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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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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9〕17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建设期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问题均有权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或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条依法追究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积极配合、谨慎从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自查自纠,吸取事故教训,依据确定的措施,积极整改到位。 第七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铁道部及湖南省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二)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8〜10小时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其上级单位、建设指挥部、驻地监理单位和铁道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二)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铁路运营值班调度报告。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程序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部各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 第四章应急抢险救援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赴现场,组织事 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因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广铁集团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应急抢险救援应本着“统一领导、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损失最小”的原则,遵照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负责调查处理;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调查处理; (三)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调查处理;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广铁监督站负责调查处理。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其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铁道部或铁路安监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类型和等级,具有相应权限的机构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依据事故调查组构成情况,项目部牵头成立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后,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牵头组成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安质部、工程部、设备物资部,以及各分部的项目负责人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二)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时,由分部或质量负责人牵头成立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安质部、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综合管理部等。 (三)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应包括综合组、现场组、内业组、救援组、善后处理组等临时机构,相关设置应与事故调查处理组对应。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调查组查看事故情况,提供施工记录及相关文件等; (二)配合事故相关调查,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三)参与事故处理方案制定,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处理方案施工,并按正常施工程序向监理报验。 第二十八条应详实记录处理过程,并归档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等),做到图表清晰、内容完整、签署齐全。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结束,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及相关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应按附件格式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相关证件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依次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相关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由铁道部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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