;对学业-敬业有责、创新开拓;对困境-从容面对、善于应变。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 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以成长和发展为目标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与成长成才的知识,传授心、理调试的方法、技能,强化大学生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理念,帮助大学生缓解和调试学业与发展等方面的心理问题。使他们更好地认识自我、预防心理疾病、开发潜能,提高研究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性的心理咨询:对部分在研究生活中遇到困惑和心理矛盾的学生以及具有某些心理弱点的学生进行辅导和干预,排解他们在情绪与情感、择友与恋爱、环境适应、人格缺陷等方面的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防患于未然,促进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和预防严重心理与行为问题的发生; (三)障碍性诊断与处理:识别和初步诊断有较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患的学生,视情况转诊或协同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干预矫治; (四)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发生重大事件后的当事人或目击者,发生异常行为的当事人,有自杀意向或行为的当事人,情绪、行为失控的当事人等主动发现、识别,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的危机干预处理措施; (五)前瞻研究:立足本校的学生群体特点,研究心理健康工作规律和学生心理发生发展的规律,研究心理健康的诊断标准和心理诊断应用技术,对进一步的工作设想和决策提供依据,对教育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依据; (六)全面规划与指导:对全校各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和各阶段的工作目标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具体指导,并对全校各院系的心理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考评。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一)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程建设; (二)进行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 (三)利用网络开展心理咨询; (四)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干预; (五)建立重点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 (六)进行专题讲座或开展小型心理辅导培训班; (七)培训、指导以及协调各院系学生工作人员和骨干学生; (八)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编写教材和其他文字材料,利用学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宣传手册等媒体或载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十条学校设置大学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成熟时可成立研究机构和专业教研室。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实行以学生工作处(部)和教师所在学院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中心由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组成,中心成员统筹合作并分别负责分管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度, 培训工作应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各种规范和制度,对机构内部的咨询和治疗文件、普测数据、图书音像资料、办公设施等实施有效管理,对工作人员予以考核,注重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与个人的健康与成长。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选用和职责规范 第十五条选用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专业训练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国家劳动与就业保障部或认证的从业资格认证证书; (三)热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工作中的职责规范: (一)尊重科学,以科学工作者的态度和身份面对工作,注意与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区分; (二)敬业守则,以人本主义的理念接待来访者;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 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注意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启动心理危机的干预措施和方案,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转给同行或其他有关机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八)在咨询工作中注意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注意保持角色的客观性、一致性和中立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咨询工作之中,不参与当事人的管理和奖惩工作,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九)严格遵守值班的时间安排,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人格修养,自觉接受小组督导或上级督导。具有调查研究的意识和能力,不断研究新问题,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对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可予以解聘;如果因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其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 第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由学校按专业人员与学生比例1: 3000设置固定编制,建设一支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和心、理学各分支学科的课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经费总额不低于每个学生10元的标准,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按照发展计划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讲授的心理健康课、开展的专题培训和专题讲座以及大学新生普测等工作均应按量化指标计算教学工作量,与本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教学及人事部门应予认可。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聘请校外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或督导等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相关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定期轮流选派专业人员参加校外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定期邀请专家对从业教师的心理咨询与培训等工作进行专业督导,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促进专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与个人成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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