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保证监控摄像头 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联网监控视频信号传输稳定和画面流畅, 并应满足海关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需要。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确定监控摄像头 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监控摄像头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系 统的运维保障;指定运维管理负责人,并向海关备案。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 像头应预先设定日常的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在运行、管 理过程中出现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调动的,应通过技术 或手动方式及时恢复;出现无法恢复情况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 位应及时修
2、复。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运维管理部门或 单位应对监控摄像头和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修理或处置。对于未能在48小时内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作业 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加强值守管理,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 定期报送整改进度以及未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货物作 业情况。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涉及海关监管作业的视 频监控资料,未经海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复制、使 用和公开。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备使用 的机房或机柜,应建立机房或机柜管理
3、制度并向海关备案;海关 根据监管需要,对机房或机柜采取施加封条、加锁或其他管控措 施。七、海关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以及实地巡查等方式,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施检查。八、海关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行联 网集中监控,按照“直属海关一隶属海关一现场”的层级接入海 关监控指挥中心,并通过联网集中监控的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 所(场地)开展海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管。九、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在监控摄像头安装地点附 近的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尺寸可根据场地空间大小选择 不同型号,表明该区域属于海关监控范围。标识式样如下:海关音视频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式样(一)图像采集区域标识。(二)声音采集区域标识。相关说明:大号标识尺寸,高为40cm,宽为30cm ;中号标识 尺寸,高为30cm,宽为20cm ;小号标识尺寸,高为20cm,宽为 15cm。标识底色为金黄色,图像为红色,边框和文字为黑体字;图 案部分约占整个标识的三分之二,文字部分约占整个标识的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