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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掘企业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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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采掘企业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方案〉的通知》(中平〔2010〕38号)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采掘企业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 1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分配原则 1. 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分配在向苦脏累险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的同时,向技术含量高、脑力劳动强度大、责任重、贡献大的岗位倾斜。 2. 打破原级别等级(技能)工资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突出工种(岗位)及其职责和职工劳动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调节不同岗位人员收入关系,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3. 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严格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绩效考核结果同工资分配结合起来。 4. 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确保全矿在完成生产任务、目标成本、安全等各项指标的情况下,保持职工工资合理适度增长。 2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内容 (1) 、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工资项目 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殊津补贴和超额工资4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强度大小、条件优劣和劳动技能要求高低确定,反映不同岗位在工资序列中的相对地位和差别。 2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体现职工积累劳动和新老差别的工资。将工龄分为1-10年、11-20年、21-30年、30年以上4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标准分别为6元、9元、12元、15元。 3特殊津补贴。特殊津补贴是对职工特殊劳动消耗和身体损害的补偿工资。 4超额工资。超额工资是单位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发放的超过上述部分之和的工资。 (2) 、新老工资制度的过渡办法 由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向岗位绩效工资制过度,采取先确定岗位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 1所有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在定员的基础上,单位按照每个职工现实际从事的岗位确定职工的工种,并套入集团公司新的岗位工资标准。现实际从事岗位与档案工种有误的,采用先理顺、改岗、再套入的步骤进行。 2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相符,可按取得的有效职业资格套入相应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且被矿聘任的,套入相应岗位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同时享受技师或高级技师津贴;未取得中、高级工资格,以及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均相应套入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 3. 原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下执行的合同制15%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水电煤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以及原来特殊岗位享受的部分津贴、补贴纳入新确定的岗位工资。 4. 工资制度改革后,凡本人岗位工资与年功工资之和低于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纳入改革后岗位工资的辅助工资及津补贴之和的,低于部分以及教师和护士原按技能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保留工资通过本人增加年功工资、调往高岗、提高技术等级、集团公司或矿提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逐步冲销。 5. 同时担任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一人多岗作业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6. 休病假(6个月以内)的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以休病假前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现领取疾病救济费的长病人员(6个月以上),按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鉴定符合上岗工作条件的,由矿安排适当工作,按所从事岗位确定岗位工资;不符合上岗工作条件或符合上岗工作条件但不服从安排、继续休息的,仍执行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执行。 3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分配办法 1. 矿对单位工资分配。 实行岗效工资制度后,在分配上坚持向苦脏累生产一线岗位、技术含量高、工作职责大的岗位倾斜的原则,适度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矿对单位工资分配仍实行以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为主的结构工资分配办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单项费用总承包工程,对具备计件工资条件的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 2. 单位对职工个人工资分配。 实行岗效工资后,单位内部分配要体现出岗位职责和职工的工作业绩在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岗位(工种)单一、岗位职责明确、有量可计的岗位,单位对职工个人工资分配可采用“按量计分,按分分配”的计件工资分配模式;对于岗位(工种)复杂、无量可计的岗位,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分配模式。在内部分配中,各单位要减少固定部分,加大浮动工资的比例。 4其它有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职工岗位工资的确定 1. 新参加工作生产和服务人员岗位工资 试用期内,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 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岗位工资 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见习期内,按本人所定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执行所定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3. 退役军人参加工作后岗位工资的确定 退役军人参加工作后,按其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 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相符的,均按其所取得的有效职业资格的等级,自次月起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自聘任的次月起套入相应岗位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同时享受技师或高级技师津贴;凡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不符的,自次月起按其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未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的,自次月起按其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 (3)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处理 对单位内部从低岗调往高岗的职工,应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学习培训期;对其它调动工作改变岗位的职工,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学习培训期。学习培训期间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的90%执行。学习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4)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补贴。 1. 实施首席员工和专家岗位工资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补贴(具体办法另定)。 2. 矿上在选拔特聘技师人才时,优先从取得所从事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3. 享受专业技术岗位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矿上在评优评先、发展党员、健康检查等方面提供倾斜政策。 (5)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1. 加班工资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为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护理假的工资支付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 职工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本人的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执行。 (6) 女职工长期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需请假照看孩子的,经单位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产假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时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个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支付。 (7) 待岗职工生活费的确定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待岗职工,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计发。 (8) 长期离岗学习人员的工资支付 1. 经矿批准外出脱产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计发;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加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计发。 2. 经矿选送并签订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计发;“对单招”人员,学习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加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计发。 3. 经矿批准外出进行其它形式的学历学习,学习期间按本人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计发。 (9) “三违”人员、出勤不正常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工资待遇 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培训学习“三违”人员、出勤不正常待岗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个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支付。 (10 )特殊人员工资支付 1. 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待遇 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由单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人年功工资以及按岗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计发。 2. 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羁押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11)日常工资管理 1. 基本工资 (1) 岗位工资为职工基本工资。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计薪天数 (2)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新参加工作职工、集团公司外部 调入职工等初次确定岗位工资时,需填写岗位绩效工资审批表和花名册,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2. 年功工资 (1)年功工资采用分段累计计算的办法。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时,集团公司在册职工以前的工龄视为本企业工龄,计发年功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从进入集团公司当年起计算工龄,计发年功工资。以前的工龄不视为本企业工龄,不计发年功工资,但新分配复转军人和属于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前的军龄和工龄可视为本企业工龄,计发年功工资。 (2)年功工资每年元月份统一调整。工龄的计算办法为年头相减加1。即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时在册职工按当年的年份减去参加工作时的年份再加1年确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按当年的年份减去进入集团公司时的年份再加1年确定;新分配复转军人和属于引进的特殊人才,按当年的年份减去参军或参加工作时的年份再加1年确定。工龄中断人员,应按规定扣减工龄。 (3)年功工资按出勤天数(含有资假期天数)计发,按月发放,但不得超过月法定工作天数。 3. 保留工资 (1)保留工资随每年年功工资的调整而相应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2)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从高岗调往低岗的人员,除原岗位的保留工资继续保留外,其岗位变动引起的降低工资不予保留。 (3)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从低岗调往高岗的人员,其增加 的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4)集团公司或矿提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其增加的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5)教师调离教学单位的,取消原按技能工资标准提高10%的保留工资。 (6)保留工资按出勤天数(含有资假期天数)计发,按月发放,但不得超过月法定工作天数。 5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要求 1.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后,全矿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表。 2.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经本单位民管会通过后,报矿工资科备案。 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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