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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
来自合同中医院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若
干规定
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精 神和要求,为适应医疗卫生改革和医院发展,进一步加强医 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职工队伍整体素 质,切实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预防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 赂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 订本规定。
第一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救 死扶伤;文明礼貌、廉洁行医;团结协作、保守医密;严谨 求实、奋发进取。行风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综合治理、常抓 不懈;标本兼治、纠建结合;有规必循、违纪必纠;执法必 严、一视同仁。
第二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医院行业作风 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处罚。
第三条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纳入科室的责任目标管理。
第四条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科主任对科室行风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针对职工思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 质量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条公开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 员制度,医院每周进行行风查房一次、每月向患者及家属发 放服务态度问卷调查表,严格执行行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及时查处违反医德医风的案件。
第七条每年进行一次职工医德考评,考评结果记入 个人医德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岗位 聘用的依据。
第八条对于连续3年医德考评优秀者,医院要给予 相应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要优先于他人评职晋升、评先评优等。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要认真调查处理有关医 德医风和协助调查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信访举报,做 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分为:①批评教育;②院 内通报批评;③行政处罚;④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热情为患者服
务。
第十二条对向病人和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以 及乘人之危有敲诈勒索行为的,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 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准在介绍病人住院、转院、检 查时,收取“搭桥费或转介费”。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检 查。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 假病情介绍等,一经查实,专业技术职称降低一级聘用,吊 销医生处方权待岗培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七条 予以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 费”。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收费服务 价格(试行)》收费标准,公开药品、手术、处置、检查、 床位等收费标准,住院费实行一日清单制。
第十八条 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
第十九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坚持首诊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定期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收取患者医疗 费用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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