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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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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场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队伍。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 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制度所称的事件,是指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状况,事件在报告、调查、处理时可参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看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扰事故报告,救援、调查、 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事故分类 第六条按照人员伤亡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度,事故可分为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按照人员伤害程度,事故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险肇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受到破坏或人员 健康心理受到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状况。 〔二〕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 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三〕重伤事散,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 60个工作日以下纳失能伤害事故。 〔四〕死亡事故。 第八条按照直接原因,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 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 片帮、透水、爆破、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 他爆炸、中毒和室息、其他伤害等20类。 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流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企业内部应按以下要求做好事故快报: 〔一〕井下可就近用调度 ,井上可就近用内线 或直接用 手机向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办公室〕筒明扼要地讲明事散地点、 事故原因、班组名称〔外委施工队伍项目部名称〕、受伤害人员姓名 和程度等主要事故信息。 〔二〕事故单位调度员〔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本 单位主要领导; 〔三〕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接到本单位调度员〔值班人员〕的报告 后,应迅速报告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如果是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最先接到事故报告,也应迅速报告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 〔四〕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 调度主管、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安全总监和矿长;井 下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地通知井信号工。 〔五〕安全总监和矿长有启动应急预案授权命令时,生产技术部 调度监控中心调度员应依据应急预案迅速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h内报告所在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和总公司;向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用的播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事故现场人员向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办公室〕进 行事故快报后,应分别或同时按以下要求展开应急救援: 〔一〕要迅速采纳合理方式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合适区域。 〔二〕进行合适的现场急救。 〔三〕安排1名有经验、责任心较强的同志遵守 ,以确保联 络畅通。 第十四条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或同时按 以下要求展开应急救援; 〔一〕通知事故地点四周的其他人员马上增援。 〔二〕带领成调动内部备勤人员、车辆、物资赶处事被观场展开 救援。 〔三〕与本单位调度室或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保持通信联系。 第十五条井信号工接到报告或通知后,要马上通知提升机工 停止提升作业,将罐笼停到指定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延误伤员上、 下井。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马上 通知职工医院、综合部,安排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再 向矿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报告,简要说明事故状况。 第十七条 职工医院接到通知后应按以下要求展开应急救援; 〔一〕值班医生、护士必须马上带上急救药箱,赶乘救护车,赶 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进行接送伤员及现场抢救。 〔二〕做好伤员入院后的抢救准备工作,伤员送到职工医院后, 马上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八条综合部接到通知后,应马上派出救护车,接着医护人 员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接到报告或通知后,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物资 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领导和矿领导应按以下要求展开应急救援: 〔一〕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指挥组织抢救工作。 〔二〕协助职工医院做好伤员的抢教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伤员抢救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到事故现场进 行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现场及伤员抢救护送人员应同伤员一起到达职工 医院,以便对重伤员的抢救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现场状况及受伤时的情 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还应做好以下应急响应工作; 〔一〕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 综合部、职工医院、生产单位必须安排好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 位。 〔二〕调度员必须熟知职工医院值班、白班外科和综合部司机值 班 号码。 〔三〕职工医院必须备好急救药箱,并存放在易取用、方便、快 捷的位置。 〔四〕夜间,职工医院必须安排外科医护人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救护车属抢救伤员的专用车辆,不得随便外派。对 本矿职工和家属重病员须转院治疗的,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批准。对社 会上须转送的伤员和病员,必须经矿长批准,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 外派救护车。 第二十三条每位领导、职工在生产作业和操作中接到事故抢救 通知后,必须马上停止作业,无条件地参加抢救,不得以种种借逃 避。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展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必须要移动事故 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 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五条除遵守以上制度外,各单位和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 还应执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应当保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 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相应的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本单位涉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重伤及以下事故由本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 查组履行以下使命: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状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以现场勘查取证与事故分析会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 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状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 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中必须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 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 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通过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 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安全环保部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 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形成《事故处理通报〕, 具体载明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害程度、经济损失数额、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 理决定、对应急救援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等事项;《事故处理通报》 应以正式文件下发,并交综合部档案室永久储存。 第三十三条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通报〕的要求,彻底整 改事故隐患,切实采用防范措施;安全环保部应对整改落实状况予以 跟踪督导。 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底,安全环保部应对当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矿领导 知会,并抄送各单位留存。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工伤事故频 率、百万工时死亡率以及未遂率,其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一〕年工伤事故频率二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当年12个 月员工感人数平均值X10%。 〔二〕年百万工时死亡率二当年企业死亡人数〔人〕/年实际总工 时〔h〕X106 〔总工时指实际工作时间数,包括加班时间〕。 〔三〕年未遂率二当年未遂事故总和/当年所有事故〔含未遂事故〕 总和X1%。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还应对以下内容进 行统计分析:事故原因、种类;每个部门发生的事故、事件;伤害发生 的时间特性;伤害发生的地点;致害物;伤害部位;受伤人员的年龄结 构;哪一阶段的雇员;原因分析;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状况;职业卫生 重要因素状况;事故、事件费用状况,并以图表的形式显示每一数据 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要 求,彻底整改事故隐患,切实采用防范措施;安全环保部应对整改落 实状况予以跟踪督导。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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