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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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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学校批准设置的、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机构(下称“各使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有用房''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楼房所配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血)。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各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确定各使用单位的定额面积。以上数据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和研究生处等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章行政办公有用房 第五条办公有用房的管理,要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空间布局上趋于合理,高效、便捷地为师生服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使用单位公有用房使用定额,各使用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行政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依据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核算。 第八条 行政办公有用房XB(tf)包括办公室BG(tf)和专项业务用房ZB(tf)o (一) 办公室BG(tf)定额标准。根据各部门在编人数、人员职级对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定额标准详见表1o 表1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定额标准表 职级 不超过定额面积(山7人) 校级正职 30 校级副职 30 校级班子其他成员 24 中层正职 24 中层副职 18 科级及以下人员 9 总定额面积=2(在编数x定额面积)(tf)o (二) 专项业务用房ZB(tf)定额面积根据各部门服务的工作性质、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各类专项业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报公有用房领导小组批准。 1.会议接待用房核定标准(ZB1) 会议接待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和党员活动室等。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校办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管理,不计入用房面积;机关、直属单位所在办公楼的会议室,其用房面积按学校在册正式职工每名配置1血核定。核定面积小于20血的,原则上由该楼层或邻近单位共享使用,共享面积不计入用房总量,核定专用会议室的计入该单位的用房面积。 2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核定(ZB2) 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指除会议室之外的等公共服务用房,如:资料档案室等,原则上不单独配置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的,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公有用房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配置,不计入用房面积。 总定额面积:XB = BG+ZB1+ZB2(W)。 第三章 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 第九条教学科研用房的管理,要遵循“统筹考虑、兼顾学科”的原则,保证并促进学校各项教学、实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学院、研究机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一律归管理,按照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等4项指标。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配置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有用房YB(血)包括办公室YB1( m以 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教研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等)YB2( m2)和学生工作用房(包括心理咨询、学生会、团委、创业就业及社团活 动等学生工作用房)YB3(血),定额面积YB(tf )的核算模型: (_)办公室YB1( tf)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见表2。 表2学院行政办公人员定额面积标准 职级 不超过定额面积(tf/人) 中层正职 24 中层副职 18 科级及以下人员 9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丫日1 =〉(在编人数x定额面积)(tf)。 行政“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仅按照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办公用房标准核定面积。 (二)办公辅助用房YB2根据各学院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5 tf /人,该单位定额面积不足170 tf的,按照170 tf计算;定额面积超过170 tf的,按照2 tf计算。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丫日2=在编人数x定额面积(tf ) (三)学生工作用房YB3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给予配置,(1)全日制本专科生10人(含)以内的配置30 tf ,10人以上20人(含)以内的配置40 tf , 20人以上的配置50 tf。(2)研究生1人(含)以内的配置30 tf , 1人以上2人(含)以内的配置40 tf , 2人以上的配置50 tf。 学院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YB= YB1+ YB2+ YB3 (血)。 第十四条教师工作用房主要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开展基础研究、教学工作条件,各学院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血)核算,根据各学院在编教师人数核定,标准见表3。 表3教师(含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人员类别 定额面积(tf/人)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42 省级高层次人才 30 校级特殊人才 18 教授、博士 12 副教授 8 讲师及以下人员 4 备注:其他系列人员定额面积按讲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该类用 房可与个人科研、教研用房结合。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 二〉(在编人数x定额面积)(血) 第十五条“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校外兼职人员不核定面积。 第十六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S (tf )的核算:按各学院实际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承担其它学院的教学任务)核算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 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两类, 定额标准如下: JS(血)=S1xK1xK2+CxK3 + S2 公式中:S1为在校学生数(人),折算系数K1见表4;K2为学 科专业调节值(血/人),见表5;C为当年学院所承担的公共基础和专业实验课学时数;K3为实验课学时数核定值取0.2 m7课时。 表4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当量数)K1折算表 学生类别 折算系数 专科生、自考生 0.6 本科生 1.0 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 2.0 博士研究生 3.0 表5学科专业调节值K2列表 学院名称 系数 备注 物理与电信学院 4.0 计算机学院 3.0 新闻与传播学院 2.0 地理与旅游学院 2.0 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 4.0 化学化工学院 4.0 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 2.0 建筑工程学院 2.0 数学与统计学院 1.5 商学院 0.5 文学院(苏东坡书院: 0.3 体育学院 0.4 美术学院 2 模型制作等用房,增加 音乐与戏剧学院、黄梅戏 学院 2 外国语学院 0.5 政法学院 0.3 马克思主义学院 0.3 教育学院 1 (一)实验室使用率达到±10%范围内视为正常。 (二)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补助面积S2=论文时间大定额面积大学生人数*K1。补助面积标准见表6 表6毕业学生补助面积标准(血) 本科生 硕士生 定额面积 2 4 学制(年) 4 3 论文时间(年) 1/8(设定0.5年) 2/3(设定1年)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用房KY是指各学院除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教学实验用房之外,教师用于完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任务的用房。该类用房必须有科研经费支撑,其面积核定标准:根据各学院实际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不含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内的人员)进行核定。教师科研用房一律纳入相应学院核算用房面积,本着节约用房,提高用房资源效率的原则,该类用房鼓励与教师工作用房相结合,教师工作用房面积不足的依照本办法核定面积补足。 (一)学校根据各学院近三年实际到帐的科研经费数额,补助配置相应定额面积的科研平台用房,其用房面积(KY1)按以下公式核定: KY1= (Zx1+HxO.5)xK3 公式中:Z为各单位近三年纵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H为各单位近三年横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K3为学科性质系数,理工学科K3设定为0.5血/万元,人文学科设定为1血/万元。 (二)学校对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给予相应定额的补助面积(KY2)O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会 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实验、工程中心补助3平方米,省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研发中心补助1平方米。 科研平台用房核定额内的补助面积免收使用费,超定额面积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收费办法实施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的定额面积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核定。 第十九条学院办公有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免费使用。 科研平台配置用房和超定额面积用房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计算,收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二十条。 章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十条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挖掘服务支撑用房的资源潜力。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标本馆(其中面积50%核入所在学院%公共会议室、体育场馆、校医院门诊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社团、活动中心以及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公共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教室、语音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根据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需求,分别与教务处、研究生处核算公共教室数量。公共教室只能用于教学,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学学院统一管理。 (二)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档案馆等用房,由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陈列馆、校史馆、标本馆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三)体育场馆包括上比赛场馆、训练馆、体操房、健身房和附属设施等。由体育运动中心统一管理。 (四)会场用房指用于全校大型活动的大会堂、报告厅等,由学校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五)校医院门诊用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活动中心、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由学校相应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后勤保障用房 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配电室、水泵房、校园环卫绿化场房、水电交换站、库房、机房等。 第二十三条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门卫值班房、变电房、水泵房、水电交换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绿化苗圃基地、机(库)房、洗漱间、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用房以目前现状为准。不得随意变动或另作他用。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二)公益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学生宿舍、活动中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食堂等,使用公益用房的单位无权改变用房的性质和用途。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 预算进行。 第六章产业开发用房 第二十四条产业开发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则,理顺关系,适时地推行产业用房的有偿使用改革。 第二十五条产业开发用房是指从事科学技术开发、设计、后勤生产服务的用房,学校按不同类型对产业用房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一)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月而收取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二)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有用房必须由学校批准方可施工。从用房建成交付使用6年内免交公有用房使用费,从第7年开始列入计费。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有用房用作产业用房时公有用房使用费按投资比例收费。 (三)后勤生产服务用房按照与学校签订协议缴纳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七章经营服务用房 第二十六条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服务用房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公有用房,包括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用房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经营服务用房的招租、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经营性用房的分配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对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或勒令其拆除,没收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所有经营服务用房只能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者之后30个工作日内,学校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年限原则上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且租赁合同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一)经营性用房所处区域、位置,建筑面积、层高等信息; (二)租赁年限及起止日期; (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四)乙方的经营范围; (五)水、电、物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收缴方式约定; (六)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约定;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是唯一可以收取经营性用房相关费用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财务处应给缴费者提供交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在向承租者发放收费通知的同时,必须向财务处递交应收各项费用明细。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必须保留一份承租者的缴费凭证复印件,用以监督承租者缴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全校经营性用房及经营服务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保卫部(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 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校内学生、教工餐厅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开展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高校餐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外包餐厅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外卜包餐厅食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四)检查监督外包餐厅《高校餐饮准入资质》的审核;(五)接受与处理师生对外包餐厅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应定期协同保卫部(处)对全校经营性用房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敦促承租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制定经营性用房考核办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租者从经营项目、遵纪守法、会议出席情况、按规交费、服务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评。考核不合格(低于考核平均分值)的承租者将终止合同,学校收回房屋,并重新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十九条承租者对所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电路改造或扩容、上下水改造等均需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审批,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承租者如需改变经营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审批,经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承租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件,有关经营证件在营业期间应当上墙。 第四十二条承租者应当为员工办理外来人暂住证,从事食品、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还须办理健康证。 第四十三条承租者应将所有员工信息,包括照片、户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等信息、报送保卫部(处)备案;经营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新增员工信息报保卫部(处)。 第四十四条如有下列情形出现,学校有权责令承租者停业整顿、停水停电、扣除合同履行保证金甚至终止租赁合同: (一)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在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或使我校荣誉受损的; (三)不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至攵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四)在经营性用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考核不合格或学校师生意见反馈强烈、整改无效的; (六)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窃电偷水的。 第四十五条所有经营性用房的承租者,禁止以联营、转租(包X分租等任何形式将经营性用房交由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亦适用于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活动所占用学校的场地或土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用房定额和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核算办法按自然年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与《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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