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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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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依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X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所属单位。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校办企业、各处(部)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作项目研究人员、在校学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

2、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规范汇编等);(三)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名称、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四)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权;(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六)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四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包括:(一)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智力成果;(二)在职教

3、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作出的智力成果;(三)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智力成果;(四)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项目或非项目经费、学校的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图片等资料归学校所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九条科研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归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第十条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

4、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科研处负责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报科研处审定,并办理符合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也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的无形资产由科研处协同相关管理部门报学校审定后,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第十三条在科技项目的申

5、请、立项、执行、验收、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工作完成后,科研处将协同课题组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付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对已经申报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的管理、验收、转化时,学校将予以优先支持。第十四条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XX学院专利申请报告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提交科研处审定后,再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事宜。第十五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活动

6、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须在科研处进行密级登记,并按照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在本办法的原则下,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承担科研任务的师生员工,在进校时可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对参加国内外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的科技秘密,经营信息,必须结合实际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第四章奖励与促进第十七条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后

7、非职务性的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学校资助其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授权费和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获得的专利校外资助与奖励,归发明人个人所有。第十九条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由学校负责支付。学校不予支付时,若专利发明人愿意维持该专利,自行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实施取得的收益,由专利发明人个人享有。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第二十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须报科研处审定,并办理符合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第二十一条学校

8、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益,以合同标的额的20%纳入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其余作为所属单位或个人所得进行分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宣传、推广的费用由学校承担。第二十二条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阻止、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第五章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二十五条因严重学术不端造成知识产权无效的,学校将追回一切奖励和产生的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在国外及港澳地区被授予发明专利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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