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用火必必需经保卫部门检察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按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必需动用明火时,必必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纳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显然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看法,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看法,防火责任人加具看法,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看法,防火责任人加看法,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四周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幻,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必需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实中必必需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9〕动火审批证见下表
动火审批证〔看火人收执〕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用 途
动火部位
动 火 人
看 火 人
灭火器材
动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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