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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发展迅速,一大批小型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小型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其中相当一部分小型企业,没有正规设计,特种设备无制造和安装许可,造成安全生产硬件先天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低,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化工专业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完善,特种设备、关键装置、关键环节管理薄弱;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低;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三违”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当前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小型企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设计、安全评价、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安全审查关,严防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凡是新上化工企业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其设备施工设计、安装必须由质监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且应书面告知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凡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安
全许可。对未经安监部门设立审批的在建和试生产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试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依法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监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执法文书,对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凡是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要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凡存在先天不足,隐患难以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在用特种设备未检验或到期未经检验的,该拆除装置的要拆除装置,该推倒重建的要推倒重建,该检验的设备要检验,否则,不能为其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检查情况要记录在案。
二、明确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我省小型化工企业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必须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企业的培训计划落
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对企业培训教育不落实、有关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对自身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小型企业,要强制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有培训条件的企业代其培训。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命题考核工作,合理制定考核计划,严格落实考核要求,凡经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安全资格证书。
三、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各市安监局要结合将要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小型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全面排查在设计、施工安装、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彻底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证照不齐全,隐患整改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要督促小型企业提早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协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评价和备案管理的小型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评价质量。
四、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为抓手,推进小型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实施范围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在规模较大,管理基础较好的小型企业中,坚定不移地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针对我省铝银粉(浆)、压缩和液化气体、有机酸和酸酐类等基本有机化工、油漆、农药、溴素及溴化物等行业相对集中的特点,选择培养典型,树立行业样板,细化和完善安全标准化标准规范,探索小型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路子和办法。对规模小、管理基础薄弱、短期内难以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为抓手,规范企业的生产厂区、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容器设备入内作业等方面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落实,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小型企业逐步向安全标准化目标迈进。
五、实行动态化的分类监管,突出监管重点
各市安监局要在市或县(市、区)建立适应本地特点,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小型企业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小型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全许可、隐患排查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将其分成A (安全管理好)、B (安全管理较好)、C(安全管理一般)、D (安全管理较差)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如:A类企业每年检查1次,B类
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类企业每月检查1次)。集中执法监察和安全生产专家两支队伍的力量,突出对C、D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家指导,使其始终处于一种常态化的监管之下,促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向A、B类企业过渡。D类企业连续2次检查,同一问题未按期整改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整顿结束后,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六、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小型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要针对小型企业特种设备、关键装置和关键环节,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控制措施。在用的特种设备在投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设区的市质监部门登记,将登记标志贴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特种设备报检验制度,严防未检或到期未检验的设备运行;在危险性高的“反应单元”加装安全阀、防爆膜和排放、报警联锁装置,防范反应失控引发爆炸、泄漏事故;对氧化、硝化、磺化、氯化、强放热等反应的反应釜实现压力、温度的自动控制,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的罐区等重点部位安装检测报警装置;在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小型企业,强制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报警仪、淋浴器和洗眼器、氯气捕消器等气防设施和器材,提高企业对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水
平。引导小型企业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其关键装置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修订和完善。
七、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小型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
凡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县(市、区),都要依托救援力量较强的企业,建设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县(市、区)三级救援中心的辐射作用,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和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及时救援的覆盖面。督促小型企业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和职工自防自救能力。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将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特种设备数量、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等内容,建立电子档案,输入信息平台,为加强小型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八、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小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督促小型企业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鲁财企[27]12号)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限期整改。对愈期未改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存在重大隐患,整改无望,
又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小型企业,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闭。
九、积极为小型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服务我省的小型企业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积极探索帮助小型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使其在技术改造、从业人员培训、隐患整改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引导中介机构与小型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技术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其行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与各级安监、质监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小型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拓宽小型企业获得安全管理知识的途径,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多种现代化的、易于大众接受的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播安全生产知识,积极为小型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技术指导、隐患整改、宣教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促使小型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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